两日连发两份不同通知:执行哪个?程序合法性遭质疑

2023-06-12 08:38:00  来源:法治在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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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街道办8日发限期拆除决定书,9日又发强制拆除通知,这文件太有随意性了,让群众如何执行,该怎么执行?”是限期拆除还是强制拆除?接连两日发布的决定书和通知彻底将北京燕山新世纪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打蒙”。

每份文件的出台都有着严格的程序和审核,都代表着政府的权威和尊严。2023年6月8日,房山区向阳街道办事处给北京燕山新世纪工贸有限公司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限15天内拆除“违法建筑”。意外的是6月9日,该街道办事处又下发通知称,6月14日要对其强拆。北京燕山新世纪工贸有限公司究竟执行哪个决定书?其程序的合法性被该公司质疑,同时该街道办的决定书、通知出台是否都是这个模式?

 

图为该公司大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向阳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书(京房向阳街道限拆字〔2023〕0608001号)表明,涉事的建筑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东路北京燕山新世纪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南侧存在一处建筑物,该建筑物为单层钢架彩钢结构,用途为库房,建设时间为2012至2013年,东西长约150米、南北宽约63米,建筑面积约为9450平方米;院内北侧存在一处建筑物,该建筑为单层、钢架彩钢结构,用途为库房,建设时间为2010年至2012年,东西长约84米、南北宽约17米,建筑面积约1428平方米。经调查,此两处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属于燕化公司,性质为工业用地。

向阳街道办向房山区规划部门协查后认定,此两处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限北京燕山新世纪工贸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然而该公司在准备相关材料上报的时候,6月9日,却突然收到了向阳街道办事处的另外一份强制拆除通知。

通知载明,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于2023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东路北京燕山新世纪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南侧用途为库房建筑面积约为 9450平方米的单层钢架彩钢结构违法建筑物、院内北侧用途为库房建筑面积约 1428平方米的单层钢架彩钢结构违法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

对此,北京燕山新世纪工贸有限公司表示,该建筑是翻盖老厂房建设的,一部分是法拍的,一部分是租用的中建一局的。

当时经与中建一局领导商量,对方同意拆除老厂房,翻建新厂房!因当时厂房场地是中建一局的范围,政府不做规划、不审批手续,后来找了房管所,房管所就来人查看清点,给了相关文件。

 

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向阳街道办就出台了强制拆除的通知,是否合法?该通知的发布是否把强制拆迁的材料上报并经国土房管局备案?短短一天的时间就走完这个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此外,该公司负责人还表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3日作出的房政复字〔2022〕5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载明涉事建筑物及土地的相关情况。向阳街道办的决定书忽略或无视这一客观历史事实,仍然坚称“经调查,此两处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属属于燕化公司”,纯属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其草率认定北京燕山新世纪工贸有限公司为违法建设者、案涉建筑物为违法建筑的行为,简单粗暴,有违常理,破坏了执法部门应有的形象。

(责编:zx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