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2019年立案至今不办案是失职还是渎职?》
2019年8月22日,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原顺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已经对王先生反映销售伪劣仿冒茅台酒案件已受理立案,而时至今日,案件则无任何进展,是失职渎职还是另有隐情?据反映销售伪劣产品的李飞在当地很有势力和关系,所以案件一直未能推进,久拖不办。全国政法整顿教育学如犹在耳,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难道视“政治教育学习”如儿戏,失职还是渎职?为何缺乏视民如伤的情怀?
2017年,王先生在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久食品经营部共支付66400元购买茅台酒8件,后经茅台酒厂鉴定,该酒为仿冒产品。王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起诉商家,要求退货并赔偿。近日,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支持消费者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案件尚未有进展,久拖不办。
据悉,王先生在购买了仿冒茅台酒后,依法要求商家赔偿遭拒,便请求法院支持“假一赔三”。后案件经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后再审,河南省高院认为案件适用多倍罚则,王先生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售假者侵犯了茅台酒的商标专用权。如果售假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此,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推进,不能仅仅坐等民事、行政处罚,要真正发挥出刑事诉讼的震慑力,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对于漯河市李某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巨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而作为辖区的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就李某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为何久托不办,2017年12月份报的案,2019年8月22日才予以立案,是失职渎职还人情案徇私舞弊。就此案件已经立案了3年,案件没有任何进展,立案三年期间,王先生每周都给办案民警周某打电话咨询案件进展情况,对方都告知“正在办理中”,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民警周某队长曾承诺9月底之给当事人一个处理结果。现如今则杳无音信。为何案件没有任何进展,没有追查假酒生产源头,一拖再拖,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原顺河分局)办案效率为何如此之低。是否存渎职失职行为?就此我们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
以上诉说均为事实 本人承诺真实事件 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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