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龙岩地区中级法院)1981年9月出具的岩中法(81)民上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是一份破坏《宪法》实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判决书
判决书查明,房产登记人,系 黄锦章(黄海铭)。又查明,黄万元赠卖此房产给杨启棣。却错误地认为,黄万元赠卖此房产协议有效。判决房产给买房人杨启棣。
判决书还故意不写出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判决书更没有按197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要求(后面诉讼法的要求)、没有按1980年最高法院编印的《司法工作手册》中,明确要求 裁判文书结尾处注明: 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署名。这是一份极不严肃的笑料判决书,为古今中外的唯一。
可笑的错误在:
一、有法不依
(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届《宪法》 历届宪法都有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案中黄海铭登记的房产,没有得到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第二条规定,非所有权人非法出卖他人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 案中 非所有权人黄万元出卖黄海铭房产,应该宣布买卖关系无效。
二、没有引用写出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当事人庭审中多次强调适用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第二条规定,非所有权人非法出卖他人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判决书找不到理由和法律反驳原告的主张,只能不写出法律的依据。否定当事人的一切合理辩论。
三、程序严重违法
1、没有传唤经办人进行质证。
2、由于违法判决,也就不敢让任何法官审判员署名。法律意义上,属于没有合法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此案。是程序重大违法。
署名的意义:署名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谁办案谁负责),不署名可能意图逃避错案追责,或干预审判独立(领导授意规避署名),此类行为在司法整顿中应该被重点查处。程序严重违法,冲击司法公信力。隐藏和不引用适用的法律,判决无据,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判决文书无署名、无法律依据条文,属根本性程序违法。非产权人处分房产,损害物权法定原则,冲击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典当物品未到期就出卖他人,属违背社会重大公序良俗。
如此破坏《宪法》实施、践踏法律、损害物权法定原则、违背社会重大公序良俗的判决文书,属于损害国家重大公共利益,影响政府的和国家的公信力。上级司法部门知道后,应该立即撤销。会成为国家法制史上的污点。政法部门应该追究判案法官的责任,进行惩戒。
附:违反了历届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规定,1954年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房屋的所有权。1978年宪法,第9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82年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房屋的所有权。2004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现行宪法第13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 依职权监督公共利益受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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