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汕尾讯)连日来,互联网上关于广东海丰“南湖新居”产权舆情再度冲上热搜。这也可以理解,“南湖新居”存在产权问题但至今未见官方作出回应,且辖区内南湖三巷西六巷1/2号涉及违规加建和“6.23”和兴雅居事件致人重伤和身亡等相继发生,如此诡异事件当地职能部门是怎处置?当然一条活生生的生命稍无声色地离去,定会引来公众的强烈关注。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广东海丰“南湖新居”产权是哪班?》和《广东海丰,谁为“南湖新居”站台背书?》文章在互联网曝出后,很快就在海丰县附城镇政府微信工作群及社会各界广泛传开。当地政府异常重视,但至今不知有何猫腻竟然没有任何部门作出回应。
而“互联网先后两次披露“南湖新居”楼盘从开建至竣工因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相关部门也未为其设立合法水电户。但想不到目前该楼盘竟有人私下为其供给电力和接通自来水。通水、通电疑似从毗邻永某达花园电箱敷设,接入是否合法的质疑文案?”(中新社5月21日和7月4日披露) 图源网络载图
近日,笔者不但了解上列事项,且发现“南湖新居”楼盘存在的问题依然如旧。但诡异的是,贴在该楼盘的公开售卖号码已不存在。而附城镇政府建立的微信工作群,也不知何故撤群。
笔者再次走进该社辖区,发现座落于南湖三巷西六巷1/2号楼房涉嫌违规并联加建,因为在施工中疑似监管缺失,甚至造成吕某喜重大伤残事故及“6.23”和兴雅居建筑项目施工中致吕某桂身亡!其家属次日先后已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等问题,这两起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的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安生产致人死亡的,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但迄今未见那个部门作出调查处置报告公布于众,这不令人很是揪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九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法律条文,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不可能不清楚。该楼盘不但土地性质原是南湖社区村民委员会第二组、笫三组、第四小组集体农耕地,面积2000平方米,虽原拟作为南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大楼建设用地,但南湖社区迄今未对该宗土地处置信息告知村民。而开发商在该幅地块建造12层高楼至售卖和当下被曝光互联网也从没见贴有任何相关手续,这更让村民提了个大问号?认为其中隐藏着巨大的猫腻。
除此之外,座落于南湖三巷西六巷1/2号赫然位置、吕姓业子从他人购买的两栋楼房,将原不在权属范畴土地面积进行“外围内做”,是否涉及违规并联加建和审批违法?更何况该工程导致重大工伤事故接连出现,今吕某喜已在广州市某医院急诊住院近三个多月,危在旦夕。而加建工程设备依然围堵,给过往民众和车辆带来防碍及安全隐患! 图源网络载图
如此种种,骇人听闻。只是地方相关部门虽然很重视,但“响雷不见雨”,至今迟迟未有回应。这些存在的问题是否涉及监管渎职、玩忽职守和瞒报?恐怕说到底还是地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存在失职,未有效预防和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
2015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严格意义上来说,命案和重大工伤是瞒不住的。只有心照不宣的利益冲突,绝对没有瞒天过海的手段。发生在海丰县附城镇辖区此次事件也早以冲上舆情焦点,留给公众诸多疑问。当然,当地相关部门是及时介入调查,还是选择性沉默?本网也将持续关注。
(图文:张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