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建筑商转让资产却遭遇注销证照败诉
建立诚信社会,首先是政府要带头做到诚实守信,成为诚信政府。日前,在贵州省凯里市凯里经济开发区,一个政府的投资公司在收购建筑商转让资产过程中,却"拍脑门"、"靠大树",履约如同儿戏。在这场"建筑物转让合同"履约过程,有关部门又注销颁发的证照,致使转让方哭诉无门。这一行为折射出当地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特别是当地政府在率先守法、诚信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完善。
据相关资料显示:2013年8月31日,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贵州凯里斯凯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凯尔公司)双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书》,"斯凯尔公司"项目被定为凯里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项目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汇路B段东侧,规划建设用地200亩,项目总投资4亿元。
2013年12月12日下午,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委委员、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张双红,主持召开会议, 就加快"斯凯尔公司"项目建设做出安排,该纪要议定,鉴于项目用地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急需使用该宗土地证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责成国土资源分局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要求"斯凯尔公司"必须按国土资源分局的要求与国土资源分局签订相关内容的承诺书,作为存档使用。国土资源分局积极组织该宗用地的报件手续,作为重点优先解决该宗用地的报件手续,确保2014年10月底完成该宗土地挂牌出让手续并办理土地证。会议还议定了融资和绿化及土石方等事项,议定事项后,报州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市长、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张淼审批同意,于2013年12月16日印发凯开管专义《2013》152号,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研究斯凯尔公司项目建设的专题会议纪要。
2013年12月,凯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给"斯凯尔公司"颁发了的"凯开土国用(2013)第9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地字第6200002013142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5226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凯开规审【2013】82号、凯开计函【2013】358号、凯环函【2014】156号。
2014年1月23日,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六公司)与"斯凯尔公司"签订了《贵州凯里斯凯尔科技厂房建设工程协议书》,约定了由"建六公司"垫资承建"斯凯尔公司"厂房工程的钢结构、建筑等,一、二、三期施工工程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
在遭遇"斯凯尔公司"长期拖欠后,"建六公司"被迫停工。贵州中海蓝天建工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又和"斯凯尔公司"签订合同,继续施工。
2015年11月10日,"建六公司"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2015)贵仲裁字第342号"《裁决书》,确认,"斯凯尔公司"尚欠2674万元工程款。
《裁决书》生效后,"斯凯尔公司"未履行裁决,"建六公司"向黔东南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并查封了"斯凯尔公司"2号、3号、6号楼、办公楼、宿舍楼。但是,"凯尔公司"房屋的土地尚存在问题,无法拍卖。
经过法院和"建六公司"多次找到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商谈沟通,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对项目进行调查后,审核上报其上级主管单位,意欲收购。
但是,"开元公司"表示需要"建六公司"与"斯凯尔公司"先签署债务抵偿协议。经几方协商后,"斯凯尔公司"与"建六公司"签署了《施工标的物抵偿工程欠款协议书》。
2017年1月23日,"中海公司"为转让方甲方1,"建六公司"为转让方甲方2,"开元公司"为受让方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物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
"中海公司"和"建六公司"将"斯凯尔公司"厂房、地面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给"开元公司",资产经评估价值为4800万元。
"开元公司"在项目实施前借给"斯凯尔公司"660万元,由"中海公司"和"建六公司"代为偿还,扣除660万元后, "开元公司"实际应支付4140万元。
另约定,合同签订后, "开元公司"将原"斯凯尔公司"厂房、地面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的建设单位名称变更资料,提交至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与项目申报、建设、许可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
"开元公司"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不再履约,下余910多万元拒不支付,无论"建六公司"如何催讨,"开元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愿支付。"建六公司"无奈,只能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开元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但诉求被驳回。"建六公司"不服,又上诉至贵州省法院。
诡异的是,"开元公司"又起诉"建六公司"和"中海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凯里市法院又予以支持,"建六公司"和"中海公司"不服,上诉至贵州省法院。
在该两案审理过程中,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原来颁发"斯凯尔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凯开土国用(2013)第99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2000020131420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22601201403080701)全部被撤销或作废。行政行为,特别是对相对人受益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和公信力,只要相对人没有过错,不能轻易收回、改变或撤销。如果因为公共利益必须收回、改变或撤销,政府应赔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不知为何,凯里市人民法院均以"建六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判定"建六公司"没有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合同无法履行。
事实上,案涉的"斯凯尔公司"厂房项目早已被"开元公司"实际控制并使用,根据招标公告信息显示,"开元公司"对建筑物进行了装修招标,并对外出租。
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是经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和贵州省政府批准于2000年7月正式挂牌成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开元公司"的行为目中程度上表现为政府行为,绝不能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如果政府都能带头做到诚实守信,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指日可待。
诚信政府是诚信社会的基础,政府不诚信,就不可能有公信力,政府没有公信力,就会导致"政府失灵",从而导致"市场失灵",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成为一句空话。
法律链接: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建六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本案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建筑物转让合同》签订至今,双方已依约履行超过2/3,如若解除,将会导致政府信用危机、带来极大的社会动荡。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根据以上规定,合同解除权即为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合同解除事由之日起算。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