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山西省纪委王拥军书记您好!
尊敬的吕梁市检察院范海生检察长您好!
控告人:雒旭娇 女 1992 吕梁离石人
被告人:李晓瑜 男 1977 吕梁临县人
被告人:郭爽 女 (被告人李晓瑜之妻)
关于对报案人李晓瑜郭爽诬告陷害的实名控告
此案背景:
2019年6月,雒旭娇与临县某副局长乔金锋副所长李晓瑜开办吕梁美鸿传媒公司、艾业公司,雒旭娇是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分别占股百分之五、占股百分之三十。此二人因与雒旭娇开办公司和作风问题,2021年已被红星新闻,央视新闻,新黄河新闻等几十家媒体报道过,市纪检组给予撤职处分留党察看处分。本案中李晓瑜担心自己被众股东踢出公司,非法霸占美鸿传媒公司,蒙蔽串通经侦办案民警孙静仁设计圈套陷阱,非法取证,孙静仁又串通副局长乔金峰李晓瑜作虚假笔录,意图隐瞒真相故意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职务侵占”,临县法院把一起诬告陷害案,判决犯职务侵占,免于刑事处罚。
据控告人雒旭娇提供的证据材料:李晓瑜郭爽并非美鸿传媒公司的股东,该二人是非法霸占美鸿传媒公司的犯罪分子,报案材料都是虚假材料,谈何报案?吕梁市中院指定异地重新审理本案,兴县法院再审判决雒旭娇无罪。
本人已在吕梁市检察院同郭瑞卿检察官做笔录时作出刑事控告,控告李晓瑜郭爽诬告陷害的具体情节已同步写入笔录。指控合伙人临县某所原副所长李晓瑜、郭爽夫妇涉嫌诬告陷害、伪证及敲诈勒索等多项罪名。
该矛盾起源于2019年的商业合作:
一、取款目的
李晓瑜以"2019年底支付十万元报酬"为条件招募本人入股合作。期间本人担任美鸿公司、艾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分别占股百分之五,占股百分之三十。因李晓瑜经营不善欲解散公司,违反与本人的合作约定。遂本人听从实际入股人临县原副局长乔金峰指示提取美鸿公司款项由本人接手经营,并与乔金峰谈好用美鸿公款投资艾业公司。
但李晓瑜拒绝向本人依法交接美鸿公司的公章、U盾等关键手续。
兴县法院再审时当庭质证乔金峰、李晓瑜的录音显示:雒旭娇按照乔金峰指示取款后,要求李晓瑜依法交接美鸿传媒公司的手续,李晓瑜拒绝交出美鸿手续,随后私自非法变更法定代表人至其妻子郭爽名下后,李晓瑜向雒旭娇多次诚恳道歉并称"你把钱都拿走,只要你能有所成长"。雒旭娇指控该言论实为后续诬告的"铺垫策略"。
二、李晓瑜郭爽报案时隐瞒关键情节
吕梁市检察院笔录中指控李晓瑜郭爽2021年八月报案时故意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具体情节:
1.李晓瑜郭爽报案时隐瞒:本人取款后第一时间就告知李晓瑜:本人向他索要美鸿公司手续公章优盾,是听乔金峰指示争取公司经营权,只要交出美鸿公司手续就马上打款入户,但李晓瑜拒绝向本人依法交接美鸿传媒公司的手续优盾公章;
2.李晓瑜郭爽报案时隐瞒:本人曾在2019年10月24-25日多次告知李晓瑜:自己与乔金峰已经谈好后续合作事项,要用美鸿公司的款项投资关联企业艾业公司,且告知李晓瑜该决定是乔金峰授权。
3. 李晓瑜报案时隐瞒:其主动违约的情形,李晓瑜为让本人答应与其合作开公司,李晓瑜曾承诺2019年底就给雒旭娇十万元报酬。
4.李晓瑜郭爽报案时隐瞒:李晓瑜为阻止本人与其争夺公司经营权,曾以"诚恳道歉并对本人违约补偿"方式实施缓兵之计,意图使我不与乔金峰统一战线同其继续争夺公司经营权,意图拖过本人重新恢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诉讼时效。
5.李晓瑜报案时隐瞒:其2019年十月底为阻止雒旭娇与乔金峰统一战线把他踢出公司,曾多次向本人诚恳认错且自愿对本人作出违约补偿,时隔近两年后李晓瑜又单方面毁约报案。
6.李晓瑜报案时隐瞒:雒旭娇取款后曾要求与李晓瑜同去公安局说明情况,但李晓瑜当时拒绝同雒旭娇前往公安局备案说明情况。
7.李晓瑜报案时隐瞒:其2019年10月底在未通知本人也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拿到润业财税公司的公章,伪造股东会决议,伪造股东签名伪造股东手印,私自非法变更法定代表人至其妻子郭爽名下。
8.李晓瑜报案时隐瞒:乔金峰已经把他踢出公司,公司所有股东都拒绝与其合作,包括其亲戚表弟白杨也在“害他”。
三、伪造文书、制造伪证
本人在吕梁市检察院笔录中已作出刑事指控:李晓瑜郭爽夫妇报案时伪造重要文件,用于诬告陷害致使经侦队民警错误刑事立案。
李晓瑜郭爽二人2021年八月份报案时提交"美鸿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中,载明变更原因为"由于取款"; 经兴县法庭查证判决书显示,该决议无银行、无行政审批局存底记录。该伪证系李晓瑜郭爽为了蒙蔽办案民警立案,用私自伪造的证据报案,已经直接导致冤假错案,已入卷宗可查;
作为反证,律师在吕梁市行政审批局调取的真实备案的2019年10月底美鸿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中,李晓瑜当时并未提及雒旭娇取款事项,印证李晓瑜当时明确知道雒旭娇取款的真实目的是与其争夺公司经营权,故未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中提到取款一事。
四、李晓瑜郭爽的敲诈勒索行为模式
雒旭娇揭露李晓瑜的"构陷套路":
A[2021年伪造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 --> B[向经侦报案施压]
B --> C[以“逮捕”威逼+“撤案”利诱]
C --> D[迫使签署保证书/悔过书]
D --> E[终利用刑事恐吓手段收取款项]
五、 李晓瑜郭爽被指控利用伪造关键证据,启动刑事诉讼,通过"先刑事后民事"手段实现敲诈;
控告指出:李晓瑜郭爽在临县法院误判有罪后仍"心虚试探",曾用微信联系雒旭娇,承认“本案错误”,雒旭娇要求其写“悔过书”时,李晓瑜询问"给他机会吗?",“接受他吗?”印证其确为诬告陷害。
本案与此前被曝光的兴县检察官孟志明被控告事件形成交织印证。
此前举报称兴县孟志明检察官明知乔金峰、白杨等人证言虚假:
(白杨隐瞒退出公司的时间,白杨隐瞒其给雒旭娇出主意,如何让李晓瑜继续履行合作约定)
(乔金峰虚假陈述与当庭质证录音证据不符,与纪检处理意见不符)
(李晓瑜私自非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当时未报案反向雒旭娇道歉,并让其把钱都拿走,称股东们都拒绝与其合作,并问雒旭娇:白杨为什么要害他?该证据在兴县法院已经当庭质证)
两案共同指向关键物证"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变更决议"——行政审批局档案与报案时李晓瑜郭爽提供的重要材料出现截然不同版本。
值得注意:李晓瑜郭爽拖延近两年才报案,恰逢微信记录删除期与重新恢复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其报案时间选择与2021年八月报案时李晓瑜郭爽利用伪造美鸿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在经侦队报案,均暴露其二人主观恶意,而并非错告,因错告不需要承担诬告陷害的罪名,否则李晓瑜郭爽何须反复道歉请求我给他们机会悔过?。"
目前吕梁市检察院郭瑞卿检察官已受理此案,因涉及合伙人李晓瑜利用司法程序诬告陷害在先,实施敲诈勒索在后,性质恶劣,诬告陷害的具体情节已经写入吕梁市检察院笔录中。
请求吕梁市检察院范海生检察长高度重视此冤假错案,撤回兴县孟志明检察官的错误抗诉。请吕梁市检察院郭瑞卿检察官以《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305条(伪证)、274条(敲诈勒索)追究李晓瑜郭爽夫妇刑责,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本人积极配合调查。
该案已引发法学界关注,本网将持续追踪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