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勤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勤勉企管公司”)与天津勤勉联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勉联合公司”)联合披露,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张某萍法官在审理(2024)津0104民初13426号、13427号案件中涉嫌枉法裁判行为。该案件涉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廖会计离职拒不与公司进行交接的返还原物纠纷。原告方对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错误、未将案件核心列为争议焦点、未对廖会计未完成交接义务以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进行认定的行为提出严重质疑。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的两起案件,案号分别为(2024)津0104民初13426号和13427号,均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张某萍法官审理。原告方为勤勉企管公司和勤勉联合公司,被告方为廖会计,廖会计曾任以上两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财务会计。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廖会计离职后是否完成了与公司的交接义务。
二、枉法裁判的具体表现
原告方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涉嫌多处枉法裁判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 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采信了被告的虚假陈述,错误采信了被告的证据,并进一步歪曲事实。原告方提交了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信息单、任命通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劳动合同、相关案件庭审笔录和判决书以及证人证言在内的多个强有力的证据,均充分证明廖会计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负责公司代理记账业务。然而,一审法院忽略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未认定廖会计的相关职务。
2. 争议焦点遗漏:原告方强调,一审法院未将“廖会计是否完成交接义务”列为争议焦点,也未对廖会计离职未完成交接义务的事实进行认定。原告方提交了《员工手册》、交接通知、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录音等证据均能够完全充分的证明廖会计未按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完成交接义务。但一审法院却无视以上证据,以极其不符合正常的逻辑的方式将原告方的诉请全部驳回。
3. 损失认定错误:原告方认为,廖会计作为公司股东及财务经理,其未完成交接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被认定。原告方指出,廖会计的未交接行为不仅造成公司账目混乱更与公司后期亏损涉嫌直接因果关系,且其行为导致公司提起多起诉讼产生的诉讼及账目梳理与审计费用也应由其承担。
4. 审理中的怪相:原告方还指出,张某萍法官在审理中涉嫌帮助被告避重就轻归纳争议焦点、引用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其他案件,并以此混淆逻辑关系,特别是帮助廖会计隐去其离职后擅自更改易代账平台登录密码造成勤勉联合公司账簿灭失的事实、助廖会计打击报复证人、歪曲事实、张冠李戴等行为。
5. 违反法定程序:原告方指控一审法院涉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包括庭审中接到幕后操纵者向其拨打的电话,单独与原告公司谈一次性解决与被告有关的所有案件、廖会计提交的证据庭审中没有经过质证、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以及采信被告加工伪造后的证据等。
三、原告方的诉求
勤勉企管公司和勤勉联合公司作为原告方,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原告方表示,他们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四、社会反响
如果这样社会公众对法官是否能够公正无私地履行法律职责表示担忧。此案不仅关系到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
五、法律专家的观点
法律专家指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公正无私地对待每一方当事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如果法官涉嫌枉法裁判行为,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于原告方提出的指控,法院应予以重视,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给予勤勉企管公司和勤勉联合公司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法院不是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违法违规的保护伞,更不是违法违规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向法律进行挑战的助力者。
六、结语
此案的进展将继续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期待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此案,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同时,也希望此案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教育,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