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8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宋庄某村村委会”)与北京联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联荫经贸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该村为北京联荫经贸公司提供23亩左右土地的使用权与经营权,作为北京联荫经贸公司兴建种植、养殖基地。协议期限为50年,自2001年1月1日至2050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间,北京联荫经贸公司单独进行合法经营,并拥有包括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一切资产的处置权。《协议书》甲方处盖有该村委员会印章,乙方处为杨凤山的个人签字,无北京联荫经贸公司公章。签订上述协议后,北京联荫经贸公司被吊销,而后该村委会未与杨凤山重新签订协议,上述协议乙方实为杨凤山。
2017年6月19日,杨凤山与周青签订《合作协议书》,杨凤山为周青提供11亩左右土地,协议期限从2017年6月18日至2050年12月30日止,周青拥有自主经营权。同日,周青与黄宇鸿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协议》,约定将周青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土地交给黄宇鸿使用和经营,协议期限从2017年6月18日至2050年12月30日止。地块名称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工业区,土地用途为苗木种植。
2018年9月7日,宋庄镇政府对周青房屋进行强拆时,损害了黄宇鸿种植的苗木及设施,对其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损害,具体经济损失共计380080元:包括白皮松82棵,77780元;对接白蜡62 棵,256000元;苗木种植费6300元;狗两只,15000元;浇水管道110米、喷头25 个及安装费,25000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本案中,宋庄镇政府对周青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本院生效判决所确认违法,黄宇鸿依据与周青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协议》取得了对周青所使用土地的经营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在涉案土地上投资种植的苗木以及配套使用的浇水管道、喷头等设施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调查核实情况,能够证明黄宇鸿所种植部分苗木及其他财产因宋庄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遭受了损失, 黄宇鸿作为相应财产的合法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宋庄镇政府对周青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为违法行为,然而实际针对黄宇鸿经济损失共计380080元的赔偿诉求,仅判决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赔偿黄宇鸿各项合法财产损失共计人 民币25410元,驳回黄宇鸿其他行政赔偿请求。
2020年宋庄镇又对黄宇鸿的园区暴力强拆,此园区为黄宇鸿园林景观展示区,共计投资了130多万,其中此园区投资的物料成本能提供的转账或票据约55万,此片本展示园区的假山景观苗木3年的养护费用,及园区建设的人工费用,附属设施建设费用,工人是常用的按月开支,其他工地也用同一拔人,很多苗木及景观石是从黄宇鸿其它场地移迁过去的,无法提供相应的票据。
据黄宇鸿回忆,在宋庄镇政府对周青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之后。他想把园林的苗木出售部分,负责拆迁说原地主已经把产权交给政府了,政府不让挪。
“拆迁之前不让我挪走地上物,把地上物强拆后,又不给赔偿,这一点让我非常想不明,对我而言也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事实!”黄宇鸿说。
黄宇鸿认为,此片园区130万多元的投资,2018年政府强拆黄宇鸿园区损失38万多,法院仅判决赔偿2万多元,2020年强拆后,黄宇鸿没拿到任何的拆迁赔偿,130万多万直接打了水漂,通州法院涉嫌对宋庄镇政府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疑,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关注此事,督促法院秉承公正司法判决,重审此案,别让群众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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