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金刚钻” 不揽“瓷器活”“律师”输了官司也面临赔偿

2024-09-24 11:03:10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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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种法律咨询公司违法执业,用承诺案件结果、打包票、炫耀法官关系等各种违法手段争揽业务。他们揽到业务以后,由于缺乏办案资格和专业能力,导致很多本来可以依法胜诉的案件败诉,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11月17日,荆州市重庆商会副会长吴后华与武汉鸿博美林伟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北东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湖市弘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人介绍认识了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原工作人员吴振钢,吴振钢当时在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复兴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吴后华以为吴振钢是律师,就委托其代理该案。“复兴所”收取“吴后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费和实际支出费”20000元,另外口头约定支付20%的律师费。

      吴振钢代理该案后,向洪湖市法院起诉,开庭后被法官告知“证据不足”,于2022年12月29日撤诉。

     2023年2月7日,荆州市信访局就该案将相关单位召集到一起,针对工程量以及单价问题进行了协调。吴后华和吴振钢一起参加,对方提供了打印的《劳务作业结算单》,但是没有对方人员签名。吴后华给吴振钢提出,是不是需要对方签名确认一下,吴振钢说这么多人在场,还有监控,不签字没事。

     2023年4月24日,吴振钢说要找“关系”向吴后华索要20000元。6月8日,吴振钢在自己住处设立“荆州市复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并把办公室从“复兴所”搬回自己家中继续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2023年6月,吴振钢在制作起诉材料时,用2019年5月18日《泥工班组劳务承包协议》原件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627869.36元。2023年10月13日开庭时,吴后华本人没有出庭,吴振钢自己没有出庭资格只能旁听。吴振钢利用吴后华事先签署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直接委托了湖北卓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森所”)朱柳新律师出庭。  

     被告在法庭上不认可上述打印的《劳务作业结算单》,又提交了2019年7月9日《泥工班组劳务承包协议》原件,固定综合单价相差25元/㎡。吴后华完全否认签署过2019年7月9日《泥工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但是朱柳新律师和吴振钢均没有依法申请对2019年7月9日《泥工班组劳务承包协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最终法院以2019年7月9日《泥工班组劳务承包协议》计算,被告不欠吴后华工程款为由,于2023年12月6日判决驳回了吴后华的诉讼请求。

     吴振钢再次组织材料上诉,继续委托朱柳新出庭。吴振钢声称可以找中院领导帮忙,依托“关系”办理案件。吴振钢和朱柳新律师继续不申请对2019年7月9日《泥工班组劳务承包协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一直等到最后,法官告知会继续败诉。吴振钢不得已将吴后华叫到自己办公室,告知现在官司打不赢了,我们要撤诉,撤诉了再审就可以继续到荆州市中级法院办理,那里的领导关系还可以帮忙,如果不撤诉,判决败诉了,再审就会到湖北省高级法院,因为高级法院没有关系,就打不赢官司。吴后华就按照吴振钢的意思签署了《撤诉申请书》,导致一审判决生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2024年6月18日,吴后华依法委托重庆夔峡律师事务所杨宏高律师代理,并于7月19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吴振钢违法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复兴所”、“卓森所”共同帮助吴振钢违法执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规定,要求吴振钢和“复兴所”、“卓森所”共同赔偿吴后华工程款损失3627869.36元。

     针对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荆州市律师协会已经成立了“调查委员会”,正在调查过程中;针对吴后华的起诉,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