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寿光一位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当地法院执行何其难?

2024-04-19 23:09:54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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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寿光一位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泣血呐喊

        我是山东省寿光市一普通市民、黄学中(男,公民身份证号码: 370723196402026718电话: 13869682166),系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 0783 民初 3799 号民事案件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7 民终 2262 号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我和寇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然在 2016 年 7 月 6 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时就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但至今却不能获得有效执行。
     
1、诉讼财产保全,2016 年 7 月 6 日,因寇建军向我借款久拖不还,我将寇建军夫妻起诉到了寿光市人民法院。 期间,法院也根据我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 0783 民初 2817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寇建军价值 3031330 元的名人字画共 25 幅(有视频和照片为证)。本案诉讼历经周折,最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 2019 年10 月 28 日作出(2019)鲁 0783 民初 3799 号民事判决,判令寇建军返还我借款本金 9370000 元及约定利息。2020 年 6 月 2 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鲁 07 民终 2262 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我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也由于我分别于 2018 年 2020 年申请续封,而一直处于续封状态。
      
2、执行结果。2020 年 8 月 19 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我的执行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 0783 执 2705 号。同年 10 月 27 日扣押了寇建军的字画 22 幅。2020 年 11 月 20 日和 2021年 3 月 19 日,寿光市人民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寇建军名下财产信息,并查封了上述保全字画 25 幅。由于寿光市人民法院扣押的 22 幅字画裱纸花纹凭肉眼就可分辨与财产保全查封的明显不一致,且在数量上缺少 3 幅,而寿光市人民法院又以“因申请人对上述字画真伪存在争议,暂无法处理”为由终结本次执行,故我多次向寿光、潍坊两级法院和相关部门投诉、信访反映情况。事实上,我争议的并不是“字画真伪”,而是保全查封字画和法院扣押字画的“一致性”和缺失的 3 幅字画,寿光市人民法院应当因此对寇建军采取什么措施,而不能径行终本处理。我个人认为,寇建军的行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物品罪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2 年 6 月 17 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 07 执监 31 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2022 年 8 月 8 日,昌乐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昌乐县人民法院(2022)鲁 0725 执 1131 号。之后,我又针对查封和扣押字画的“一致性”及字画缺失问题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结果,昌乐县人民法院虽然查明“寿光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做出的关于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合议庭笔录中载明:经对比扣押录像与原查封录像看,部分字画在外观上有所不同······经查阅审判卷宗,保全材料有瑕疵。”但仍以我提出的执行异议“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依据不足”为由,于 2023 年 3月 27 日作出昌乐县人民法院(2023)鲁 0725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我的异议请求。因我对上述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 5 月 26 日作出(2023)鲁 07 执复 13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认定:对于我的主张,应当先由执行实施程序调查后作出结论,若是对经执行实施程序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的,方可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我径直提出执行异议,缺乏执行性执行行为······明显属于执行程序错误,应于纠正。故而,在撤销昌乐县人民法院(2023)鲁 0725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书的同时,又驳回了我的异议申请。目前,案件仍在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除截止 2022 年 12月 26 日执行过付款 39642.39 元外,并无其他执行结果。这与判决结果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期间,昌乐县人民法院虽因执行期限问题作出过终本裁定,但业已恢复执行。
     
请问寿光法院:
     
1、字画外观上的不同,除贵法院认可的“保全材料有瑕疵”外,是否是因为寇建军更换或掉包所致?贵法院是否进行过调查?如贵法院已经进行调查,结论是什么?如贵法院不进行调查,这属于什么性质?
     
2、如确系寇建军更换或掉包,该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贵法院应当针对该行为采取什么措施?是否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
     
3、扣押时缺失的3幅字画或者说寇建军拒绝交出3幅字画,该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贵法院对该行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是否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如果贵法院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这又属于什么性质?
     
4、同样被诉讼保全的财产,还有寇建军位于人民银行寿光市支行住宅小区内的楼房1套。后因寇建军申请再审,贵法院再次依申请用新案号查封了该楼房。
      
请问: 既然有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动产可供执行,贵院为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且,终本执行裁定书中还载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字画除外)?该行为又属于什么性质?
     
请问昌乐法院:
     
1、既然有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动产和扣押的字画可供执行,贵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是否符合“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原则?
     
2.贵法院恢复执行后,应当对被执行人及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实施哪些强制执行措施?已经实施了哪些强制执行措施?那些应当实施而不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原因是什么?
      
以上是我与寇建军民间借贷案件的全部经过。近 8 年的诉讼、执行经历,作为无助又无奈的案件当事人,真是欲哭无泪、欲呼无声,只得泣血跪求恳请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及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真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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