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星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无锡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国豪,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开发票、偷逃税收等四项犯规嫌疑。在小股东嘉元公司多次找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6日实名向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递交了举报材料,至今却没有处理结果,嫌疑人陆国豪仍逍遥法外……
嘉元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及2017年5月9日与嫌疑人陆国豪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共以8000万元人民币受让马鞍山星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在还清安徽报业集团2亿元人民币借款后,办理嘉元置业公司16%的股权工商登记手续。但到期后,嫌疑人陆国豪在未告知嘉元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引进朗诗集团资金,并将股权转让给朗诗,无法为嘉元公司办理股权工商登记手续,且将土地证抵押给中建投(资金方)融资,这是第一次欺骗嘉元公司。
首先,嫌疑人陆国豪引进朗诗集团后,项目由朗诗集团指定人员操作,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花了半年时间修改图纸,图纸中错误百出,只为加上所谓的三恒系统,因此错失了2018年的黄金销售期。而且财务由朗诗集团、安徽报业集团把控,嘉元公司虽实为股东,但嫌疑人陆国豪恶意不为显名,故在资金监管及项目决策上没有任何决策权,以至2018年9月,嫌疑人陆国豪多抽走人民币4000多万元(2018年9月13日会议纪要),且私下将马鞍山星文公司的预售账款质押给中行安徽分行融资,导致账户被查封,此为第二次欺骗嘉元公司。
其次,嫌疑人陆国豪暗箱操作,指使销售公司将销售车位款项107.74万元人民币和房款126.9万元人民币不经过马鞍山星文公司账户直接打到星海公司帐户,挪用资金。
第三,嘉元公司以8000万元人民币(星文公司总投资5亿元)受让星文公司16%的股权,星海公司除5000万元人民币股本外,其余全为银行贷款(私下以星文公司资产及预收款为其担保)和向职工借款。2021年6月29日,星海公司一纸函,将星海公司欠职工的借款414.4万元转为职工购房款(此部分房款从2017年一直欠到2024年),这相当于星海从星文公司借款还款给职工,属于变相挪用资金。除此外,星海公司员工在欠星文公司房款的情况下,仍逃避嘉元公司监管,大量白条借款,至今,仍欠星文公司款项680余万元。这种长期借款给他人的行为,严重影响星文公司正常运转,现在星文公司涉诉不断,上访不断。
关于职务侵占方面,嫌疑人陆国豪以董事长名义非法霸占公司三套房产(22#108、6井304、2#303),共欠星海公司房款达人民币340万余元。他不仅自己占用,还带星海公司相关人员共同侵占星文公司房产欠款人民币达1134余万元。在2020年销售旺季一房难求的情况下,因他们占用房产,导致星文公司资金困难。
致于虚开发票、虚列费用方面。马鞍山星文公司为独立公司,但星文公司法人陆国豪以其大股东身份,让星海集团财务邵虎直接将星海公司年会费用27万元在马鞍山星文公司报销。
总之,星海(星文)公司及其法人陆国豪,在与嘉元公司股权转让欺间,隐瞒事实,不及时为嘉元公司办理工商股权登记,而且还将嘉元公司与其公司共同投资的星文公司资产为其单方融资担保,并计算在星海公司股权名下,这种行为涉嫌欺诈。星文公司法人陆国豪虚列费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严重侵害了嘉元公司的正当权益!
2022年12月16日,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在接到嘉元公司报案后,于2023年4月6日才依法受理,但是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23年6月2日,嘉元公司收到了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而且还说陆国豪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然而嘉元公司还是相信马鞍山司法的公正,于2023年6月8日向马鞍山市雨山检察院递交了一份立案监督申请书,同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受理。嘉元公司等了七八个月,期间不断催问案情,于2024年2月8日等来了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并认为嘉元置业公司请求提起立案监督的申诉材料,无法证明陆国豪的犯罪事实成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安徽嘉元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宏志收到答复后,仰天长叹:煌煌苍天,何处说理?陆国豪的种种挪用侵占行为,星文公司账目记录清清楚楚,而相关部门仅凭嫌疑人的片面之词,就认为犯罪事实不成立,且前后拖延一年之久。在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氛围下,守法者利益受损,投诉无门,欲哭无泪,而违法者仍逍遥法外,这种营商环境不知还有哪个不怕死的敢去投资。
笔者认为马鞍山星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国豪指使销售公司将销售款转入自己所在公司的账户上,没有事先告诉股东,这明显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更不符合税务审计和相关要求,这种行为的目的有逃税行为,亦有转移销售款的目的,可以视为犯法。第二,公司法人陆国豪利用职务之便会同自己关系要好的管理骨干共同侵占公司房产,既损害了集团公司的利盖,又破坏了行业的声誉,应属违法行为。第三,陆国豪长期借款给他人,金额巨大,长期不还,应该算得上是挪用单位资金。第四,陆国豪所在的公司虚列费用27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企业应该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编制财务报表,不得虚构隐瞒成本篡改财务信息,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也强调,纳税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纳税,不得有逃避纳税行为。因此陆国豪所在的房产公司虚列费用,不仅违反了会计法,还可能触犯税法。所以陆国豪指使的虚列费用行为,将面临税务部门罚款、补缴税款等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马鞍山星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股东嘉元公司举报陆国豪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马鞍山市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彻查陆国豪及其相关人员的一切违法行为,给守法者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文/章㕍飞
2024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