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递交反映犯罪团伙犯罪问题材料遭行政拘留的情况反映

2024-03-26 15:57:47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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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女士是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一名退休党员,现年61岁,身份证号码230602196302233420,其因向大庆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递交反映犯罪团伙犯罪问题材料遭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简称高新分局)行政拘留,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2019年12月,黑龙江华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汇公司)被大庆市高新区公安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附件1),雷女士出于正义和责任感,自发和其他受害人一起去实地调查后发现,该团伙不仅存在非吸犯罪,还存在套路贷、暴力讨债等有组织犯罪问题(有多名受害人案例),2020年8月26日开始,她和伙伴们坚持不断向大庆市公安局、大庆市扫黑除恶办等部门及上级相关部门举报反映该团伙违法犯罪问题。

       2023年6月29日上午9时许,她到大庆市歌剧院观摩,看见一辆考斯特车停在歌剧院门前,恰巧看到宋副市长等几人正在上车,便走过去想给宋市长一份近期反映华汇案件的材料,内容是在下达征集华汇公司犯罪线索通告后警方没有认真查办。从高新分局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中清晰可见过程是(高新分局及法院一直拒绝公开这段视频,现只能语言叙述过程):她走到考斯特车门前时,车门处于稳定打开的状态,她站至考斯特车门之前没有任何人员阻止,她在车门旁停留过程中依然没有人阻拦,其后车上下来的工作人员与车下人员一起合围过来,宋市长在车上工作人员下车后随之下车主动走至她身边,她说明情况后将材料交给宋市长,宋市长拿到材料后随即回到车上车就开走了。之后,现场执勤的高新公安分局政委孙某海走过来和她简短对话后示意让其离开,全部过程仅发生在几十秒内,没有对现场造成任何影响后果。但令人诧异的是,在她将离开广场时,随后追来两名高新分局警察(高某海、张某新)声称接到高新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的指令来要求她去公安分局,她在高新分局被扣押27个小时之后被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7天。(附件2)

       2023年7月7日,她才在高新分局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在大庆市召开旅发大会期间”、“以拦截领导车辆,拒不听从警务人员指令的方式,强行向领导递送信访材料”。

       雷女士非常诧异,6月29日上午歌剧院广场平静如常没有任何活动,现场监控视频中也能证明她并没有处罚决定书中所述的“拦截车辆”等违法事实。为此,她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高新分局所作出的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还其清白,半年多来,一直没有得到公正对待。

    一、这起事件,警方从头到尾都在违法办案。

    起诉后,高新分局向法院提供了案件相关资料,详细阅读后雷女士瞠目结舌,警方存在弄虚作假、编造虚假笔录、违法询问等一系列违法事项,蓄意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一是对于现场监控视频的取证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具备合法性。2023年6月29日,歌剧院现场有7个摄像头能完整记录监控到整个事情过程,但高新分局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完整的执法录像或监控视频,仅翻录了部分不完整的监控影像,也未提供原始载体,也未对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信息进行注明。且经过刻意选择翻录的这段视频,没有递交材料前及领导车辆离开后现场情况就匆匆关闭,根本不能完整反映案发时的真实情况。

    二是即使从这一段翻录视频也能清楚看出雷女士没有拦截车辆,拒不听从警务人员的行为,即:不存在违法事实。但高新分局不仅不提供完整监控视频,对案发详细经过的认定,完全依据现场警务人员孙某海、王某星、高某海、张某新等人提供的与视频、事实不符的未经核实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等,这些证人证言与视频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问题见附件7:

     如:孙某海在《询问笔录》中称其目睹了递交材料的全过程,其对事发过程描述为原告拦住车辆,将材料扔给车内领导,甚至详细描述为“一只手把住车门,另一只手将材料扔给车内领导”;在情况说明中称“一名女子突然跑到领导乘坐的车辆右侧车门处,强行阻止车门关闭并向领导递交材料,致使车辆无法离开”。而视频显示宋市长自行下来接受材料。

    王某星在《情况说明》中称“强行向领导递交材料,导致右侧车门无法关闭”。而视频显示是领导车离开后,王和其他人散去离开。

高某海、张某新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中称,接到高新分局指挥中心的指令到现场带信访人,描述为“信访人员不听警务人员指令,越过警卫人员,踏上即将驶离的省、市领导乘坐的考斯特商务车,并刻意隐瞒带离地点。所述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三是警方隐瞒现场真实情况,在对雷女士的询问笔录中蓄意捏造违法事实。笔录中许多询问回答明显看出根本不符合常人在描述自身行为时的陈述习惯,如:把宋市长下车取材料肆意写成“我越过现场警务人员,直接踏上市领导乘坐的考斯面包车”等,但却完全符合公安机关对于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习惯,充分反映笔录中雷女士的回答内容并非本人实际陈述。在本人提出笔录内容与其陈述不一致时,办案人员拒绝修改。且现有证据证明询问查证的时间已经超过24小时,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警方还通过扣押其家人十几个小时威胁引诱,以非法取得笔录签字。

      上述孙某海、王某星等人的证人证言及由高新分局制作的雷女士的笔录被警方作为认定“违法”的主要证据,但这些证据所述内容与视频证据严重不符。

      二、大庆龙凤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孟某春、周某鑫在审理、审判中违背事实枉法裁判,主要问题如下:

      一是龙凤区法院两次开庭只是走了一个过场,第一次开庭庭审不录像。两次开庭中关键证据现场视频均没有按法律规定当庭播放,造成没有对视频内容让当事人相互进行质证。且这个现场视频法院至今不按法律规定复制给雷女士。在开庭前及庭审中雷女士提出申请对现场视频是否存在拼接、剪辑等进行鉴定,始终未被允许。

      二是大庆龙凤区法院全部采纳了上述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如附件7所列,这些证人证言与现场视频根本不相符合,不能相互验证。尤其是高某海、张某新两人在证言上的签字明显为同一字体,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仔细阅读高新分局提供的答辩状等材料可以看出,孙某海、王某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明显是在处罚决定之后补充的证据,也不具备合法性。开庭前雷女士提出要求上述执法人员出庭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及出现矛盾的情况进行作证说明,进行质证,但没有被允许。

      综上,尽管本案证据漏洞百出、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人证言与视频不符,笔录与视频不符,但法院仍违背事实判决高新分局处罚决定合法,并在判决书中对执法人员没有出庭解释为,孙某海等人是依职权制作(情况说明)并有四人签字,原告的笔录及孙某海的笔录、情况说明与现场视频能相互印证(附件8、判决书截图),这不是颠倒黑白吗?完全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庭审结束后,由于法院拒绝复制视频材料,雷女士只得邀请一名专业法律人士一同去法院观看了这份现场视频,这名律师一眼就看出:雷女士没有拦截车辆,拒不听从指令的行为;高新分局提供的行政行为作出所依据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法院据此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并以此判定高新分局行政行为合法,违反法律规定;其递送材料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

       雷女士等人自2020年8月开始举报华汇公司有组织违法犯罪问题,2023年6月29日事件至今又过去八个多月,退一步讲,如果警方认为雷女士递交材料方式不妥,那至今为什么一直没有对举报内容认真调查核实呢?却通过对雷女士的打击报复迫使调查核实不了了之,使众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令人匪夷所思!

       2024年两会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衷心盼望相关负责部门给予关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4年3月26日

       附件:1、黑龙江华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告知书

    2、处罚决定书

      3、孙某海的笔录

     4、孙某海出具的情况说明

      5、王某星出具的情况说明

     6、高某海、张某新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7、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认定和采纳的主要证据及存在问题列表

     8、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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