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如此仲裁岂能信服?求助法院予以撤销

2023-08-10 19:35:04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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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5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苏仲裁字第1185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伊人公司)向申请人扬州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旗扬公司)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288.5万元。伊人公司认为,仲裁委擅自变更仲裁员,仲裁员徐国辉与申请人的代理人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应该回避,仲裁庭在仲裁中未事先通知更换仲裁员等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仲裁不是儿戏,更不能任性

      2020年12月12日,伊人公司与如皋美高美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承接如皋美高美有限公司KTV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价款880万元。伊人公司承接该工程后与旗扬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及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下称转包协议)将该工程项目以680万元转包给旗扬公司。旗扬公司按照协议完成了施工,工程竣工后已经投入使用。伊人公司向旗扬公司支付工程款172万元,工程项目发包方直接向申请人施工人员支付工资130万元,扣除已经支付部分,伊人公司尚欠工程款378万元,多次催促无果。故,依据协议申请仲裁。

       伊人公司认为该项目尚未进行工程验收及最终决算,施工工程量和工程款均处于不确定状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亦无法进行最终结算。已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且所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金额,无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申请人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开具发票,如未能开具,则相应的工程款应当扣除。综上,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旗扬公司与伊人公司于2017 年3月签订的转包协议第十条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及旗扬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提出的仲裁申请,依法受理本案。根据本会仲裁规则,向伊人公司发出组庭通知,由首席仲裁员张永泉、与仲裁员徐久高、严国军组成仲裁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令人惊奇的是,仲裁委竟然临时更换了仲裁员,徐久高换成了徐国辉。

       伊人公司通过转账及代旗扬公司支付实际施工人员的工资、供应商材料款等多种方式,实际支付给旗扬公司工程款5000635.93元。旗扬公司认可其中391.5万元,不认可代付高甫勇1085635.93元工资及材料款。

       仲裁庭认为,本案中转包协议是伊人公司将其承包的项目全部转包给旗扬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协议书应当无效。本案项目已经投入使用,并通过了消防验收,可以参照协议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伊人公司应当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旗扬公司。

       协议第四条第二项中约定,原承包人高甫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再向原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据此约定,高甫勇在涉案工程上发生的费用由旗扬公司与其协商结算,伊人公司应当与旗扬公司结算全部工程价款,至于旗扬公司与高甫勇之间费用结算金额不是本案处理范围。因此,本案涉案工程总价款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伊人公司应当将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给旗扬公司。

       2023年5月5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苏仲裁字第1185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扬州旗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288.5万元……

       经不起调查,真相难以置信

       伊人公司看到裁决支付288.5万元,加上利息、仲裁费等将近300万元。非常震惊!如果按合同来,裁决掐头去尾,根本就没有一点依据;按照实际施工人来,没有查清这个项目前期已经有人施工的事实,以不是本案处理范围抹杀了支付1085635.93元工资及材料款的事实。更不能忽略的是旗扬公司与项目甲方达成了股份抵债的协议,项目甲方以9%的股份折抵了所欠的工程款。案后查明,旗扬公司故意隐瞒了此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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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出反常必有妖!仲裁委不仅违背审理程序,随意更换仲裁员,关键是更换的仲裁员与代理旗扬公司案件律师所在的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存在扯不清的利害关系。

       伊人公司不服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苏仲裁字第1185号裁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中写明了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1、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旗扬公司选定的仲裁员徐国辉未依法披露会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实或情况,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2、仲裁庭罔顾证据事实,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进行错误的事实认定,且故意遗漏证据中的重要信息,枉法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案涉工程如皋美高美KTV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由项目发包人如皋美高美娱乐有限公司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伊人公司,并签订《江苏伊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880万元, 且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审计。伊人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旗扬公司并签订转包协议,约定合同价款为680万元。转包协议中并未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结算。仲裁庭在转包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推理认定转包协议为固定总价结算,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合同中为清单内固定总价,伊人公司在庭上反复提出现场实际施工与清单有一半以上不同且有部分内容未施工造成结算困难,并要求旗扬公司提供最终结算的清单以供伊人公司与发包人尽快结算。

       事实上,转包协议未约定固定总价结算条款且存在大量未完工工程的情况下,应当对于案涉工程进行全面鉴定后再行支付。即使转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旗扬公司所做的工程也没有按照固定总价条款进行结算的依据,仍然应当对于工程进行全面鉴定后进行支付。

       转包协议中还约定了因工期延误后续付款根据甲方付款比例同比付款;甲方按到账工程款分批比例预收;工程款按实际到账金额分批支付等条款。仲裁庭故意遗漏伊人公司根据发包人的付款比例向旗扬公司分批付款的约定,在发包人存在大量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要求伊人公司根据仲裁庭认定的所谓的固定总价680万元减去伊人公司已支付部分作为向旗扬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全然不顾转包合同中约定按比例付款的事实。伊人公司在庭上明确提出此项目因旗扬公司原因拖延工期近2年时间,仲裁书不应该在“仲裁庭审理查明”中将付款方式中最后一条“因工期延误后续付款根据甲方付款比例同比付款”直视而不见,只字不提。

       仲裁庭中途更换仲裁员,未事先通知伊人公司,导致没有时间了解仲裁员情况,丧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机会,严重违法。相关律师认为,如果仲裁员徐国辉,既非选定,也非指定,而且仲裁委员会随意换上的,则仲裁程序违法,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仲裁与诉讼不同,仲裁庭组织违法,则无法确认结果的合法性,因此,仲裁员变更不是小事,能够导致裁决被撤销。

      伊人公司静等着中院的公平公正的裁决,他们相信法院能够给他们企业做主,给老百姓真正的法律的公正支持。所以我现在静等着中院的公平公正的裁决。
       来源:http://www.xinhuacity.org/fazhi/2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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