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22)鄂122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在一份《土地租赁协议》中将熊兴文、李英祥向通城县都江水泥有限公司购车款50000元认定为熊兴文向通城县金泓电子有限公司交付的土地租金。这种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的认定成了无法执行的司法“白条”。主审法官人困马乏,执行法官盲人瞎马,生效判决的执行猴年马月……。成了通城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料谈资。 《判决书》全盘出镜:“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金泓电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取得五里镇原四瓷厂围墙内所属的土地及资产的所有权,并与五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拍卖合同。2020年5月11日,甲方金泓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金兵与乙方熊兴文、李英祥签订《租赁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将位于通城县五里镇原四瓷厂的土地和厂房出租给乙方;二、约定租期为10年,即2020年5月㐅日至2030年5月㐅日止;三、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50000元(大写五万元)和笫一年租金50000元(大写五万),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出具收条本协议开始生效。以后每年租金按租金50000元另加10%递增,并于每年5月X号提前支付’。2020年5月23日,乙方指派左伟勇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向甲方法人何金兵的妻子徐周红转账支付了5万元。 关于50000元转账是否为案涉租赁合同2020年的租金,被告方指派左伟勇于2020年5月23日汇款50000元给金泓电子公司法人何金兵的妻子徐周红,该时间段正是厂房交付使用不久。金泓电子公司称该50000元转账系熊兴文用来购买通城县都江水泥公司湘K878号旧车,非租金款项,并为此提供了徐周红的证明及通城县都江水泥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股东会议作为证据。但徐周红系金泓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金兵妻子,通城县都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何金兵,徐周红及通城县都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均与金泓电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这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50000元转账系用来购车。对于金泓电子公司主张该50000元转账系熊兴文用来购买通城县都江水泥公司湘K878号旧车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见判决书)。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22)鄂122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所显示的不是法治思维的证据意识,不是熊兴文购买通城县都江水泥公司湘K878号车辆客观事实的认定,而是法官主观的演绎推理:“徐周红系金泓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兵的妻子,通城县都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何金兵,徐周红及通城县都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均与金泓电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这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50000元转账系用来购车”(见判决书)。 法官从夫妻关系及法定代表人关系入手主观臆断购车款为土地租金,而没有审查购车事实的真实存在,走马没有观花。 一笔50000元的转账,在法官心猿意马的运作下,让通城县都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失去了湘K878车辆,让通城县金泓电子公司失去了15亩租赁土地,勘称一箭双雕的“司法奇才”,勘称司法领域的“奥密克戎”变异的毒株。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2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金泓公司向熊兴文、李英祥交付了涉案租赁厂房、土地,并使用至今,但未按照约定交纳保证金和全部租金,应承担全部责任”(见判决书)。 二审认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让主审法官马捉老鼠无从下手。《判决书》偏离事实依据、法律准绳的“指鹿为马”留下了四处难以自圆其说的漏洞和三大难以填平的“坑”: 漏洞一,《土地租赁协议》第三条规定:“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50000元(大写五万元)和笫一年租金50000元(大写五万元),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出具收条本协议开始生效”。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购买通城县都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湘K878”车辆转账为2020年5月23日——葱伴豆腐,一清二楚。 漏洞二,2020年5月11日签订合同约定为“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出具收条本协议开始生协”。乙方无法出示2020年5月11日依约交付保证金50000元和租金50000元的合法凭证。 漏洞三,《判决书》称:“被告方指派左伟勇于2020年5月23日汇款50000元给金泓电子公司法人何金兵的妻子徐周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的保证金50000元与第一年租金50000元交付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现场交付,并没有约定2020年5月23日交付何金兵的妻子徐周红。 漏洞四,徐周红是何金兵的妻子,属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公司成员分“属“公”与“私”两个不成的概念。徐周红不具有金泓公司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主体资格。 再看“承担全部责任”无法填平的三大“坑”: 一是乙方没有支付保证金、租金,强占的土地如何执行回转? 二是土地强占的损失如何赔偿和复原? 三是都江水泥公司的售车款50000元如何变更为金泓电子公司的土地租赁租金? “指鹿为马”终将成为“害群之马”,害人害己。 “鹿”不能成为“马”!草率的法官无法成为“神笔马良”。 被称之为“凉了”或者“阳了”的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22)鄂122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何日转“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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