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阶段保全的车辆被转移,执行期间仍大量消费支出,为逃避偿还债务怂恿她人虚假诉讼,并且为自己伪造精神病诊断证明,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两次移送公安机关但均未立案,债权人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瓦房店镇河村李孟玲向媒体反映,她与临颍县城关镇王伟娟、李晓道、王伟杰民间借贷经法院判决胜诉,可被执行人王伟杰竟然将已经保全的财产转移,而且在被执行期间仍有大量消费支出,为逃避偿还债务王伟杰怂恿她人虚假诉讼,并且为自己伪造精神病诊断证明,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临颍县人民法院两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均未立案,所欠债务至今也没有追回。
据李孟玲讲:“2017年王伟娟开始以其四叔王彦民(时任漯河市城乡一体示范区副主任)为其承揽了金山路绿化工程、并为其提供买地可获拆迁补偿以及她四婶朋友双规找活动经费等多次向我借款后拒不偿还,我于2018年8月3日将王伟娟、李晓道及担保人王伟娟弟弟漯河市职工之家干部王伟杰诉讼至临颍县人民法院。临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豫1122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伟娟、李晓道向李孟玲偿还人民币420万元及利息,王伟杰对其中的41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豫11民终8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上述判决于2020年7月2日生效。
除按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外,临颍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2021年4月9日以王伟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临颍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件。但临颍县公安局负责案件的李磊迟迟未予立案侦查,且未说明理由。在此期间,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122司惩339号决定书,于2020年12月25日将王伟杰司法拘留15日。
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依据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的情形。王伟杰在诉讼中被查封的财产除不动产外,还有机动车辆,竟然未被法院扣押。王伟杰个人微信[微信号qq401768105]的支付记录显示,2019/1/1--2020/11/6期间,微信收支4517笔,收入676137.54元,支出1072121.35元。判决生效后,2020/7/2--2020/11/6 期间,微信收支1676笔(序号2842-4517),收入99118.16元,支出104136.37元。在判决生效后仍有大量消费支出,累计数额较大。2019/1/29--2020/6/19,王伟杰微信支付租车费用共计66371.10元,涉诉期间,财产被冻结的情况下其仍租车高消费。
2020年5月份蒿起诉王判决以生效,可她6月份至10月份等还多次向王转钱
王伟杰是已经明确知晓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故意不予履行的。2020年9月1日,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已经对其进行询问并作笔录。其仍消极抗拒执行,未配合提供案涉车辆以便执行。
蒿某与王某杰妻子聊天记录
王伟杰有逃避或者拒绝执行的行为。如前所述,被查封的车辆并未被法院扣押,其却拒绝移交案涉车辆。且王伟杰的微信仍有大量消费支出,累计数额较大。王伟杰存在隐藏、转移财产,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的拒绝执行行为。
这个案仵本来是我把王伟杰的漯河的房子保全了,几次判决都是归我一人所有,但是他老婆说房子是他女儿的,法院硬是再判各一半,王伟杰郑州还有一套房子,是他父亲的名字,另外他们离了几次婚,离婚证上写的清清楚楚。
2022年8月23日省督查组来了,2022年9月17日临颍县公安局李磊等人出面协调还了十万,并给我签了个还款协议,但就不履行,省督查工作组走后,再没还过一分钱。我申请执行其住房公积金,法院也以各种理由不予支持。听说我保全他的财产,王伟杰的情人也对其进行了虚假诉讼(有她起诉王伟杰前后他们经济来往证据),我去源汇区法院找了几次,他们说这虚假诉讼是不能乱的,可能他们已经了做小动作。王伟杰为了逃避债务还做了一个假的精神病诊断证明。
下面是没有医师签字的诊断证明:
2023年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我准备对王伟杰采取强制措施,可9日回复王伟杰不在单位。”
律师解答:
法院可以划扣住房公积金。因为公积金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借贷人承揽的绿化工程已经结束,工程款应该早已经结算为什么拒不还款,她的钱去哪了?被执行人因何敢将已经保全的财产转移?本该可以划扣的住房公积金为什么有关部门却称不能执行?被执行人身为公职人员用各种手段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可却总是能逃脱法律制裁,此人因何有如此大能量?其中有何隐情?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