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据中新在线消息: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2016)云0627刑初196号判决中,法官曾某某涉嫌刻意隐瞒对反映人有利能影响量刑的重要证据。置在庭审中所质证的证据不顾,只釆信庭审前侦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置林权争议尚末解决的事实于不顾,作出违背法律规定的错误判决。”近日,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大擢魁村下大海子村民组村民郎某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其一,涉嫌刻意隐瞒对反映人等有利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在2016年5月16日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在七屯岩伐木现场勘验的鉴定时间是2015年12月9日,但当时公诉机关所提供的鉴定人员无资质,也无任何鉴定机构所授权,导致第一次庭审中断。
法院让公诉机关去补充证据,待同年10月28日,第二次开庭公诉机关所补充的证据又出现云林司法鉴定中心成立是2015年12月之后,也就是在鉴定时该机构还未成立,但这些重要证据在判决中都被刻意隐瞒。
在10月28日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提供了云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在七屯岩伐木现场勘验鉴定时间是2015年12月9日14时11分至15时40分,也就是89分钟检尺854根伐木桩,平均每分钟近10根。当时反映人代理律师提出这完全不符合常理,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因为从其陡峭的山林中又密布所砍下的杉木枝丫中每分钟找一根伐桩都困难,别说鉴定10根了。可(2016)云0627刑初196号判决涉嫌刻意隐瞒了这些主要对反映人有利的证据。
另外,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称,其鉴定人员在现场对树木的树种数量进行检验鉴定。但卷宗内没有该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应的勘验笔录,只有内容为“镇雄具林业局林业技术工程师王某武、王某对树木数量进行检验鉴定。”;其次,在实体上卷宗内‘“木材检尺记录”文字表达内容不清,数量来源不明,公诉人对律师质疑无回应,该判决也没有体现。这些可从两次庭审笔录中得以查证。
其二,涉嫌置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不采用,只采信侦察机关在侦察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在2016年10月28日的庭审中,5名被告人中,有4名皆供述反映人没有组织和砍伐林木,只有李某会供述反映人组织开会。但当时被反映人代理律师问得无言以对,14个证人中虽有一个人说组织开会但未经质证。但被反映人却不釆信庭审质证中经过质证的证词,虽然不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2015年6月反映人组织上、下大海子村民在学校坝子里商量透光抚育的唯一犯罪事实,而以侦察机关提供的零星口供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庭审的目的就是让事实真相更清楚,证据更有说服力。那么,这样不采信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这样的庭审还有何意义?根据最高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被反映人涉嫌违背了这一原则,这从10月28日庭审笔录中可以验证。
其三,涉嫌置林权争议尚未解决的事实于不顾,作出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在庭审中,反映人向法院提供了关于县里处理林权争议的文件,被反映人也承认“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但却在公诉方未提交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作出的处理结论(因林权争议还在处理中),也未提供2008年林改后颁发的有效林权证,不顾反映人和代理律师提出的质疑意见,反而授意公诉机关将2016年4月18日提起公诉的罪名滥伐林木罪变更为同年10月30日以镇检公诉刑变诉(2016)7号变更为盗伐林木罪。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被反映人涉嫌违背了这法律规定。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的伟大实践的今天,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还反映人一个公道。
来源:中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