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干工程的老板调侃道,如今干工程已经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你不干,那就等着活活饿死;你要硬着头皮干,那就有可能亏死,整不好还有可能触犯法律。这种现象如果用当下流行词来形容——不干等死,干了找死!
近年来,随着农民工的更新换代,年龄大的干不动了,年轻的不愿去干,还有很多想法转变去转行或者不再进建筑工地,导致现在用工荒越来越严重。很多老板开高价都找不到合适的工人,这样的情况下“突击工”就成为了一种选择,工人们可以多挣钱,老板能够按时完成项目。然而,“突击工”没有责任心,只顾当下完成任务,后遗症多,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很多时候因为“突击工”的施工操作不专业,小工程老板也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日前,陕西渭南的一名承包劳务的谢先生向媒体反映:“突击工”干了一周活,回家两天后住院,状告劳务,错审案件,招来强制执行。
据谢先生讲述,2018 年 12 月份,杨xx介绍张xx到“礼悦阁”工地工作,张xx又介绍田xx到“礼悦阁”工地工作。田xx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8日在其工地工作(钢筋工突击队),期间绑扎筏板基础,该时段工地并未搭建钢管,更无扣件之说,田xx于8月30日入住医院,后来将谢先生劳务公司告上法庭,直至如今酿成强制执行。
据田xx称,2018年12月23日,田xx在该工地施工过程中,因向上给其他工友扔扣件,其在躲避掉落的扣件时腹部撞至工地现场的架管致腹部受伤。后于2018年12月30日入院治疗。而后通过法律诉讼,让劳务公司吃了个“哑巴亏”。
据建设方渭南市老城区改选开发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陕西煤业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建设方委派的甲方代表和监理施工单位所有出具的施工日志显示,2018年12月30日之前,礼阅阁项目该时段处于筏板基础,无高空作业,更未搭设架体。
2019年8月23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法不合法的”之规定,作出陕中金终字第 94 号终止鉴定告知书,该鉴定终止。
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田xx受伤所受损失与其在谢先生劳务公司提供劳务的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于理于法不合。
1、田xx称其于2018年12月23日在该公司处提供劳务,因向上给其工友扔扣件,躲避掉落的扣件受伤,并于2018年12月 30 日住院,最终被诊断为脾破裂、腹腔积血、双侧胸腔积液等症。田xx从受伤到其住院时间长达七天,且根据田xx庭审中所述,其在受伤后继续在工地工作至2018年12月28日,田xx从事体力劳动,这种说法明显超越常人对于脾脏破裂的忍受能力。田xx从始至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的后果与在工地提供劳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仅以田xx在治疗过程中,自述的受伤原因,具有客观真实性就认定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既不符证据规则也无法令谢先生劳务公司信服,且其庭审自述和治疗过程中自述并不一致。
2、田xx提供其主治医生证言材料证明脾破裂为延迟性破裂的情况,但根据证据规则,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询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其出具的证言为真实的,但田xx从受伤到住院经历了七天时间,早已超出48小时,脾破裂的症状应当早已显现,然田xx仍未到医院就医,故二审法院不应当据此认定田xx受伤的后果与在工地提供劳务之间有因果关系。综上,田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所受损失与其在谢先生劳务公司提供劳务的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使受伤所受损失与其在提供劳务的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田xx从受伤至其去医院就诊共计七天时间,且这期间田xx未中断工作,田xx从事重体力劳动,不排除其在受伤后的行为加重损害后果的可能,从而导致脾破裂的后果,田xx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3、即使受伤所受损失与其在劳务公司提供劳务的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划分的责任比例过重。田xx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其常年在工地工作,应当对自己的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存在的危险因素有清醒的认识,对可能发生危险的行为有预判能力,从而降低受伤的可能性,故田xx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劳务公司已经尽到施工环境的安全管理义务。劳务公司一直设有专人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情况做有记录。庭审中,原审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也证明,一项工程需经其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现场一直有监理巡视,多方监督下施工现场的安保措施不存在不安全因素,故劳务公司已提供适合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施工环境,不应当对本案的损害赔偿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田xx所述其所搭架子有四米多高,本案发生时其从地面往上扔扣件,由于未掌握好力度导致扣件下落,为躲避下落的扣件摔倒后受伤。作为常人向四米多的高处扔物件本身就是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且扔扣件本身并非是田xx从事的劳务活动的固定部分而是可选择的操作方法,田xx为节省时间选择不当的操作方式使其自身遭到损害应当风险自担,为此承担所带来损害后果。综上,田xx对于其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责任较大,法院审理中认定军睿公司承担 80%的责任比重过高。
4、原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计算标准过高。田xx受伤是在2018年,2019年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应以2018 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213元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涉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的赔偿项目主要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这些损失都是受害人将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先前的估算,并非受害人实际损失。距离案件越近,越能反映受害人当时及以后可能获得的收入,越能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计算规则的精神。且该赔偿是一种补偿性赔偿,并非是惩罚性赔偿。
对于这样的结果,于情于理作为劳务公司确实很亏,原本为了赶工期,下面的人出了高价请的帮工,劳动报酬方面没有异议,田xx究竟因为何种原因导致自己受伤?我们都不知道真伪,其实,某种意义上在入院时已经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前期尊重事实情况的审理中,已经驳回田xx的诉讼权益,到了再审和终审,渭南市人民法院没有站在公平角度来判,而是支持了田xx的所有诉求,致使谢先生的劳务公司惹来了强制执行,谢先生直呼不公。
近年来,由于疫情原因,一些小老板都很不容易,该案件中,由于田xx的一句谎言,导致渭南市法院对此情况的错误审理,是否有不妥之处?其实大家都明白,从判无责到赔偿11万,此种结果无非就是一种对于“弱势群体”的包容;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公正。法律也并非冷酷无情,而是法中含情。一项处罚是否合法,不是看相对人违章的理由,而是看他是否具有违章的事实。只要违章了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处罚,除非有法定的从轻、免于处罚的规定。
此时此刻笔者想说,法律与人情的博弈,一直都在上演。谢先生的部分账户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渭南市的法治执行者,能否考虑小企业的不易,将案件重新梳理,还法律的尊严?因为一句谎言,谢先生劳务公司被起诉直至败诉被执行;是的,法律是为保护“弱势群体”而订立,作为执行官的渭南市人民法院,还是要尊重事实而判吧,田xx虽然是大家公认的“弱势群体”,也一定要实事求是,对此,我们希望渭南市人民法院在未来的案件审理中多走访,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办案,不要让法律在渭南市失去尊严。司法公正,一直在无情规则与有情思想之间寻找着平衡,需要我们一起努力,让执法不失力度又不失温度,不要让谎言挡了司法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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