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济领域合同诈骗案件的不断增多,诈骗的类型和手法也不断翻新。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领域呈现出热火朝天的一片景象,犯罪分子抓住部分施工队、包工头急于承揽工程的心理,以虚假的建筑工程为诱饵,向施工队、包工头大肆套取各种借款或以骗取对方保证金、工程前期款等为名,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犯罪分子打着某集团项目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以虚假的施工合同向外发包交通、通信、土建、木工、钢筋等建筑施工,收取对方保证金进行合同诈骗。
为了接到“大工程”,陕西省宝鸡市渭南区屈先生向媒体反映:自己花费40万的“保证金”,喜滋滋地等着“挣大钱”。但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中了别人设下的圈套,自己转过去的40万元保证金讨要无门。
2000万“肥肉”项目诱惑,40万保证金轻松忽悠到手
据屈先生称,2021年7月份,通过朋友偶然机会在宝鸡市认识了文海龙,随后文海龙称自己和陕西德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罗总有关系,罗总这边和移动总公司有一个项目,总价值2000余万元,文海龙当时说如果我(屈海鱼)想干就能把项目弄到,随后还将我带到陕西德政实业集团宝鸡分公司(陕西雍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了解项目,同时给我看了陕西德政罗总关于网源购置项目的视频,在文海龙说的重大利益诱惑下,我就下了决心准备签订这个项目,这时候文海龙称需要交纳50万元的进场保证金,我通过亲戚朋友四处借,只凑了40万,随后文海龙称宝鸡分公司的张小兵,他两个关系很好,40万的话也可以。
保证金忽悠到手后,收款人死不认账
据屈先生回忆,2021年7月25日,文海龙就和我一起开车去西安德政集团签合同,走到半路时,文海龙称对方打电话让40万先转过去,因为当时一心想把这个活干好,就没想多,把钱转过去了,当时给的是私人银行卡号;钱转过去后,文海龙接了一个电话说罗总今天不在,合同需要等明天再签,文海龙称电话另一头说就算签合同不能我自己签,需要他们签好后转签给我,随后因为家里有事,我先回家了,文海龙说他们两个第二天去了公司,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了。第二天回来文海龙说钱交那边了,这两天那边过来把手续一对接就能干了,结果回来一等就是半年,一问要么说那个罗总没在,要么就是说西安那边有疫情了。一直拖到今年4月,我想着钱都交了半年多了,活没干成没就找了施工队的去看看具体情况,施工队的回来说那活就干不成,你被骗了,这时候我才清醒过来,当我再给张小兵打电话时,张小兵说不认识我,我也没有给他转过钱,文海龙却一直说张小兵在联系罗总退钱的事,可是一直到现在,对方电话也不接了,明显的诈骗套路。我的钱是亲戚朋友那里有借来的、也有贷款来的,现在亲人朋友逼债,我已经快崩溃了,死的心都有了。
报警后皮球乱踢,原因何在
2022年11月14日,屈先生分别来到宝鸡市马营镇派出所、陈仓派出所、行政中心派出所报案,得到的回复不是推脱不在本辖区,就是不属于刑事案件,当屈先生让该辖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时,均遭拒绝······
欺诈行为成立,转账记录存在,立案难
事件陈述很清楚,在此事件中,行为人文海龙、张小兵实施了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文海龙隐瞒真相称自己和陕西德政的罗总关系很好,可以搞到工程,又称张小兵是山西德政实业有限公司高管,并称钱转给张小兵两天后就可以对接工程,从2021年7月至今事实经过表明由于文海龙的欺骗行为造成受害人的40万元损失。隐瞒真相:文海龙称交了50万保证金后能弄到2000万的项目,利润很高,从实质上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相信文海龙之后,向张小兵银行卡账号转账40万元,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受害人的财产损失40万元。陕西德政实业有限公司张总(电话为1599xxxx288)称,张小兵并非陕西德政实业有限公司人员,陕西德政实业有限公司在陕西宝鸡并没有分公司,张小兵收款40万元系个人诈骗行为,应立即报警,公民报警后,如果不能立案的,应该出具不予立案的理由,可宝鸡市的这些辖区却纷纷推脱,致使屈先生损失的40万元不能追回,究竟里面原因何在?
2022年7月15日,陕西警方发布:宝鸡市公安机关围绕“四个一批、四个严防、一个确保”目标,闻令即动,采取步步为营、环环相扣的“五步战法”,强力推进“百日行动”迅速落地见效。文中有提到该辖区派出所,可为何屈先生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案件,却不能按照上述部署执行呢?难道这些只是形式主义?
在此,不得不提醒宝鸡市属地各级部门,只有解决群众最现实、最急迫的问题入手,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希望宝鸡市相关部门加强诈骗宣传,严打诈骗犯罪,关注百姓生活中遇到的诈骗事件,为百姓多干点实事,少一点推卸,同时希望能够关注屈先生的遭遇,尽可能立案侦查,减少当地人民的利益受损。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附件:关于诈骗案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