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展军实名举报: 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部分领导在处理赖积豪等黑恶势力,团伙重大刑事犯罪一案中,竟然,长达四年时间里不予立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滥用职权、包庇纵容、甚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人:许展军,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中共党员,退伍军人,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210263913,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胶东路39号,电话:13306427126。
被举报: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周兆奇,局长。住所平度市红旗路36号,电话:0532-87362451。
被举报人:姜振坤,男,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中队长。
请求
1、请求依法查处并追究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中队长姜振坤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处理控告人许展军控告赖积豪、王阿雷、任玉杰、任国良等黑恶势力团伙涉嫌的强迫交易等11项严重刑事犯罪一案中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包庇纵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
2、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将平度市公安局已侦办达四年之久至今违法不予立案许展军控告的赖积豪等黑恶势力团伙严重刑事犯罪一案转由异地用警侦办。
事 实 和 理 由
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姜振坤等相关责任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包庇纵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拒不履行公安机关受理控告、举报的法定职责。
2019年4月9日控告人许展军开始向平度市公安局蓼兰派出所报案控告赖积豪、王阿雷、任玉杰、任国良等黑恶势力团伙涉嫌的强迫交易、职务侵占、寻衅滋事、盗窃等严重黑恶势力团伙犯罪,蓼兰派出所一听涉及赖积豪等人,便直接不予受理!控告人没法只好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信访反映平度市公安局不受理受害人报案,材料于2019年4月26号从公安部等部门转回平度,平度市公安局才安排刑警队中队长姜振坤处理此案。在2019年4月9日到2020年12月22日长达20多个月的时间内,平度市公安局未向控告人出具包括受案回执、不予立案决定书等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书!平度市公安局之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属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
在此期间控告人许展军多次催问案情进展,但平度市公安局办案负责人姜振坤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拒绝与控告人见面,拒绝给予控告人任何答复!在控告人多次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和向平度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才于2020年12月份要求控告人按照他们的要求重新提交控告书。2020年12月22日控告人许展军按照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的要求,重新组织了对赖积豪、王阿雷等黑恶势力团伙的控告材料、证据再次递交给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这次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马上出具了10份《受案回执》,时间仅间隔一天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控告人出具了10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将原已立案受理的王阿雷敲诈勒索案予以撤销!控告人对此不服提出立案复议申请,平度市公安局违法维持了这10份《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
平度市公安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刑事复核决定,至今在长达20多个月的时间里仍然坚持有案不立,以各种借口拒绝立案!
控告人接到平度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复议决定后,依法向青岛市公安局提起刑事立案复核申请,2021年4月2日青岛市公安局作出青公刑复核字〔2021〕028号刑事复核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平度市公安局平公刑复字〔2021〕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复议决定。接到青岛市公安局刑事立案复核决定书后,控告人多次去平度市公安局及刑警大队催问案件情况,他们一直以正在调查等各种理由敷衍、应付控告人。青岛市公安局依法撤销平度市公安局对赖积豪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的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抢劫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等10个不予立案决定后,平度市公安局应当依法对赖积豪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但距今已长达20多个月,平度市公安局却拒不执行青岛市公安局的复核决定,继续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已涉嫌严重的渎职、滥用职权犯罪。
行政复议或复核是上级机关根据被复议、复核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资料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审核,青岛市公安局根据平度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资料,对平度公安局做出的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充分说明平度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资料足以可以立案,根据相关规定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但20多个月过去了,平度市公安局至今仍然不予立案,恶意对抗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
三、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中队长姜振坤及平度公安局相关领导包庇纵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1、为具有伤害致死犯罪前科的人员违规取保。平度市公安局已查明赖积豪黑恶势力团伙成员王阿雷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在王阿雷具有伤害致死前科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办理取保候审。控告人许展军提交了大量的证据线索,足以证明王阿雷犯罪事实的存在,但姜振坤等办案人员无视证据,反而在控告一年半之后的2020年12月24日以王阿雷敲诈勒索没有犯罪事实为由给控告人许展军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对黑恶势力团伙成员王阿雷恣意包庇,充当保护伞。
2、对赖积豪等黑恶势力的入室盗窃行为公开包庇。2020年8月29日,我发现我坐落在欧亚特公司院内的住宅楼被盗遂报警,平度市公安局在没有勘查现场的情况下,事过近4个月后于2020年12月24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我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下,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迫于压力时过17个多月,于2022年1月7日和我一起去我的住宅楼对我2020年8月29日报警的入室盗窃案进行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发现我家大量名贵物品被盗!2022年3月12日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再次和我一起去盗窃现场进行勘查时,赫然发现赖积豪团伙掌控的公司仓库钥匙放在我住宅楼被盗现场的茶几上,且有很明显的刚刚放入的痕迹(有勘察记录、执法记录仪为证),并将2022年1月7日勘查现场时发现的原办公楼房间钥匙取走。当时,我的公司仍在赖积豪黑恶势力团伙的控制下,我自己也不能进入,每次只有刑警队陪着才能进入,是谁又能轻易进到有人值班看门的公司和门窗关闭的住宅楼内?将原办公楼房间钥匙更换为公司仓库钥匙?更换钥匙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不是办案人员将勘察情况透露,犯罪嫌疑人怎么会将办公楼钥匙更换为公司仓库钥匙?显然是有办案人员与非法入室人员相互勾结,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3、对销毁、隐匿会计账簿的犯罪行为公开包庇,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控告人多次向办案人员姜振坤提出,要求赖积豪黑恶团伙交出公司原先的财务账簿或回公司调取财务账簿,以查证财务事项。作为此案的负责人姜振坤直接答复:“我们没有义务和你回公司,公司是你的,你愿意回去就回去,有证据你就提供,别耽误我时间!我没有时间,你别废话了!”这就是中队长姜振坤对受害人的态度!他明知公司在赖积豪等人的控制下,反而有证不取,为犯罪分子销毁证据提供机会。在我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下,距离我控告报警达3年之久,2022年4月14日,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才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办下安排让我一起去青岛欧亚特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原财务室进行搜查,搜查中发现了被丢弃、销毁遗漏的欧亚特公司的部分账簿、账据、账表等重要证据,和我欧菲亚公司(原名贝思通公司)的部分账簿、会计凭证等重要证据!如果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在2019年4月份我刚控告的时候就认真调查取证,那么本案包括财务资料等许多重要的证据就可能不会被赖积豪等一伙销毁、隐匿、丢弃,本案也就会及早查清,犯罪嫌疑人也会得到相应的惩罚!显然是办案人员故意拖延,以包庇犯罪嫌疑人。
四、平度公安局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仍坚持不予立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在上级部门的积极协调下,平度市公安局对案件也做了一些调查,但在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仍不予立案,其动机昭然若揭。根据平度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反馈,现已查明:
1、青岛欧亚特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洁勾结赖积豪私自停产,将公司1200余万元的生产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非法盗卖,仅非法处置给青岛欧美亚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设备价款达700多万元,获赃款160余万元,全部转入赖积豪个人账户;2015年直接将公司账面上的500万元资金转走;2017年11月份前后,先后将公司账户里的60多万元资金直接划入赖积豪个人账户据为己有,明目张胆地侵吞公司资产。任玉洁、赖积豪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
2、2015年11月份赖积豪等黑恶势力团伙将控告人许展军全家赶出公司,将许展军、孙晓英夫妻两人投资的青岛欧菲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原贝斯通公司)的价值3000余万元设备、产品、原材料非法处置,其中包括平度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设备、轮胎等价值300余万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赖积豪一伙的行为已涉嫌犯抢劫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赖积豪等黑恶势力团伙将控告人许展军在公司院中的住宅楼撬开门窗,将室内的贵重物品等悉数偷走。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入户盗窃罪!
4、赖积豪等黑恶势力团伙将控告人许展军夫妇的青岛欧菲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和青岛欧亚特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产品、原材料等非法处置后,又伪造控告人妻子孙晓英的签字,将孙晓英名下的厂房厂的租赁给了青岛北博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至今坐收渔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抢劫罪!
5、赖积豪利用自己情妇任玉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掌控公司公章的便利,伪造公司向赖积豪借款的证据,于2021年11月24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被法庭识破后,于2022年5月31日撤诉。 2022年7月赖积豪又持伪造的借款条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市南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定赖积豪民间借贷案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法律规定驳回赖积豪起诉,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其行为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第一百五十九条的抽逃出资罪!
以上事实,是平度市公安部门已经调查清楚后向控告人反馈的,控告人也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平度市公安局在赖积豪等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仍然不予立案,包庇纵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赖积豪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
五、几个关键日期,足以说明平度市公安局保护犯罪嫌疑人。
系统地看一看整个案件的几个重要时间节点,平度市公安局的侦查行为确实耐人寻味:
1、2019年4月9日,控告人报案控告,蓼兰公安派出所直接拒接。
2、2019年4月26日,公安部将控告人反映的信件转回平度,平度市公安局才安排刑警队中队长姜振坤负责处理此案。此后一年半多的时间里案件毫无进展。
3、2020年12月22日,平度市公安局要求控告人重新写控告材料,重新提交控告书。自2019年4月份控告至2020年12月22日,长达20多个月的时间,平度市公安局未向控告人出具包括受案回执、不予立案决定书等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书。此后在姜振坤中队长负责此案侦破期间一年多的时间里案件毫无进展!
4、2020年12月24日,平度市公安局向控告人出具了10个《不予立案通知书》。
5、2021年1月19日,经控告人依法申请复议,平度市公安局做出了10个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6、2021年4月2日,经申请复核,青岛市公安局作出《青公刑复核字〔2021〕028号刑事复核决定书》,全部撤销平度市公安局做出的10个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至今已经20个多月,仍未立案。
7、2020年8月29日,控告人发现的住宅楼被盗遂报警,平度市公安局出警后一直不勘查现场。
8、2020年12月24日,离住宅楼被盗报警近4个月,平度市公安局在没勘查现场的情况下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9、2022年1月7日,时隔近17个月,平度市公安局对2020年8月29日报警的入室盗窃案进行现场勘查。勘察中发现了许多物品被盗的证据,已经记录在案,但至今仍不立案。
10、2022年6月9日,平度市公安局避重就轻对赖积豪以挪用资金做出刑事立案决定,但至今5个多月,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他的涉嫌犯罪行为至今仍未立案。
11、2022年9月7日,平度市公安局向控告人出具《转交信访事项告知书》,明确标注“平公(信)转办字〔2019〕33号”,3年前的信件到现在才转办处理,是谁将2019年的信访转办案件一直压着不予处理至今?!这充分说明平度市公安局内的赖积豪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故意有案不立,压案不查!
另赖积豪等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发生陈述不一致前后矛盾,且伪造证据、多次提起虚假诉讼,对此平度市公安部门则听之任之,至今不予立案调查!
综上,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中队长姜振坤等黑恶势力保护伞在处理赖积豪、王阿雷、任玉洁、任国良、刘书勋等黑恶势力团伙刑事犯罪一案中包庇纵容、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应当依法查处。请求上级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平度市公安局姜振坤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打掉保护伞,彻底铲除赖积豪等黑恶势力团伙!退还我的公司,赔偿我的经济损失。还平度老百姓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为平度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美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
1、《青岛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青公刑复核字〔2021〕028号
2、《平度市公安局信访事项转办告知书》平公(信)转办字〔2019〕33号
致礼
控告(举报)人:许展军
2022年11月6日
许展军联系电话:13306427126.
以下附带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