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材料
反映人:徐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11年16日,住址: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事处钟楼路800号,身份证号:62262119861116251852。
监护人:石进儿,女,汉族,生于1967年4月1日,住址:陇南市武都区钟楼滩街道办事处钟楼路800号,身份证号:622621196704012528,联系电话:15193918818。
被反映人:武都区东江镇派出所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被反映人无故殴打反映人一案进行调查,追究被申请人民警的刑事责任,依法赔偿给反映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继续治疗的义务直至被反映人完全康复。
事实与理由:
2022年9月2日下午六、七点钟,反映人和监护人从武都区人民法院出来,法院法警说要送反映人及监护人回家,监护人明确表示不用送,自己会打车回家。遂之,监护人打车要坐车时,武都区人民法院三个法警说一定送监护人回家,监护人再次明确表示拒绝。法警队长便指示将警车开到现场,法警将反映人强行拉至警车上行至陇南市政府旁边,东江派出所突然出现,并向监护人询问情况,监护人说明因有在案诉讼便前往法院领取材料。同时派出所民警态度强硬要求反映人下警车,监护人也叫反映人下车,反映人此时未下车,正好陇南特警一行四人也到现场,派出所民警、特警共10个人强行将反映人拖下车,反映人向被反映人解释:反映人是智力二级残疾、肢体残疾人员,不能强行拖拽,有事情要慢慢沟通,其中监护人被民警拉到旁边,其他几人对反映人实施殴打。殴打行为结束后,东江镇派出所副所长指示特警将监护人和反映人一起拉至东江镇派出所。晚上11点多,东江镇派出所副所长及民警给监护人及反映人做笔录。监护人向被反映人询问:笔录已经做完,我们是不是可以回去了,但其答复反映人可以回去,监护人不能不去,其原因是其分管领导已经说了不能回去,监护人解释到反映人没有人照管,无法独立生活,身边从来离不开人。凌晨3点多,监护人晕倒到地上,反映人因为害怕开始喊叫,听闻而来的民警便询问了一下情况,还是没有同意监护人和反映人回家,直至次日下午1点多,被反映人同意监护人和反映人回家。
次日早上,监护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将殴打反映人情况向其说明,并记录在案。随后,监护人向东江镇派出所所长说明监护人的胳膊打伤了如何处理,并要求解决该事情,该所所长没有任何答复,也没有如何处理。9月4、5日,监护人将反映人带至陇南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左侧尺骨下段内侧缘骨质略毛糙,隐形性骨折,建议复产。同时,该院建议反映人回家休养恢复,并给反映人开具治疗药物,现在反映人一直在家静养。事发至今27天,被反映人从未承担相关责任,从未明确答复监护人。殴打反映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反映人一再逃避责任,一副事不关已的态度,严重破坏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权威性,破坏司法的公信力。
监护人和反映人没有任何触犯行政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被反映人无权限制监护人和反映人的人身自由,随意扣押监护人和反映人,被反映人以权代法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严重侵犯监护人和反映人的合法权益。被反映人知法犯罪的行为是对其法律赋予其严格执行、公正执行的肆意践踏,更是对法律尊严权威的践踏。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利用其职权,随意无故殴打反映人的行为事实清楚,已涉嫌《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共同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请求贵局依法调查被反映人殴打反映人一事,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监护人和反映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
反映人:徐杰
2022年10月31日
附还有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