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原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退伍老兵,2010年6月25日,根据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招商引资政策,白某、孙某、刘某、杨某及王某(退出合作事项)五人,决定共同开发太仆寺旗宝昌镇某苑小区三期项目,挂靠在太仆寺旗某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当时推举了同为合伙人之一的刘某云作为项目牵头人,于6月25日我们签订了《共同开发协议书》。
该项目在开发实施过程中,资金周转紧张,为了该项目顺利施工,刘某云以个人名义先后向牧某、王某彪共借款700万,然而噩梦竟这样来临了,项目建设后期,刘某云已无力偿还借款,为了解决燃眉之急,他未经我们投zi人同意,以个人名义私自与王某彪等人签订了《抵债协议书》。将某苑小区三期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王某彪等五人抵顶所欠债务,就这样对方以抵债方式取得了某苑小区三期项目在建工程的所有权。
殊不知这竟是一场阴谋的开始,牧某、王某彪等人利用《抵债协议书》虚构了4000万债务,我们得知刘某云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遭受迫害的我们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可以妥善处理,多次反映,可最终还是得不到解决。
我们感到深深的不公,遭受了巨大的亏损,不得不将刘某、王某彪等人起诉至fy,申请他们签订的《抵债协议书》确认无效,fy却驳回了我们的请求。相关部门在未查明刘某云与王某彪等人之间债务的真实情况,就直接定论,我们不予认可,多次审理,对我们的诉求却不予支持,fy还是维持了原判,万分委屈。
我们一直想不通,关于欠款,自始至终刘某云当时只借了700万,就算是加上利息也就1000多万,抵债协议中的4000万欠款没有事实依据,显然不合理。
而且刘某既不是公司法人,又没有公章,作为共同投zi人之一,他未经我们合伙人同意,其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所有股东意见,无权处置我们共同投zi的项目。这样的判决何等荒谬?我们感到十分心寒。
我们集体开发的三期九栋楼固定资产及附属未开发的土地总价值高达5500万元,换言之,即使他们提出4000万债务成立,依然强占我们1500万资产,但牧某、王某彪等人剩余的款项这部分资产退还的问题只字未提,强行占据了我们的共同资产,导致我们负债累累,经济上让我们损失惨重,血本无归,我们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说。
某苑小区三期项目共有9栋楼,扣除回迁款如果全部归王某彪等人所有,其价值远远超过借款数额及尾留工程的实际投入数额,欠款与转让项目价值存在巨大差别的情况下,以价值高的在建工程抵顶了价值较低的债务,为什么这么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却视而不见?这其中,到底有什么隐情?
为了某苑小区三期项目,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而现在所有的努力被毁于一旦。此事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遭遇了极不公平的对待,8年多的时间,历时较久,漫长的维护权益之路,依然得不到解决。恳请有关部门、上级领导能对此事予以高度的关注和重视,为我们受害人讨回公道,得以公平合理的解决,谢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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