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银行放款收紧等原因,民间借贷市场凭借贷款门槛低、放款速度快等优势而异常火爆。虽然民间借贷方便、快捷,但却隐藏着种种风险。那么,民间借贷的风险到底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市民周女士反映,自己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因创业经营需要资金,曾某称自己有钱可以借给她,利息也不高,约定的是1分息,然而,一个月后就找上门让还钱,还不上就强行按高息打借条,就这样,息翻息、利滚利,不断垒高债务,周女士在每次换借条前,都受到曾某的恐吓、威胁逼迫的情况下,去派出所报警,而警察却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周女士在极度绝望之下,才给曾某打借条、签协议书;
上图:(利滚利,翻出高额欠款)
上图:(部分高息欠条明细)
具体情况是何原因?
据周女士说: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自己因经营需要资金,曾某找着她说曾某那里有钱,利息1%一分利息,自己觉得利息不高,就先后借了45万元。借款后,曾某变了套路,非让一月内还钱,还不上钱非逼着自己按3分利息给打条,不给打条,曾某就让人白天上家逼,晚上上家逼,自己实在无办法,害怕、恐惧,就按曾某要求把本金及利息按照曾某算的钱总数,要求重新出具借条,将利息算成本金重新打成借条,自己不打条,就要绑架儿子,儿子在上学,为了怕造成儿子精神打击,只好就范,按曾某要求把利息先后换条写成3.5%、4%、5%,最后利息上涨到一毛,如不重新换条为借款,就要绑架女儿做担保,如此逼让换条,利滚利,曾某逼迫无奈,我们去报警,找警察,警察说你们是债务纠纷不管(曾某给内乡公安局两个副局长都有关系),曾某说:你们去公安局,当时你们到那我都知道了,你们还不上钱绑架你女儿,你儿子做抵押担保,什么时候钱还了就放你儿子,你女儿。
周女士清楚记得在2015年8月28号晚上10点多,曾某用脚把自己家门撞开,大声谩骂为啥不接电话,说是该还款了,因为当晚上我手机是振动声音,睡着了没听见,曾某就进我家厨房拿着菜刀在我家客厅的桌子上拍了又拍,恐吓我们让我们一家人立刻、马上滚出去,强行要求把房屋钥匙,房权证,小车钥匙统统交给他。在我和丈夫张某的再三请求下,曾某当时把房屋钥匙留下了,但是房权证被他扣压长达3年有余,当晚上小车也被他开在他所居住的明珠花园小区物业办公室门口长达1个月时间。曾某当晚上的粗暴行为把我5岁多的女儿吓得一晚上哭闹不止,为此生病住院将近2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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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称:当初借的是45万,虽然还了161.975万,但最终法院判决还是站在曾某的一面,让我们继续还款79万元,被逼无奈之下,我们不知道如何是好,被迫走向信访维权路。
究竟是何原因能让曾某如此胆大妄为呢?
据周女士反映:曾某在公众场合曾经说过:“公安我有人,我嫂子(王香瑞)在公安上班,还是个领导(该领导能力不小:每次曾某强制周女士改欠条的时候,周女士都是极度绝望,而且均有报警,可后来调查时公安却说没有报警记录,难道110系统都能伪造吗?),司法局副局长(杨祖银)是我干拜兄弟,我亲哥(曾显志)也在司法局上班,也是个中层(司法关系硬:案件上诉至南阳中院,中院认为判决有问题,不符合法定程序,发回内乡县法院重审,内乡县法院不经调查,重申判决内容与第一次几乎一样),林业局两个副局长(宋阳、张金华)我们关系也很密切,遇事他们也会出面罩着我。法院院长(李华)是我邻居,检察院检察长我们是亲戚,监察委我也有人,你随便告。”曾某还声称:“我邻居是法院院长,你们也不会胜诉,公安局也不会查,我的关系检察院也不会查,你们就死心吧,告到哪都还得还我钱。”另,据当地不愿透露姓名的百姓反映“曾某曾经放贷,为收账,把借贷人关进过狗笼,暴力催收。”
“结果内乡县法院真的应了曾显统说的那样,内乡县法院还真判决我们再还79万元本金及利息。”周女士说。对此情况,周女士将情况反映给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将情况反馈给内乡县公安局,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曾某作为林业局停薪留职人员,挂着公职,长期做着高息放贷生意,非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未取得放贷资格,涉嫌严重偷税漏税,在收贷过程中实施威逼、暴力、非法拘禁,涉嫌一系列违法犯罪,该种放贷行为应视为无效合同,当以非法论处,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放贷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制约实体经济发展,使企业或个人陷入债务深渊,而且还诱发大量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提供土壤,是扫黑除恶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曾某长期以来勾结黑恶势力高利放贷,暴力催收,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曾某长期迫害,经济困难,大多已经无力支付高额债务,精神已经饱受摧残,家庭濒临破碎;
曾某背后的各级公职人员违背公序良俗和现行法律,对曾某套路贷、敲诈、虚假诉讼罪等项犯罪进行权钱相护,作为各级幕后领导支持非法放贷,就是给黑恶势力提供“血液”,最终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违背了司法公正,更违背了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曾某的行为也完全符合职业放贷;(职业放贷是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职业放贷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容易滋生黑恶势力,引发非法拘禁、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53条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内乡县人民法院竟能维护非法放贷人的违法权益,责令周女士继续对违法放贷行为进行还款,其目的何在?难道在内乡县真的就是曾某人说的,法院有关系?在内乡县曾某人起诉的高息放贷案件有多少?因高额放贷行为导致家破人亡的事件又有多少?司法公正,司法神圣。想必这些问题在审理的案件中不难发现,希望内乡县纪委监委对此予以关注,严查曾某背后保护伞,还社会一片稳定。
目前,周女士针对此判决已提起上诉,周女士的上诉能否得到支持?借了45万,已经支付的161万元,能否会认定为高利贷?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高额的套路贷款79万元?希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处理,还周女士一个公道;
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附件:
关于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反映材料
第一、一二审法院判决有关情况
第二、周雪瑞和张新华借曾显统45万元本金,已经归还1619750元,不欠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曾显统是职业放贷人,暴力催收,背后有保护伞,涉嫌黑社会犯罪。
反映人:周雪瑞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