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7年维权讨薪路,一个法院三份判决,何日能终结?

2022-07-18 08:56: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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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国家虽然出台了

各种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

然而工资拖欠问题还时有发生

辛辛苦苦工作

老板却拖欠工资不给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

该怎么办?

7年维权路,

何日能是头?

(上图为已经入住的淅川县鑫垚华府1、3#楼)

近日,网友反映,胡先生于2014年承包了位于河南省淅川县鑫垚华庭1号楼、3号楼主体工程,并与该项目施工单位(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2015年11月,因鑫垚华庭开发商(鑫垚置业公司)拒不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蔡某及胡先生被迫撤场,后合同实际解除。因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2015年12月底,因鑫垚公司拒不支付劳务费,农民工在鑫垚华庭工地讨薪遭驱赶(鑫垚公司不想给农民工工资),后经上集镇派出所协调,鑫垚公司同意,并于2016年1月6日在上集镇派出所所长办公室鑫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淅川鑫垚华庭1#、3#楼工程劳务费协议》上书写了“此工程款在蔡某同意的情况下,在拨付工程款时可以直接支付给胡某”并签名,因鑫垚公司一直拒不支付胡先生下余劳务费3780375.2元,胡先生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对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鑫垚公司出具了2016年8月16日为冲抵1#、3#楼工程款,向第三人蔡某抵10套房屋作价900万元(有蔡某出具收条一张,案外人李某将10套房购买,并于2016年8月17日在淅川县房管局登记备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2018年9月5日,淅川县法院院长以发现错案再审,而后又于2018年再审作出(2018)豫13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胡某下余工程款378.0375万元。

三、原审被告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在欠原审被告蔡某工程款378.0375万元范围内,向原审原告胡某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胡某要求原审被告蔡某、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原审被告蔡某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淅川县人民法院

 

虽然拿到了判决,判决书也生效了4年,胡先生依然没有拿到劳务费,接下来的维权路更是一波三折,因鑫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再审判决,改判鑫垚公司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请求能否得到南阳市中院支持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2019年3月21日
 

(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3民终199号判决内容:
综上,鑫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19年3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继2019年3月21日终审判决后,鑫垚公司再次申请再审(再审理由:生效判决认定案涉1#、3#楼工程款数额证据不足;判决书认定鑫垚公司提交证据表示其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蔡兴,不符合庭审情况)
2019年11月25日
 

(二)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13民再117号裁定书内容:
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13民终199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6号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2019年11月2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发回重审后,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又作出(2020)豫1326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胡某下余工程款3780375元。
三、如原审被告蔡某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原审被告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在蔡某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原审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19日 ,淅川县人民法院)

胡先生心想这样的判决应该能拿到民工工资了,可万万没想到鑫垚公司再次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再次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04月13日
 

(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民终593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鑫垚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于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6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6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
三、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蔡某61789.1元范围内对胡某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4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2021年4月13日,胡先生为讨要民工工资,通过诉讼渠道,维权5年,5年来胡先生倾尽所有,只为求法律公正,能给农民工朋友血汗钱付清,然而,从2018年11月19日淅川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次判决:第一次维持原判、第二次发回重审、第三次的改判;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三次改判中,存在问题,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再审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原告胡先生起诉时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欠付蔡某工程款的情况,既然是对原判决的再审,就应当以原判决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原审以后事实的变化不能影响再审的判决。
鑫垚公司不仅在胡先生起诉后,于(2016)豫1326民初43号案件开庭前两日即2016年8月16日支付蔡某工程款900万,并且声称工程款已经付超,可是在该案一审判决书送达(2016年10月24日)后,鑫垚公司明知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责任系因法院认定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后又多次以“以房抵债”的形式支付蔡某工程款790余万元,鑫垚公司及蔡某存在明显的过错。首先,鑫垚公司及蔡某明知在胡先生起诉后或者退一步讲至迟在一审判决后已经明知:鑫垚公司的法定付款对象彼时已是实际施工人胡先生而非分包人蔡某,但仍绕过胡先生支付工程款,鑫垚公司及蔡某因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的付款对象付款存在过错。其次,鑫垚公司明知其一审开庭前支付给蔡某的900万工程款,蔡某就没有向胡小杰进行支付,又在一审判决后再次直接向蔡某支付790余万,且未采取任何的监督或预防措施以督促蔡某拿到款项后向胡先生付款,存在过错。
在(2016)豫1326民初4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鑫垚公司一直未付胡先生劳务费的事实存在,而后鑫垚公司又多次支付给蔡某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6年间未能兑现,然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鑫垚公司随后支付蔡某900余万和790万元来改判,这种做法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属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似乎是在玩忽职守而滥用职权!(法律的公平有时间界定,举个例子:两个人结婚为何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同样的道理,是有时间差的。)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案件中不是按照事发时的事实来判,而是按时隔五年后的依据判定鑫垚公司只欠付蔡某6万余元承担清偿责任,是完全不正确的做法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通过司法渠道维护个人合法劳动报酬,从看到希望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改判,体现不到司法对农民朋友的保护,相反从改判的内容来看,将最初判定的民工工资378.0375万元改为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蔡某6.1789万元范围内对胡某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中河南鑫垚置业承担593元,胡先生承担36452元,显而易见,南阳中院这次的判决像是在给鑫垚公司打掩护。

司法公正,司法不仅应当严格依法,司法也有引领示范作用,在本案中诚信原则对个案的补充和指引作用极为重要。司法不应保护故意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故意逃避法律责任、自陷风险制造风险的人,更不该让实际付出劳动的弱势农民工群体因本就处于优势地位的发包人的谎言、因发包人与分包人的违法行为而六年迟迟拿不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案件回顾
 

案件涉及民工的血汗钱,关乎民生,且已走了7年的司法维权路,法治社会,我们相信且依赖的法律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实现法治公平?

农民工依赖的法律能否保障农民工的工资?

2016年1月6日,鑫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淅川鑫垚华庭1#、3#楼工程劳务费协议》上书写了“此工程款在蔡某同意的情况下,在拨付工程款时可以直接支付给胡某”并签名,胡先生起诉后,2016年8月16日(开庭的前两天)鑫垚公司将10套价值900万元房屋抵给蔡某,被告鑫垚公司的虚假陈述、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告鑫垚公司与第三人蔡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原告胡先生的劳务费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分文未执行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就是为了避免发包人将施工款私自支付给分包人后,分包人却不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况发生。鑫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应依法共同对胡先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胡先生再次提起上诉,本次上诉能否得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胡先生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能否追回?7年的维权路还要走多久?据鑫垚公司某员工吐露:鑫垚公司宁可将钱花在法院某领导(保护伞)身上,都不愿意支付民工工资,情况是否属实,在背后搞鬼的领导究竟是何方神圣?中院在这次判案中会不会受到该领导的再次干预?我们将继续关注!
我们期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所有参与施工的农民工一个合理的答复,早点拿到血汗钱。

 
相关法律

对于恶意欠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编:c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