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国家虽然出台了
各种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
然而工资拖欠问题还时有发生
辛辛苦苦工作
老板却拖欠工资不给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
该怎么办?
7年维权路,
何日能是头?
(上图为已经入住的淅川县鑫垚华府1、3#楼)
近日,网友反映,胡先生于2014年承包了位于河南省淅川县鑫垚华庭1号楼、3号楼主体工程,并与该项目施工单位(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蔡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2015年11月,因鑫垚华庭开发商(鑫垚置业公司)拒不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蔡某及胡先生被迫撤场,后合同实际解除。因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2015年12月底,因鑫垚公司拒不支付劳务费,农民工在鑫垚华庭工地讨薪遭驱赶(鑫垚公司不想给农民工工资),后经上集镇派出所协调,鑫垚公司同意,并于2016年1月6日在上集镇派出所所长办公室鑫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淅川鑫垚华庭1#、3#楼工程劳务费协议》上书写了“此工程款在蔡某同意的情况下,在拨付工程款时可以直接支付给胡某”并签名,因鑫垚公司一直拒不支付胡先生下余劳务费3780375.2元,胡先生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对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鑫垚公司出具了2016年8月16日为冲抵1#、3#楼工程款,向第三人蔡某抵10套房屋作价900万元(有蔡某出具收条一张,案外人李某将10套房购买,并于2016年8月17日在淅川县房管局登记备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2018年9月5日,淅川县法院院长以发现错案再审,而后又于2018年再审作出(2018)豫13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胡某下余工程款378.0375万元。
三、原审被告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在欠原审被告蔡某工程款378.0375万元范围内,向原审原告胡某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胡某要求原审被告蔡某、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原审被告蔡某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淅川县人民法院
(一)
(二)
·····(2020年12月19日 ,淅川县人民法院)
(三)
······(2021年4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2021年4月13日,胡先生为讨要民工工资,通过诉讼渠道,维权5年,5年来胡先生倾尽所有,只为求法律公正,能给农民工朋友血汗钱付清,然而,从2018年11月19日淅川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次判决:第一次维持原判、第二次发回重审、第三次的改判;
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通过司法渠道维护个人合法劳动报酬,从看到希望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改判,体现不到司法对农民朋友的保护,相反从改判的内容来看,将最初判定的民工工资378.0375万元改为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蔡某6.1789万元范围内对胡某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中河南鑫垚置业承担593元,胡先生承担36452元,显而易见,南阳中院这次的判决像是在给鑫垚公司打掩护。
司法公正,司法不仅应当严格依法,司法也有引领示范作用,在本案中诚信原则对个案的补充和指引作用极为重要。司法不应保护故意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故意逃避法律责任、自陷风险制造风险的人,更不该让实际付出劳动的弱势农民工群体因本就处于优势地位的发包人的谎言、因发包人与分包人的违法行为而六年迟迟拿不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案件涉及民工的血汗钱,关乎民生,且已走了7年的司法维权路,法治社会,我们相信且依赖的法律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实现法治公平?
农民工依赖的法律能否保障农民工的工资?
2016年1月6日,鑫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淅川鑫垚华庭1#、3#楼工程劳务费协议》上书写了“此工程款在蔡某同意的情况下,在拨付工程款时可以直接支付给胡某”并签名,胡先生起诉后,2016年8月16日(开庭的前两天)鑫垚公司将10套价值900万元房屋抵给蔡某,被告鑫垚公司的虚假陈述、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告鑫垚公司与第三人蔡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原告胡先生的劳务费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分文未执行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就是为了避免发包人将施工款私自支付给分包人后,分包人却不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况发生。鑫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应依法共同对胡先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恶意欠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