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正规的招租合同,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允许,场地使用手续齐全,却被罚不合理?公司因此损失惨重,无法正常生产?有关单位却迟迟不解决,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的土地管理,拆迁公告应公平公正公开,可实属单位要求提供时,却称这些数据保密不能提供,我们该何去何从?
我们是强胜装饰工程公司,2016年,与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畜牧.中心下属单位(原蔡湾良种猪场),签订了招租合同,前提也是经过了畜牧.中心和相关部门的准许。合同签订后,公司投资设备120万元,另外修建车间、整修倒塌的围墙、院子填土、道路硬化、改造电路配套设施等投资了80余万元。这所有的投资款项都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筹备而来。
2017年5月,公司投入到生产不到半年,11月国.土.资.源的部门,到公司以改变土地用途为由下发了处罚书,并要求停业停产整顿。直到2018年4月缴完罚款后才恢复生产。不仅要交罚款,公司的运行、人工、工资等大小支出也有近60万元。然而刚交完罚款接着4月又被处罚了,当时畜牧.中心的代表南某就在现场,他称畜牧.中心没钱交款,请我公司代缴,以后给予处理,也沒了下文。
好景不久,2019年1月24日,有关部门在我司召开会议,以改造大棚房、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为由下发了通知书,要求停业,直至7月23日恢复生产。这三年内因为此事,直接导致公司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我们想不通的是,当时使用土地情况,在签订合同时,畜牧.中心和相关部门均已知悉,那块地方统一都是养殖的,为什么要招加工业?合同是以企业签的反过来又说改变土地用途,并进行处罚,那么ZF政策谁说了算,谁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何我们要无辜承受这巨大的损失?一些列的处罚致使我公司已经无法正常生产,损失及其惨重!土地用途的改变不是我方造成的,同时是在合同期内,那损失不应该由甲方承担吗?
2022年2月11日组织了拆迁,但是这一切的损失没有给我方合理的解决方案,导致至今未能顺利搬迁,损失的金额一直在逐步增加。我们是企业评估,报告不按养殖的价格计算,企业搬迁造成的停业损失也只字不提!更过分的是,甲方为什么不提供原始合同,趁我不在时,拆迁的工作人员把我公司的围墙、大门、公司门牒挖走,明目张胆的强.拆,这是否合理?公司造成了财产的损失也闭口不提!现在我司已走投无路,经营困难,我们不知该何去何从!
这是相关单位的欺.骗行为,才导致我公司造成的损失,为什么要出尔反尔的以改变士地性质下发责令告知书?在此,肯请相关部门关注此事,希望我们能得到合理的赔偿,请求上级部门为我们主持公正,让我们的企业和工人能有出路,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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