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祥是共产党员、部队转业干部,其儿女们都是学生和干部,孙子也在北京部队服役。李家五代追随共产党,李振祥的爷爷曾追随共产党的创始人,并于193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开展地下工作时被日本人抓捕,后被党营救出来,但也已是终身残废,于解放后去世。李振祥的父亲在李振祥爷爷的感召下于1946年加入共产党,不图名利,始终在基层默默为党工作。李振祥又在祖、父辈地影响下,于1970年参军,到部队后由于表现优异,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并被调到警卫部门。在部队服役13年,于1983年正团级转业。转业后曾任肥乡县水电局办公室主任,后任副局长。1983年10月参加省委组织部、邯郸地委组织部,到肥乡公安局工作队。1993年调到肥乡县电力局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李振祥一直教育自己的孩子们和孙子们,拥护共产党,相信共产党,为党和人民多做工作。但如今全家16口人竟然在恶势力和其保护伞的迫害下无法生存。
安建平在肥乡区某部门张某某、刘某等人保护伞的保护下,长年非法经营高利贷、砍头息、利滚利等众多套路贷,并雇佣众多打手,进行暴力催收,强占房产,在肥乡区称王称霸,无人敢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他们把法院权力当作非法敛财的工具,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特别是:张某飞把贪污受贿来的钱通过安建平放高利贷以牟利。
一、安建平涉嫌非法经营罪和经常以“砍头息”、“只签借据不付款”“恶意垒高债务数额”等多种方式虚增借贷金额,出借低于借据的款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众多借款人。
根据肥乡区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说安建平在法院起诉高利贷案件有很多起,后经肥乡区领导要求安建平撤回立案起诉几十起,现在在肥乡区人民法院查询到的案件信息可知,安建平2年内涉诉的案件多达29余起,具体为:1、安建平与毕红霞、张永杰、毕小平等在辛安镇法庭、承办人为陈海军的一审案件;2、安建平与王小红在民二庭、承办人为郝社民的一审案件;3、安建平与郭晓岭、冯丽英、郭现龙在刑庭、承办人为王倩的一审案件;4、安建平与王国兴在民一庭、承办人为邢长缨的一审案件;5、安建平与贺付有在民二庭、承办人为郝社民的一审案件;6、安建平与李涛、霍琳、李振祥、张巧的等在辛安镇法庭、承办人为陈海军的一审案件;7、安建平与杜彬承办人为王学杰的一审案件;8、安建平与李涛、霍琳、李振祥、张巧的等在辛安镇法庭、承办人为陈海军的一审案件;9、安建平与刘俊才、张士军在辛安镇法庭、承办人为陈海军的一审案件;10、安建平与王培生在民二庭、承办人为郝社民的一审案件;11、安建平与武振宇在肥城镇法庭、承办人为钱国宝的一审案件;12、安建平与武贺明等在民一庭、承办人为邢长缨的一审案件;13、安建平与安书山、安艳红在肥城镇法庭、承办人为常永军的一审案件;14、安建平与李安民在肥城镇法庭、承办人为常永军的一审案件;15、安建平与崔占华、焦丽芬在辛安镇法庭、承办人为陈海军的一审案件;16、安建平与李涛、霍琳、李振祥、张巧的等在民一庭、承办人为冯文平的一审案件;17、安建平与焦丽芬、崔占华在辛安镇法庭、承办人为陈海军的一审案件;18、安建平与梁洪涛、武振宇、陈明在民一庭、承办人为冯文平的一审案件;19、安建平与邯郸市纳源投资有限公司、崔占华等在肥城镇法庭、承办人为常永军的一审案件;20、安建平与韩文杰、袁军在辛安镇法庭、承办人为陈海军的一审案件;21、安建平与张巧的、李涛、霍琳、李振祥、李素玲等在民二庭、承办人为郝社民的一审案件;22、安建平与王月芹、胡海霞、胡海彬、史丽霞等在民一庭、承办人为冯文平的一审案件;23、安建平与张巧的、李涛、霍琳、李振祥、李素玲等在辛安镇法庭、承办人为陈海军的一审案件;24、安建平与张栋梁、张献军承办人为王学杰的一审案件;25、安建平与陈松年在民二庭、承办人为郝社民的一审案件;26、安建平与王文章承办人为王学杰的一审案件;27、安建平与李贺明承办人为王学杰的一审案件;28、安建平与门启军承办人为王学杰的一审案件;29、安建平与胡海彬、史丽霞、胡凤山、胡海霞在辛安镇法庭、承办人为陈海军的一审案件。且经控告人了解,安建平没有在法院起诉要求偿还高利贷的还有很多很多。安建平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经控告人了解,安建平对外放贷利息多达3分、4分、5分,有甚者达到1毛。比如:控告人儿子李涛向安建平借款的借据中,1笔约定月息为2.5%,9笔约定月息为3%,1笔月息为3.5%。
比如:自2013年11月7日起,李涛向安建平借款,借据显示金额为3020000元本金,而李涛实际到手借款金额为1836973元。借据中包含有砍头息383027元,本金空数800000元。签订12份借据时,应安建平要求李涛家人李振祥、李素玲、李召辉、田燕、霍琳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在李涛借款到期后,安建平向李振祥索要了5万元利息,之后又逼迫李涛签订440320元利息欠条。针对该事实马森林出具《证明》称:“安建平直接要求李涛打2015年7月19日—10月26日本金302万月借款利息的欠条,共计肆拾肆万零叁百贰拾元整(440320元)。李涛父亲李振祥当时质问安建平:‘这是根据什么算法得出的利息,不是刚给你结过5万元的利息吗?’安建平说:‘就这么一堆儿,赶紧打欠条’。李涛在被逼无奈下,按照安建平的要求打下欠条。”。随后,安建平以李涛等逾期未还款为由,多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到李涛住处、单位闹事,并以性命相威胁,致使李涛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时时担心自身及家人安全,而导致抑郁症、精神状态异常(有医院诊疗记录)。2015年10月26日,安建平带着十来个社会闲散人员,找到李涛,逼迫李涛签了欠借款利息440320元的证明,有马森林出具的《证明》为证。帮李振祥盖楼的包工头李全义出具《证明》称“我带领二十多人在肥乡县给李振祥干活盖楼,2015年9月19日上午9点,我们在干活时去了一帮人将我们的搅拌机电源断了,升降机电闸拉了不让干活,我们不认识,具体事情不清楚,只是事主和人家谈。”
再如:在安建平与李安民的借贷中,安建平曾找来四、五个人(其中两人是瘫痪、不能走路的东北人),带到李安民父母家,并指使这几人在李安民父母家吃、住,大约三天。为了不被暴力催收,遭受殴打,在房屋被强占后,李安民儿子李红波携带妻儿幼小,搬到广平县定居,不敢回肥乡。
再如:在安建平与毕红霞的借贷中,安建平在毕红霞逾期未还高利贷的情况下,纠集儿子安少雷、王素萍等人以“拉横幅”方式,游街宣传“毕红霞老赖”。
再如:李涛及其母亲张巧的的房屋评估价值为 7054519 元,在李涛实际欠安建平1836973元的情况下,2015年11月7日,安建平及其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到李涛桩基处、单位威胁、逼迫李涛以3460320元为借款本金以该两套房屋与安建平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即《房屋转让合同》。后李振祥、李涛、张巧的等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案件发回重审后经两审终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但安建平至今6年多来仍占用该房屋,并私自收取租金。
再如:安建平趁李安民儿子李红波及家人回老家时,就已经强占了李红波用作抵押的房屋,毛坯房、装修费、家具费用。
再如:安建平与王培生的高利借贷中,强占王培生的轿车,至今未归还。
再如:安建平与毕红霞的高利借贷中,串通黑社会人员赵同伟,霸占毕红霞价值1500万元的两套房产。
再如:安建平与郭现龙借贷纠纷中,2014年出借给郭现龙2万元,此笔借款中,安建平先是要求郭现龙以其太阳能提供抵押担保。后在未还款时不仅要高利贷利息,还要求郭现龙每月支付1500元的太阳能占地费,安建平共收取“太阳能占地费”11个月,合计16500元。进行双重收费。
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很多,安建平已经在肥乡区形成一霸,无人敢惹,他们动辄打人,重则霸占房产,无恶不做,害得人心慌慌。
综上,安建平等多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4.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6.恶势力一般为3 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之规定可知,安建平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肥乡县向不特定多人放贷,扰乱当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暴力催收债务罪、强迫交易罪等黑恶势力犯罪。
二、安建平倒行逆施的行为,在肥乡区张永飞、刘伟等人的保护下,帮助安建平打击受害人,听从安建平安排,致使其至今逍遥法外。
三、安建平买通了某部门的关系,导致控告人去递交控告材料时没有接收材料,没有出具受案通知书。致使控告人上天无门,入地无路,找不到伸冤的地方。
目前,受害人李振祥因胃癌将胃全部切除,现在癌症转移急需手术,却因无钱诊治,而只能在家忍受病痛折磨。而安建平借助张永飞的职权,张永飞违反法定程序将李振祥全家列为老赖,致使其无法正常出行;并违法将李振祥夫妇的养老退体金、其子女的银行卡冻结扣划一空,使年迈的李振祥夫妇只能靠战友、同志和朋友接济生活。
综上,张某某、刘某等人滥用职权,包庇、纵容非法高利放贷人、恶势力纠集者安建平实施“套路贷”,侵害控告人及诸多被害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且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造成恶劣影响,张某某、刘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且应依法从严惩处。请主管部门依法对被控告人安建平、张某某、刘某等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对安建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强迫交易罪等黑恶势力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给安建平提供恶势力保护伞的张某某、刘某等人进行审查;由于安建平买通了关系,导致控告人去肥乡区公安局各部门递交控告材料时没有人接见,有个别部门有接见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收材料,不出具受案通知书。致使控告人上天无门,入地无路,找不到伸冤的地方!请求有关部门彻查邯郸市肥乡区有关部门的严重不作为。
(李振祥,系被害人李涛的父亲,男,汉族,身份证号:132126195208130019,住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勒马台村。李振祥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