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未了的合同诈骗案
——是办理此案的司法人员无能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隐情
主题词: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 梅里斯区 法院 龙江县法院 陈明芹 七年 七次审理 有罪 无罪 缓刑 王振伍 安长杰
正文:
一、腐败重灾区成立分公司诈骗粮款。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先后有王树斌、范广举、杨信等三任市委书记被查处和判刑。2014年9月25日,原中共齐齐哈尔市委书记杨信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进行组织调查,齐齐哈尔市的腐败一度达到了顶峰。尽管这个地方也在大张旗鼓地肃清杨信的余毒,但是,在杨信之后,2015年到2019年短短几年之间,齐齐哈尔市另一位市委书记韩冬炎,及其孙立凯、黄宇、胡福绵、邓晓军、高虹、夏继明等,又有一批腐败分子被查处。齐齐哈尔市成了全国著名的腐败重灾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是全国唯一的市辖达斡尔族区。辖5镇,1乡, 1街道。该区常住人口只有125399人。这里不但人才流失严重,而且,在齐齐哈尔市浓郁的腐败气氛熏陶下,腐败态势也是有增无减。
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发展乡全发村5组克山县宏利粮食有限公司(下称宏利公司)是全发村5组村民张立峰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2013年12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小麦、稻谷、玉米、杂粮(芸豆)仓储、批发、零售(粮食收购许可证发证日期2013年12月19日)。
2014年7月6日,这个公司在刚设立半年多后,不但增加了仓储业务,注册资本猛增到1000万元,而且是实缴,不知道这个张立峰究竟是怎么突然弄来990万元。其实,如同一句俗语,张立峰把他自己卖了,也不值1000万元。
两三个月之后,张立峰经孙广军介绍与经营粮食生意的梅里斯区卧牛吐镇西卧村党支部书记王振伍相识。经合议与赵振彬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王振伍投资烘干塔,赵振斌投资场地和库房,2014年11月11日,三人在西卧村注册了克山县宏利粮食有限公司梅里斯分公司(下称分公司),王振伍任负责人。张立峰以克山县宏利粮食有限公司为甲方占股34%,王振伍、赵振斌分别为乙、丙方各占股33%。甲方负责申请国家粮食代储任务,乙、丙方负责粮食收购及烘干、入库保管。
2015年3月12日,经张立峰运作,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有限公司(下称中储粮)和分公司签订了《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甲方租用乙方仓储设施用于储存中央事权粮食。2015年3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仓储设施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将收购、烘干、保管等几乎全部工作都外包给了乙方。
补充协议还规定, “甲方直接管理仓库点粮食的收储工作”,“甲方派出的管理人员负责检查、验收外包作业项目的工作质量、数量及烘干后粮食水分,保管、安全等工作内容。”
我们看到,宏利公司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发证日期2013年12月19日。2013年12月28日新的《公司法》才生效。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批零50万元。
综上,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知道:
张立峰的宏利公司在只有10万元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取得了《粮食收购许可证》。为了能代储国家粮食,短时间内追加了990万元注册资本,又很快和王振伍、赵振斌一起组建了梅里斯分公司,并顺利与中储粮签订了代储合同。
2015年3月1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后,3月21日中储粮有关领导与张立峰一同到分公司验收仓储设施并封库。此时分公司没有粮食存放。
2015年3月27日,中储粮派张兰瑞到分公司监管收储粮食。此时分公司院内出现了不明粮主、不明数量的堆放玉米(潮粮)。张兰瑞同意不经验质、检斤,开启手工补录程序,直接将堆放玉米(潮粮)约1700吨录入系统。3月28日分公司用孙广军、安长杰、董世博等11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实际录入粮食(纯重)2371.477吨。
3月29日开始正常收购玉米,至4月14日,发生库房开裂,4月16日,登记肖鹏一车粮后停止收购。中储粮将分公司所收玉米向另一粮库集并后发现亏库1674吨,损失粮款371.62万元。4月23日向卧牛吐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已经查清的事实证明,这个分公司在3月28日第一天开始收粮,就迫不及待地实施了诈骗中储粮收购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后通过重复检斤、粮不入库、虚报吨数的手段,骗取了中储粮300余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王振伍和孙广军在分公司成立前的收粮欠款、分公司建设和日常花销。我们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这个分公司就是专门为了诈骗而设立的。如果不是因库房开裂,集并粮食后被发现,恐怕分公司还会继续行骗下去。
二、打工人陈明芹服从领导,成了诈骗人的替罪羊。
陈明芹,女,1967年出生,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达呼店镇前长发村村民。系王振伍、孙广军在分公司成立前一年在达呼店村开烘干塔合作收粮时的雇佣人员。
2015年3月23日,孙广军电话告知陈明芹,到卧牛吐镇西卧村的粮库上班,负责收粮质量化验,每月工资5千元。
2015年3月28日,因为院内堆放粮食可以不经检斤直接录入中储粮收粮系统,无需陈明芹检质。3月29日开始,陈明芹在中储粮检验员杜银霞指导下实施收粮检验操作。并按其要求在录入员栏签自己的名字,在检质员栏代杜银霞签名,在扦样员栏代签毕敏的名字。而实际上陈明芹不会操作电脑,由毕敏负责录入卖粮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
《粮油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人员必须接受技术考核,持有检验员证书才有权签发检验凭证,参与仲裁和质量评定工作”。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获得检验粮食的资质证才能上岗进行国家储备粮检验。陈明芹没有检验粮食的资质,以前只为王振伍、孙广军个人收粮时检验水分、杂质等。现既未经过培训,也未明确为谁工作。不明不白地每天在中储粮检质员杜银霞陪同下进行检质操作。
2015年4月8日、9日两个晚上,张立峰借陈明芹打工就住在检验室里面套间之便,让陈明芹在对扦样检质后,分别多填了2张和3张检验单,连同实际检质的共10张检验单交给张立峰。检验单除送粮车号外,没有任何卖粮人信息。
负责收购粮卸车入库的肖鹏与检斤员安长红为夫妻。
公诉机关指控陈明芹两日开具的10张检验单,因重复检斤粮食没有入库,是帮助张立峰诈骗粮款。而提供卡证人、重复检斤人、虚报入库人、提款转款人都不在帮助之列。
2015年4月10日,肖鹏向陈明芹传达张立峰的电话指令,让开几张检验单,作几车票子上报中储粮,把被扣在长吉岗的安继业(肖鹏之内弟)的收粮车赎回来。陈明芹不同意,经肖鹏劝说后开出5张检验单交给肖鹏,肖鹏用妻子安长红和妻侄安子栋的银行卡,采取重复检斤不入库的方法套取粮款816,570.62元。在安子栋名下的4车粮款中分出安继业实际卖两款203,955.84元,在安长红名下的1车粮款中分出安继业实际卖粮款101,054.84元后, 认定骗取粮款511,559.94元(均为龙江县法院再审判决抄写梅里斯区法院第二次判决数字)给安继业。安继业将赎回的五车粮卖给其他粮库,获得50.6万元被公安机关追缴。公诉机关在张立峰始终否认打电话事实情况下,认为赎回的5车粮是安继业给张立峰个人收粮。由此推定肖鹏用妻子和妻侄的银行卡套取粮款给妻弟,粮款被追缴后,认定是陈明芹帮助张立峰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陈明芹4月8、9、10日三天实施两起帮助张立峰诈骗140万余元。梅里斯区法院2015年第一次判处陈明芹有期徒刑3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孙广军因被判实体刑,没有兑现与侦查人员约定的替王振伍定罪判缓刑的交换条件提起上诉。陈守才作为家族长辈,参加二审为陈明芹作无罪辩护,认为案件应属单位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五被告个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发回重审。
肖金海法官组织重审,采信了本案属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认定分公司犯罪,但不处以刑罚。判决后,张立峰和孙广军在较原审减低刑罚、陈明芹被维持原刑罚情况下三人都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梅里斯区法院主管副院长吴连喜与主审人肖金海,带孙广军妻子到看守所,成功劝阻张立峰、孙广军上诉后,又驱车到陈明芹家里恐吓其上诉,以案件再发回要判十年以上,要进去不可能再让你出来等语言威胁陈明芹。
陈明芹坚持上诉喊冤,笔者看到陈明芹在2017年5月26日二审中一份题目为《我害怕,我冤枉》的自我辩护词,声情并茂,不但写得合情合理,而且反映了本案的实际情况,现将部分内容抄录如下:
我和参与诈骗的人比,我冤枉。
1、我和王振伍比,我冤枉。他是公司的负责人和股东。他一进公安局时,肖鹏和安长红就慌忙到我家,告诉我在公安局来调查时,就说都是张立峰让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