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河南开封的朱先生向媒体反映,自己在2022年3月份搭个车,被莫名的打成轻伤二级,还把手机抢走了;唐山事件发生后,派出所才将渠常青收押看守所,然而这样的恶劣事件没能得到重视,现如今,渠常青在没有得到朱先生谅解的情况下居然办理了取保候审,具体情况是咋回事呢?
据朱先生讲:2022年3月29日,下午1点多,自己从朱仙镇,正想回家,刚好在路边买草莓时碰到一个老乡(女),说了一番好话,算是搭了个顺风车(五菱宏光),朱先生万万没想到,接下来发生的事就像噩梦一般,一直浮现在脑海里。
第一现场:
离开朱仙镇(14:00左右),刚到宋寨地界往南一个转弯处,忽然来了两辆车,一前一后将车夹在当中,导致面包车的前后保险杠均不同程度受损,当时挡在前面的车是个越野(丰田),挡住车之后,前后两辆车上下来了七八个人,先是用拳头砸车窗,随后有一男的(渠常青)拿了一块砖头,直接将车窗砸烂(副驾后面的一块玻璃),朱先生准备用手机拍照,顺便拨打110求助,可还没有反应过来,其他几个人就将面包车上的门拉手(锁)弄毁,打开车门,二话不说围着朱先生打了起来,据朱先生回忆,期间渠常青用砖头将他的头部砸伤;渠守卫又拿起砖头向朱先生头上又砸了一下,朱先生用手挡,结果把手指骨砸断了,后渠守卫和其他几个人将自己随身带的手机(苹果12pro256G)抢走【买草莓时用手机付的费,账单有时间记录】,随后身上的6700块钱也抢走了;这时候渠常青就去打那个面包车司机,面包车司机看着我的手机被渠守卫抢走,随后朱先生被两个人拉到最后一排,这时候车上已经满地板都是血。【经朱先生治疗后了解到,打他的有:渠常青、渠守卫、渠守会、渠守坤、保庆等,其他几个叫不上来名字,见了能认出来,他们所开的车牌照:豫B·vw259 豫B·59B58】
上图两张为渠常青、渠守卫他们开的车(作案工具)
(第一次被打的地方)
第二现场:
第三现场:
(出院记录中显示)
朱先生头部伤口处(入院时拍)
朱先生手部拍照(入院时拍)
到这里,事实情况清楚,渠常青多人用两辆车堵截一辆车,造成车辆受损,又用砖头打砸朱先生头部和手部,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损财嫌疑;渠守卫先用砖头打砸朱先生头部,后抢夺了朱先生的手机(苹果12 pro256G,当时价7100元)和6700块钱,有故意伤害、抢夺罪嫌疑;渠常青、渠守卫、渠守会、渠守坤、保庆等人聚众多次殴打朱先生,致人轻伤二级,有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嫌疑;据朱先生讲,开车的女司机也被打了,手机也被抢了,这些情况在朱仙镇,施暴者还能逍遥法外?
朱仙镇派出所在事发后近两个月的时间内,以材料问的不行没抓人,简直是个笑话;唐山事件发生后,朱仙镇派出所才将渠常青一人收押看守所,随后在没有与受害人达成谅解的情况下,检察院又作出不予批捕,让施暴者能够以取保候审脱身,更是乱了套;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社会都普法了,光天化日之下,多人聚众打砸抢,竟然只抓了一个替罪羊,最后还能被取保,在这里发生的事触犯了国家法律,还能够逍遥法外,究竟是谁在包庇,谁在纵容违法者?真的如渠守卫所说“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有自己亲戚?公安局也有人?”难道说这就是开封市法治社会取保候审的条件吗?希望开封市纪委监委能够关注此事进展,同时希望更多的媒体能够关注此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