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2021年11月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2021]281号)中第一条就提出:“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这说明该类犯罪,已经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民生和法治环境。之前我们已经在相关媒体上披露过司聃通过虚假诉讼得款1.1亿元的案子,在此进一步深入解剖析此案,从企业营商环境的角度,希望引起国家有关部门们的重视。
一、用捏造的事实,提出仲裁申请
2018年2月,中财大某学院的副教授司聃向蚌埠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依据是一份2012年12月31日司聃与安徽宏茂置业有限公司(后面均简称为宏茂公司)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书》,要求返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其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的3600万元利息,及至清偿时的利息。
通过这一份协议,司聃主要捏造了下述事实:
1、捏造的借贷关系:将一起他人已经结清的借贷关系作为自己的债权依据。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30日间,蚌埠三星小贷公司的经理、小股东唐远广,以个人名义向宏茂公司提供借款22笔,签署了22张借条,其中包括部分息转本共计6600万元。上述借款均由唐远广个人及其妹妹唐春丽个人账户转到宏茂公司。
2013年1月后,宏茂公司因原定开发项目推迟,没有大的投入,而唐远广从事高利放贷始终需要资金,便要求宏茂公司提前还款,承诺对提前的还款支付利息。于是,从2013年元月至2014年4月,宏茂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共转到唐远广个人账户1.11亿元,转账时均在转账单据上注明“还款”,仅有几百万写的是借款。期间,唐远广共打给宏茂公司约2400余万元利息,本金完全留给了唐远广。
2014年4月,宏茂公司所欠唐远广6600万元本金,加上利息,也达到约1亿元,宏茂公司打给唐远广的资金正好结清所欠借款,唐远广反欠700余万元。这也是唐远广自己承认的事实。
司聃申请仲裁提交的作为借给宏茂公司5000万元的依据,就是上述宏茂公司出具给唐远广的22张借条中的12张,共计5100万,也没有任何给宏茂公司转款的银行凭单,与司聃完全无关。
2、将伪造司聃签名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捏造为已经出借5000万元的事实依据,而实际上司聃本人与该协议不存在任何关系。
此案的主谋有三人,还有司聃的父亲司福星,另一人就是唐远广。司福星是安徽富博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唐远广也曾经是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司福星也是蚌埠三星小贷公司的股东之一。司聃在仲裁时所提供的资金证据,都是转给唐远广的银行单据,不仅证明了司福星在通过唐远广对外放高利贷,也证明了这些款项与宏茂公司无关。
2012年12月31日,唐远广拿来一份司聃签名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内容没有协商过,也未见过司聃。该《协议书》中主要约定司聃向宏茂公司拟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投资5000万元,三年期,年息30%。该协议实际上是一个借款合同,宏茂公司因有资金需求,并基于对唐远广的信任,便签字盖章后交给了唐远广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后因旧城改造项目推迟,该协议并未履行。
围绕该协议有两个重大事实证明其捏造行为:
一是《投资合作协议书》中司聃的签字是伪造的,不是司聃本人签的。2012年底她还在古代文学博士的学习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当时在蚌埠独当一面从事放高利贷活动,商谈合同。伪造签名本身,就证明了司聃与该协议无关,事关自己的重大权益,即使自己不签字,也应有代理人签字,合同才能合法成立。该协议却没有,而是由他人伪造老板签字,根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释,该协议根本没有成立。二是《投资合作协议书》是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法官汤军为唐远广起草的,这一事实后来也被司福星证实。在法院执行阶段,司福星多次在宏茂公司实际控制人面前大骂唐远广,称唐远广当初搞这个《投资合作协议书》时他根本不知道,是唐远广找到他同学的丈夫汤军,给他起草的这个协议。这一事实证明该协议是当初唐远广为司福星放高利贷所用,与司聃完全无关,也不知情。但5年后司聃用该协议作为自己主张5000万债权依据,则是他们虚构的结果。司聃本人与《投资合作协议书》无关,《投资合作协议书》与6600万元更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仲裁请求,自然全是虚构的。
二、蚌埠仲裁委和仲裁庭的枉法情况
该仲裁案的首席仲裁员叫李少芳,女,蚌埠市淮上区法院的退休法官。宏茂公司发现李少芳的仲裁员资格,及作为本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身份合法性存在问题,举报后经蚌埠市纪委监委调查确认属实,并行文书面表达了应依法取消其仲裁员资格的意见,但遭到拒绝。
这一事实证明,司聃等人在申请仲裁前就已经和蚌埠仲裁委某些人勾兑好了,枉法仲裁顺理成章地出现了。在仲裁过程中我们找蚌埠仲裁委时任秘书长郭菲反映问题时,他极为张狂地说:“我就这样裁了你们能扒掉我的大楼吗?”
于是,首席仲裁员李少芳在2019年2月(2018)蚌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中裁决,宏茂公司向司聃支付5000万元本金,及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360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的以5000万为基数,2%月息,即年息24%。
裁决意见暴露出李少芳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枉法予以支持,请看:
1、由于司聃没有与宏茂公司存在借款关系的任何证据,于是李少芳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仲裁请求及开庭审查围绕的借款关系,杜撰为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从而将宏茂公司与唐远广之间的借款关系证据,变成证明司聃是唐远广债权受让人的依据,以此支持司聃的请求。裁决书中称此为借款关系的主体变更,新合同代替旧合同。
2、任意将合同中不存在的东西强行装到《投资合作协议书》中,将司聃5000万元投资义务,变成司聃的受让债权,嫁接到宏茂公司与唐远广的6600万元借贷关系中,为司聃的仲裁请求建立合理依据。
3、更为恶劣的是,对宏茂公司与唐远广之间已经相互清偿的事实,裁决书一方面称是否还款与本案无关,另一方面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唐远广口头的“理财”说法,就将宏茂公司的还款资金虚构为“委托理财”,否定宏茂公司用1.1亿元清偿6600万借款本息事实,生生地将一个已清偿多年的债务重新套到宏茂公司头上,并安上一个不相关的新债权人司聃。
那么,即使按照裁决书的上述说法,债务也是清偿了的。原《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互负同种债务的法定抵消问题,从2014年4月到司聃申请仲裁时的2018年初,长达三年半以上的时间,双方对互负债务均未有过任何提及,充分证明了当时合意抵消的事实。
三、撤裁程序中的问题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宏茂公司即向蚌埠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是在撤裁程序开始后,宏茂公司才偶然发现《投资合作协议书》中司聃的签字,是伪造的。当然,如上所述,即使不存在伪造签字的事实,《投资合作协议书》也与6600万元借款无关。
在发现司聃在协议上的签字系伪造的后,宏茂公司即向蚌埠中级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鉴于本案的诸多问题,蚌埠市中级法院在2019年4月作出了中止撤裁程序的裁定,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但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蚌埠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8月又恢复了撤裁程序,并于2020年4月作出(2019)皖03民特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维持仲裁裁决。蚌埠法院态度的变化,来自安徽省高级法院的审核意见,承办法官是李亚娟。这里仅就伪造签名的问题看看他们是怎么对待的:
1、司聃对伪造签名是怎么解释的。无论是仲裁还是撤裁程序,司聃始终未露过面。发现司聃的签名是伪造的后,司聃不仅未到庭澄清事实,法庭也没有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仅由司聃代理律师自己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其父打电话告知了司聃协议的内容,司聃表示同意,但因其在学校准备博士毕业论文等事情回不来,然后让口头委托他人代签了该协议,其对协议的内容是知晓并认可的。”
从字面上就能看出这是个谎言:作为一个涉及自身5000万元权益的大合同,司福星作为老板又是一个老资格的商人却不能处理,需要拐弯抹角用女儿的名义签署,但尚在学习的女儿又不能到场,需在外地遥控,委托别人伪造自己的签名签署合同,其父在现场自己却不能代签。这里特别奇葩的解释是,正常的委托有委托伪造签名的吗?依法受托人是签自己的名字。
2、法院在裁定书中对伪造签名问题是如何认定的。
蚌埠市中级法院在2020年4月作出的(2019)皖03民特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称:“宏茂公司作为乙方在案涉协议书中进行了签章,司聃自认涉案《投资合作协议书》中“司聃”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对其协议的内容知晓并予以认可,且宏茂公司并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故应当认定涉案仲裁协议成立并有效,宏茂公司关于案涉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宏茂公司申请鉴定“司聃”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为,鉴于该鉴定已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裁定书》还称:“本案审理过程中,司聃自认涉案《投资合作协议书》中“司聃”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其对协议的内容知晓并予以认可,故不能据此认定案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裁定书》的意思很清楚,这个伪造签字的文件,只要拿出它的司聃、司福星自己认可,就能成为他们拥有5000万元债权的有效依据!
四、呼吁安徽省委政府、蚌埠市委政府,充分关注虚假诉讼对营商环境的破坏,
对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在诉讼中,司聃即申请查封了宏茂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和损失。宏茂公司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不得不高息筹措资金1.1亿元,使司聃解除查封。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虚假诉讼的多个法律文件中,以及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的第二条中再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属于虚假诉讼。因此,司聃、司福星、唐远广构成共同虚假诉讼犯罪,而且数额巨大。国家对依法治国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包括专门提出将整治虚假诉讼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从我们直接受害的这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来看,深感国家这一决策的重要。
虚假诉讼的后果,不仅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往往与腐败发生关联,会极大地损害地方经济发展。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
从宏茂公司所遭遇的这一起数额巨大的虚假诉讼能够发生、成功,以及此后纠正错误的艰难,都证明了各级部门对法治和司法工作的监督、领导的重要性。现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多是法律上的问题。安徽省委郑书记于今年3月18日在蚌埠亲自接见企业界人士反映问题时,宏茂公司没能轮上,非常遗憾,轮上反映的企业,问题都得到重视和解决,此事在企业界反响非常好。我们建议安徽省委能够建立常态化的听取企业问题的有效机制,及时解决那些困扰企业、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这将对推动安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大的积极作用。
此外,还建议蚌埠市委政府,加强对蚌埠仲裁委的领导和监督,因为现在的民事活动中,越来越多地约定由仲裁委管辖,仲裁委担起了更多地民事纠纷的裁决责任,如果对其没有有效的监督,可能会不断地发生宏茂公司所遭遇的枉法仲裁问题,产生腐败和法律不公,损害蚌埠市甚至更广范围的企业和大众的民事权利,损害蚌埠市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