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在哪里?
2022年4月5日12:27我父亲赵文周进入渑池县福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修理行车吊,2022年4月5日15:07由于未知原因从叉车上坠落(大门里的监控隐约可以看到),事后由于急救措施不到位,连最基本的止血措施都没有,救护车到来的时候厂门口的唯一通道(改造成地磅)被一辆大货车堵着,相关负责人还在过磅(15:20左右),严重影响了救护车的救援效率,导致救护人员最后步行到事故现场进行抢救,严重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我父亲最终不治而亡。据我了解的情况,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我父亲还是有意识的,所以推定导致死亡的原因与现场是否采取急救措施,急救措施是否到位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
由于生产安全意识淡薄,现场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也没有任何应急管理意识,在出现如此重大事故的时候却没有在第一时间预留生命通道,事发之后依然在坚持生产运营(16:26大门内视频显示工人进入16:35大门内视频显示车间运营状况17:49大门内视频显示货车过磅19:40大门内视频显示货车过磅23:47大门内视频在装车),足见该公司的日常生产安全管理措施很不到位.该公司之前于2021年4月21日由于生产安全措施不到位受到渑池县应急管理局的相关行政处罚,详见渑池县应急局应急立【2021】6号。在这种情况下,却没有丝毫改进,最终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之后对方并没有一个积极的应对态度,而是想方设法隐瞒事故真相,企图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压制住事态的发展,想用“揉、捏、搓”的态度和方式摆平此事(16:02办公室视频),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不顾。事后又在想方设法统一口径(说我父亲是自己不小心踩空了),企图为事实真相编造理由(17:10办公室视频证明踩空的说法只是推断,现场人员都在干活,没有人专门看管15:39大门内视频显示另外一个工人也证实了无人看管的事实,17:32视频中有人描述现场高度不够,使用设备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以至于后来我们了解真实情况时都告诉我们说我父亲踩空了,以达到减轻自己责任的目的。
除此之外,接下来对方的所作所为就是完全为了隐瞒事实,首先多次在我父亲的面包车上搜寻什么(15:55大门内视频),然后有两个人从事发现场抬走一个类似煤气罐的东西(16:07大门内视频),16:17一个人去带着笤帚和灰斗去现场清扫血迹,然后出了公司大门,不知道倒在哪里了。18:29左右带领六个人将事发现场叉车上的托盘取下(托盘的放置方式有待核实),然后将叉车开出来,通过视频监控可以看出为了增加提升高度事发时L形的叉车铲是反过来装的,与正常的使用方式完全不同,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逃避责任,事发后又将叉车铲给换回来了,然后用叉车将我父亲的面包车给移到其他地方,紧接着(18:44)把叉车停在了事发车间的大门口。
2022年4月6日16:03(办公室视频)两个人在监控室摆弄监控,一种可能是为了删改监控,另外一种可能就是为了掩盖下一步重新伪造现场避免被发现,确保事发现场的监控不能正常使用。17:16大门内监控视频显示之前摆弄监控的两个人将叉车重新开进了事发现场,伪造好现场之后离开,17:58之前的两个人又带了一个人再次进入现场将叉车点火,再次挪动叉车位置,然后商量了一会离开。
事发现场监控由于种种莫名原因在4月5日早上8点左右至20:21没有录像视频,4月5日20:21开始有监控视频,此时现场没有叉车,可以看到行车吊的钩子,4月6日7:20视频显示摄像头位置出现明显移动,已经看不到行车吊的钩子了,8:41之后事发现场的监控开始中断,直至晚上18:48恢复正常,然后监控画面已经可以看到托盘被重新装在叉车了,由于视频角度的改变,只能看到托盘的一个角。如果4月5号的现场监控以停电为借口没有的话,那4月6日白天没有的监控完全是人为故意造成的,在此问题上对方完全存在主观故意掩盖事实的动机。
综合事发后对方的种种行为,完全可以认定渑池县福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隐瞒事故发生的原因,再加上事故发生后急救措施的缺失,连最基本的止血常识都没有,这是完全令人不可信的,除非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可人知的目的,想起来就令人心寒,就在救护车到来的时候安排一辆大货车在地磅上上上下下,然后停在进入工厂的唯一通道,严重延误了抢救时机,是不是有意而为?救护车离开之后就立刻安排人员清扫现场血迹,移动现场叉车和托盘,将之前非法改装的叉车铲恢复原状,第二天又专门指使人员提前检查监控删改监控,确保监控拍不到的情况下重新伪造现场,之后又再次进入现场检查以确保没有问题,这完全是有预谋的故意行为。如果是一个正常的生产安全事故,为什么要做这些严重违法的行动呢?如果是一个正常的生产安全事故,就是在现场没有监控的情况下也应该用手机拍一下视频以自证清白,但是对方种种的反常行径,已经揭示了这里面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有着违法犯罪的行为。
此时此刻,我不仅面临着失去亲人的痛苦,更是对事故的原因和过程有着严重的怀疑,对方是否有意而为?抢救是否故意拖延?事后不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想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和种种手段压制此事,没有丝毫解决问题的诚意。想一想不仅令人伤心,更令人后怕,因为此事,我家人身心受到了严重打击,精神收到了严重的损害。我弟弟在医院经历了我父亲最后的惨状,精神变得很不正常,经常头疼、全身发抖、脸色苍白、情绪失控,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恢复正常。
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本着执政为公,执法为民的态度去调查此事,找到事情的真相,还社会一个公道,以告慰我父亲的在天之灵,抚平我们家属心中的创伤。
投诉人:赵毅
2022年4月26日
下面是渑池县福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处理事件时违背事实写的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燕青莲,身份证号:
赵 毅,身份证号:
赵 飞,身份证号:
赵 玉,身份证号:
赵元飞,身份证号:
赵秀兰,身份证号:
乙方:李二堆,身份证号:
案件基本事实:赵文周系洪阳镇电料门市老板,销售电料并负责售后安装。渑池县福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二堆从赵文周购买行车吊接触器配件,2022年4月5日下午3时左右赵文周在安装配件过程中,不慎踩空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鉴于以上事实,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四、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遵守执行,不得反悔,也不得因此事再相互纠缠,本案到此终结。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洪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人民调解员:(签字)
洪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2022年4月23日
这个协议书是我们按照客观事实写的:
协 议 书
甲方:燕青莲,身份证号:
赵 毅,身份证号:
赵 飞,身份证号:
赵 玉,身份证号:
赵元飞,身份证号:
乙方:李二堆,身份证号:
案件基本事实:渑池县福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某车间行车吊出现故障,该公司负责人之前已经安排其他人员维修过,但是没有修好。于是2022年4月5日上午,渑池县福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二堆,联系赵文周修理行车吊。当时赵文周和赵窑村的一些人在渑池县崇村上坟,由于想尽快帮渑池县福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排除行车吊故障,在上完坟回来之后便马上赶到该工厂进行维修。赵文周于2022年4月5日12:27左右到达该工厂。由于渑池县福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专业的高空作业设备,临时用叉车(改装过)上垫一块托盘让赵文周站在上面升空作业,由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同时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帽和安全绳等防护措施,同时在升空作业时下面的其他工人都在各自忙各自的事情,没有人进行专门的看护和提醒,当天下午3时左右赵文周从高空坠落,坠落后当时还有意识,但是现场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只是等待救护车到来,救护车到来时由于种种原因,门口一辆大货车挡住了救护车进厂的唯一通道,导致救护车无法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最终导致赵文周抢救无效死亡。鉴于以上事实,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五、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遵守执行,不得反悔,也不得因此事再相互纠缠,本案到此终结。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洪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洪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之时并赔偿款到甲方指定账户之后生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调解员(签字)
洪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小记:
施工工地死亡1人安全事故追责规定是按照《刑法》当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来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之下,必须是重大的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最主要就是看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河南省渑池县福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让人去高空维修作业,也没有人看护现场安全,此事发生后渑池县福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千方百计、挖空心思找毛病,找借口来推脱责任,在签协议书这个问题上抹去事实,编造谎言,歪曲事实来掩盖真相,正因为死家属坚持公布真正的死亡原因导致死者尸体至今停放在医院太平间里,事情发生至今已经21天了,不能入土为安!家属们希望渑池县政府和主管单位过问此事,给家属一个交代,不要让死者死不瞑目!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