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法官的奇谈怪论:申请执行人不是直接权利人
——只因被举报了违法行为,他对当事人肆意打击报复
江苏省常州市市民万元芳向笔者反映: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法官王东升,对自己进行肆意打击报复。一起已经被执行监督恢复了的案件,居然又被终结执行。
万元芳向笔者出示了王东升发送给她的短信:
万元芳:昨天电话里你和约的是今天上午十点半,到法院后请直接给我电话。同时,请务必让王小龙陪同你一起过来,你不是直接权利人,很多事情你无法确认,必须要他本人过来。
二0二一年十月三十日,王东升制作了(2020)苏0411执恢727号之一:
(2020)苏0411执恢7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裁定称:
关于王小龙、万元芳与王杏兴、奚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常民再终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杏兴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小龙、万元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立(2012)新执字第875号案件执行。王小龙、万元芳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交付现代牌210-D挖掘机,并从2011年11月18日起按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直至交付挖掘机时止;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执行中,经本院查找,现代牌210-D挖掘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杏兴、奚建秋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按照(2019)苏执监1196号执行监督函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本案恢复执行。
裁定认为:
根据(2011)常民再终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分别是王小龙、王杏兴,万元芳、奚建秋只是列明了诉讼地位,并不享有实体权利或承担实际义务,因此,万元芳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奚建秋也非义务人。
万元芳作为申请执行人,奚建秋作为被执行人,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王东升居然认为他们不是直接责任人和义务人,如果他们真的不是直接责任人和义务人,就不能作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据了解,在此案十年的执行过程中,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给申请执行人王小龙、万元芳认真执行,才导致执行标的物挖掘机下落不明。
因为万元芳和王小龙夫妇多次举报控告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及其执行法官,本来已经给恢复执行的案件,执行了一年多,又被主办执行法官王东升给终结了。
我们在这里不仅要问:不是直接责任人和义务人,能够作为原告和被告吗?不是直接责任人和义务人能够作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吗?
请这位作为新北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王东升先生能够给解释一下。
还有,万元芳作为申请执行人之一,作为王小龙的妻子,完全有资格和权力代表王小龙做出承认和放弃。
另一方面,被执行人王杏兴、奚建秋确根本没有露面,只是委托了一位律师,可是,法官王东升却总是挑剔王小龙、万元芳这一方。
笔者在互联网《新北法院圆满举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廉政教育主题活动》一文中看到过王东升做了《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演讲,原来王东升据实这样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
法官的胸前法徽,是一个天平秤,时时刻刻在提醒法官,要像天平那样,不能倾斜,不能偏向。
笔者不知道,王东升先生,以致新北区法院的领导和被执行人究竟是什么密切的关系才如此办案?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2年2月27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