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一基层法院拍卖房屋导致严重违法 |
1999年和2000年,安徽六安的韩彦传因农机厂经营需要,从中国农业银行霍邱县支行石店营业所贷款70多万元,当时,由于农户在购买农机时欠账太多无法收回,被银行起诉还款。 法院对农机商品、设备拍卖后,韩彦传听说还要拍卖房子,便聘请律师多次前去法院结算、对账,却遭到拒绝。霍邱县法院作出“(2001)霍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判决韩彦传向银行偿还借款。 法院查封、扣押了韩彦传所有的农机商品、面粉加工设备及住宅、厂房。 经过律师梳理发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现象,其中,根据“(霍)价认字(2001)127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第214项到224项所列,被评估鉴定的房屋等不动产为 38间1077.36平米. (有价格鉴定书及房屋移交表为证)。 因韩彦传的住宅、房屋均是建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没有办理任何建设手续,土地所有人为彭桥村集体。根据法律规定,违法建筑是不能转让的,且非本集体成员不能购卖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格鉴定结论及法院拍卖公告均明确标明,拍卖的房屋不包含土地。但是,霍邱法院却把韩彦传的房屋中的一部分拍卖给了非彭桥村集体成员的梁昌华和马友红。 根据法院的移交表,房屋拍卖移交后,韩彦传在霍陈路路北的房屋还剩余:面粉加工厂房、面粉加工厂棚、面粉加工厂大仓、面粉加工厂小仓库。 由于霍邱法院拒绝明确其执行中给梁昌华所移交的房屋具体位置及四至界限,结果导致韩彦传在霍陈路北所剩房屋被梁昌华长期侵占,房屋所占用的承包地也被梁昌华非法占有。 对比127号鉴定书和《房屋移交表》:拍卖后韩彦传在霍陈路路北剩余房屋的数量、面积是明确具体的。但是,在韩彦传两次起诉梁昌华返还所非法占有的房屋时,霍邱法院竟然以分不清韩彦传和梁昌华的房屋界线、位置为由,驳回韩彦传的起诉。霍邱法院拍卖移交的房屋,霍邱法院自己会弄不清其移交给梁昌华的房屋和韩彦传剩余房屋的界线、位置?是不愿意、不想弄清楚,还是当年拍卖移交时故意不明确移交和剩余房屋的界线、位置? 2013霍邱县S343霍陈路改建工程占地拆迁后,梁昌华和韩彦传在霍陈路路北均有部分房屋被拆迁,因梁昌华趁韩彦传长期不在家等原因,领取了应属于韩彦传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此后,韩彦传起诉梁昌华返还不当得利,2019年6月19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2019)皖15民终1330号” 民事判决,判决书第12页确认:根据2013年拆迁部门现场测量图,梁昌华拍卖取得的尚未被拆除的主房等房屋分布在“路”西,“路“东为韩彦传未拍卖的面粉加工、厂房、仓库等。判决书中所称的”路“,指2013年拆迁部门现场测量图中所标的”路“。该判决书,从图上明确了梁昌华和韩彦传在霍陈路路北均现存房屋的分界线,即以“路”为界。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效判决,明确确认了在霍陈路路北梁昌华所竞拍的房屋和韩彦传均现存房屋的分界线,霍邱县法院也不视而不见,在韩彦传第二次起诉梁昌华腾退房屋时,还是以分不清韩彦传和梁昌华的房屋界线、位置为由,驳回韩彦传的起诉。 霍邱县法院,既是拍卖移交房屋的主体、又是返还房屋的案的审判者,即便审判庭不明白移交房屋及韩彦传所剩房屋的界线、位置,其也应当向执行庭核实相关情况,霍邱法院拒不明确执行中给梁昌华所移交的房屋具体位置及四至界限。 这其中究竟有什么秘密,我们不得而知。 霍邱法院拍卖违规违法导致韩彦传的宅基地、承包地长期被梁昌华、马友红非法占有 2015年1月28日,石店镇政府出具的“石信访【2015】6号”《关于韩彦传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20年9月7日,石店镇政府出具的《关于韩彦传诉请的两块地情况说明》,均明确认可在执行案中评估、拍卖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为韩彦传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 农村土地自二轮土地承包后固定不变,民法典也再次明确,二轮土地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涉案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本集体农户韩彦传的,梁昌华、马友红(包括王新球)均不是彭桥村村集体成员,依法不能取得房屋占用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况且,法案房屋是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设的,建设时依法应当办理手续,否则,就是违法建筑。韩彦传建房时没有 办理任何手续,法院所拍卖的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能通过拍卖合法化、拍卖改变不了违法建筑的不合法的性质,因此,梁昌华、马友红拍卖取得的只是建筑的材料(从拍卖款项严重低于正常价值上也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本身违法的性质,决定了梁昌华、马友红必须拆除房屋,腾退土地。 执行法官违法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导致马友红(王新求)办理了路南农机仓库产权证,韩彦传索要路南承包地无果 在霍邱县法院 “(2001)霍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过程中,承办执行案件的法官对拍卖的农机仓库不包含所占土地、马友红没有、也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明确知晓,但是,其却滥用职权,违法向霍邱县房管局马店管理所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王新球据此办理了农机仓库的《房地产权证》。 由于马友红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因此,《房地产权证》上没有填写登记任何有关土地权属状况。目前,该仓库已全部倒塌,荒芜的土地上只留存有约一人高的围墙。 令人更加不可思议的是:在2013年霍邱县S343霍陈路改建工程中,韩彦传家庭上述位于路北、路南的土地被占用,但土地赔偿款却被梁昌华凭借虚假的建设用地使用证领取,韩彦传为此进行了信访维权。石店镇政府2015年给韩彦传出具的“石信【2015】6号《关于韩彦传信访事项答复书》中明确答复韩彦传,“本机关认为;你原有宅基地属于你所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你所有,………” 石店镇政府2015年答复中,明确承认韩彦传家庭对路北、路南土的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地权。但是,石店镇政府在2020年7月8日作出的《关于韩彦传争议土地处理意见》中确认为:无法确定韩彦传家庭为上述路北、路南土地的使用权人”,面对同样的地块,石店镇政府竟然能做出两种不同的决定和结论?不知道现在哪个政府及主管部门能作主为韩彦传家庭依法确权? 既然政府确认涉案土地是韩彦传家庭承包和宅基地,法院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卖给了非本集体的成员,违反了土管理法规定,而且,法院所拍卖的房屋本身是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依法应该拆除,韩彦传为什么就不能依法索要回自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呢? 我们将继续关注。敬请看下期报道《《安徽霍邱:法官不作为弄出一笔糊涂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