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原股东王炳文和王天智,占原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100%股份,2019年6月1日,王炳文和王天智以1200万元将蓝威陶瓷100%股份转让给了白某业和王某威,并签订了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并将企业法人过户给了白某业名下,白某业仅向王炳文及王天智支付定金60万元,并且承诺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全部转让款,否则,在2019年7月3日前将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回原股东王炳文和王天智,该承诺有王某威,马某新作为担保人。2019年6月30号白某业、王某威、马某新并未支付尾款,也未将股权转回给原法人王炳文。
2019年7月初到2019年9月期间,王炳文多次找到白某业、王某威索要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企业股权。白某业、王某威以各种理由搪塞,就是不支付剩余1140万,也不退回股权。在2019年8月末,王炳文发现白某业、王某威在王炳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转让给了大连优百瑞商贸有限公司。王炳文第一时间去找白某业、王某威要求将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过户回王炳文名下,他俩将王炳文领到沈阳,见到了大连优百瑞商贸有限公司刘某峰律师。白某业、王某威、刘某峰承诺说,给你一张590万的现金支票,并说你可以11月26号去取,剩余给你现金一次性付清。达成口头协议后,准备签署书面合同时,刘某峰说,公章不在,潘总(优百瑞实际控制人)没在家,让我先回法库,等他们签完后,给我带回去。2019年9月16日,王某威给我打电话,说把合同带回来两份。我在王某威那份写上了我的银行卡号,剩余款项,签完后,他说他带走一份,给我一份。完后,他去打字复印社复印了合同,原件他拿走了,给了我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同时还给我一张590万的工商银行的现金支票。让我2019年11月26日去银行取款。我让王某威、马某新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去沈阳工商银行取款,结果账户内没有钱。这票也变成了空头支票,并且王某威、马某新把空头支票也拿走了。我又去找白某业、王某威、马某新、刘某峰要钱,他们又说缓一个月,到日子指定给你。到期后,他们仍然没有支付给我剩余款项。
2020年1月2日,我向法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审理,2020年3月判令:白某业、王某威、马某新履行还款义务,购买公司股权款项1200万,违约金100万。法院执行中,白某业、王某威、马某新早已转移资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之后,法库县法院查封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股权冻结。之后,法院开始实行拍卖,在拍卖中,法院发现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阜新银行贷款3100万。
2020年9月份,我向法库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主要三点:
1、白某业、王某威合同诈骗;
2、白某业、王某威文件造假;
3、大连优百瑞商贸有限公司和刘某峰出具工商银行空头支票;
4、他们制造假手续,团伙诈骗阜新银行;
法库县公安局经侦领导接待了我,还有开发区分局领导,他们详细听取了我的陈述后,经侦领导说立案调查。等待好长时间,也没音讯。
2021年4月初,我再次向法库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经侦大队一位负责人接待了我,并做了笔录。他们当时说接受立案。2021年4月末,法库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给我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1年5月初,我向法库县公安局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同月月末,法库县公安局法制科给我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1年6月1日,我向沈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申请复议。
大连优百瑞商贸有限公司成为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股东后,虚构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企业经营资产负债表、经营流水等事实(实际上,沈阳蓝威陶瓷自2016年至今一直没有生产,财产价值最多估值1400万元),用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做抵押,向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贷款3100万元,银行在没有三查的情况下发放了贷款。大连优百瑞商贸有限公司、喻某、白某业、王某威、马某新、这些人为了达到诈骗目的,不仅采取伪造印章文件,还给王炳文出具了590万元的空头支票,在获取3100万元贷款后,仍然不支付王炳文、王天智购买股份的款项。
2021年4月14日在股权查封、未交接的情况下、大连优百瑞商贸有限公司指使,派遣7辆车、20余人到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以黑社会性质对人员驱逐,辱骂,恐吓,锁门,限制车辆进出等恶劣行为,持续30余天。法库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开发区分局、法库县法制科、法库县法院、法库县开发区管委会等六家单位要求大连优百瑞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恶劣的违法行为,大连优百瑞商贸有限公司无视法库县各部门联合执法,还辱骂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又持续20余日才撤离现场。
从辽宁省法库县沈阳蓝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被人诈骗的案例上折射出辽宁省法库县相关部门是否存在着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不敢为,不去为的现象?
法库县相关部门接到企业主的求助后,不是积极的站出来保护企业,而是相互推诿,扯皮,出现了严重的懒政怠政现象,是否为侵害企业主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可乘之机,变相的为犯罪分子开了绿灯,变相的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这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诈骗案件,单单就一个开具空头现金支票就可以判定大连优百瑞商贸有限公司、喻某、白某业、王某威、马某新,具有诈骗嫌疑,这么明显的案件,为什么没有引起当地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难道法库县执法部门是俞维、白某业、王某威、马某新和大连优百瑞商贸有限公司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当事人强烈要求中国监督网给与监督、曝光、维权。如不属实,当事人表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强烈请求公安部门对大连优百瑞商贸有限公司、喻某、白某业、王某威、马某新立案调查,还事情本来面目,将我被诈骗的公司要回来!
当事人:王炳文
2021年6月26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