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四川南江:一起违法拆迁引发多个行政官司——当事人起诉索要两千万元国家赔偿》一文形成之后,赵明华、赵小玲委托编者参与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六个行政机关非常重视,联合对笔者的调查寄来的复函,参见《四川巴中:有关机关高度重视民意网反映的问题——六个行政机关联合发文回应民意网调查暨征求意见函》一文。
赵明华对此也特别重视,专门针对六个局的答复写了《关于南住建复【2021】28号复函的一些反驳意见》。
像这样被当事人和国家机关同时如此重视的案件,还不多见,现在,我们将有关文章和他们的答复,赵明华的反驳全部在这里发布,请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我们认为,真理只会越辩越明。如果各地的国家机关都像四川南江的国家机关如此重视当事人的问题,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社会矛盾,依法治国就会更加深入人心。
编者 2021年11月1日星期一于北京
违法征地、违法拆迁、违法拍卖,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南江县住建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涉及国家赔偿高达2000万元人民币。
四川南江:一起违法拆迁引发多个行政官司
——当事人起诉索要两千万元国家赔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南江县黄金大道586号房屋行为违法。
日前,南江县人民法院开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案件当事人赵明华已经向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索要赔偿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七旬老妇一纸诉状将政府三家单位告上法院
案件当事人赵明华今年71岁,她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黄金大道586号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所在土地1958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办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于1986年改建后由南江县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2年8月20日,赵明华的母亲周怀珠立下遗嘱该处房屋由赵明华一人继承。
2020年8月10日,在赵明华不知情的情况下,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集州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南江县黄金大道586号房屋,房内设施、设备全部毁损,给赵明华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赵明华到法院起诉: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滥用职权行为,故提起行政诉讼,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三被告(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拆除原告赵明华房屋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住建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南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4日,南江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林家坝至中嘴桥段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南府发〔2011〕18号),对林家坝至中嘴桥县城规划区内房屋予以征收。同年8月14日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黄金片区建设工程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77号),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相关工作及标准。同年11月11日南江县人民政府授权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办理县城、集镇、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等相关事宜,南江县黄金大道586号房屋(原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林中段28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赵明华)属于规划区内纳入本次征收范围。
2012年8月,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南江县黄金新城管理办公室与其认定的黄金大道586号房屋赵普、赵俊等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庭审中赵普、赵俊出庭作证否认该协议真实性)。因该房屋继承人未协商一致,黄金大道586号房屋一直未腾空,当时多户人家正在居住中。
2020年8月10日,被告南江县住建局组织指挥现场挖掘机等设施拆除了黄金大道586号房屋。
法院查明,南江县黄金大道586号房屋与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林中段409号(原林中段288号)房屋系同一处房屋,该房屋于1991年3月12日登记确权颁证,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权字第1753号,所有权人为赵光彩。
赵光彩与周怀珠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子女赵佰荣、赵明华、赵普、赵俊、赵小玲、赵碧华(已去世)。赵光彩于2008年10月去世,当月赵佰荣、赵明华、赵普、赵某俊、赵小玲签订《放弃继承申明》,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赵光彩遗产(南江镇黄金村二社砖混结构房屋一幢、一楼门市和二楼住房)的继承权,由母亲周怀珠全部继承。
2012年8月20日,周怀珠签字一份书面遗嘱,明确其所有的(1753)号房屋产权门市、住房由长女赵明华一人继承。2014年5月20日,赵碧华、赵俊、赵小玲、赵普、赵佰荣签字同意按照周怀珠遗嘱履行,由赵明华一个人继承房产。周怀珠于2015年去世,期间南江县黄金道586号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一直登记在赵光彩名下。本案审理过程中赵佰荣、赵明华、赵普、赵俊、赵小玲及李平(赵碧华之子)、李春祥(赵碧华之夫)向本院递交书面承诺,再次明确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和相关诉讼权利。
南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一是赵明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实施行政强拆行为的主体和责任认定;三是强拆行为合法性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赵明华作为黄金大道586号房屋法定继承人,与黄金大道586号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和相关诉讼权利情况下,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系适格诉讼主体。
庭审中被告南江县住建局承认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系其组织实施,且被告南江县自规局、南江县综执局的答辩意见与此相印证,足以认定案涉房屋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均为南江县住建局,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南江县住建局辩称黄金大道586号房屋系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后依法拆除,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规定明确了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若要实现房屋强制搬迁、拆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无论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权利人是否达成有效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进行了合理补偿,在房屋权利人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的情况下,拆除案涉房屋应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者由人民法院执行。本案被告南江县住建局在缺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环节情形下,径行依据房屋权利人不认可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且在实施强制执行前,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进行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等程序,应当认定被告南江县住建局强制拆除黄金大道586号房屋行为违法,故本院对被告南江县住建局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确认被告南江县住建局拆除案涉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南江县黄金道586号房屋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赵明华对被告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诉讼请求。
接到法院判决,南江县住建局没有上诉
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行为违法,谁也没有想到在法庭上不承认违法的住建局竟然没有上诉,心甘情愿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庭上辩称:
一、原告赵明华对黄金大道586号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原告诉请。黄金大道586号房屋产权人为赵光彩,赵光彩去世后其妻周怀珠对个人部分享有处分权。原告仅凭周怀珠的一份不真实且无效的遗嘱,在无其他法定、生效文书证据下自认产权独有并提起诉讼,应驳回其诉请。
二、答辩人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黄金大道586号房屋依法征收,拆除行为合法。
三、答辩人对586号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不是强制拆除。答辩人在依法征收黄金大道586号房屋过程中,2011年5月22日,原产权人周怀珠以及分配所得人对测绘签字认可,后房屋所有权人分别签订《黄金新城三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答辩人按协议支付了补偿款后依法拆除该房屋。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庭上答辩时振振有词、信誓旦旦、句句有理、信心十足,为何在一审败诉后没有依法上诉?在法律面前难道他们就是一个纸老虎吗!
政府败诉不可怕,可怕的是近十年南江县没有一个单位、没有一个人发现、提出、纠正问题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内容详尽、事实清楚、判决准确,人们在为南江县人民法院不为强势、敢于较真、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尊然的同时,也为南江县政府长达十年不作为、乱作为、瞎作为感到羞耻和害臊,在法律面前他们曾经的所作所为、欺上瞒下不惜坑害国家、坑害百姓行为暴露无遗。
这起行政机关违法拆迁案前后历经十年时间,在3650多个日日夜夜里南江县政府行政机关拿着体制内俸禄的人是否认真、仔细、研究、处理过此事,正是他们一错再错最终导致国家赔偿2000万。
一、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南江县黄金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违法违规、张冠李戴与案外人签署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2年8月25日,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南江县黄金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分别与案外人李翠华、赵甜甜、赵政、李静,赵俊、赵丹签署了黄金新城三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于2020年8月15日向李翠华、赵甜甜、赵政、李静支付拆迁补偿款678741元,违约金33937元,2014年3月1日--2020年7月31日超期过渡费438888元,共支付1151566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壹仟伍佰陆拾陆元);向赵俊、赵丹支付拆迁补偿款635771元,违约金31788元,2014年3月1日--2020年7月31日超期过渡费428961元,共支付1096520元(大写:壹佰零玖万陆仟伍佰壹拾元)。
对于此地房屋所有权人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显示,房屋所有权系赵明华一人所有,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南江县黄金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在没有查明房屋所有权人情况下与案外人签署“黄金新城三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为违法违纪拆迁行为留下了隐患。
二、南江县发改委、黄金办置事实而不顾,走过场、摆花架子,软硬兼施、恐吓威胁。
2012年12月17日,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南江县黄金新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以文字形式向县委做了《关于发改局所承担房屋拆迁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举全局之力落实好工作。一是组建了由局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的专门拆迁工作班子,先后3次对拆迁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和充实,第一次抽调了 4名同志专抓,第二次又调整充实了4名同志,第三次人员增加到15 人,分三班轮流开展工作。二是先后10 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安排房屋拆迁工作。局主要领导先后15 次深入拆迁现场并会同黄金办负责人同被拆迁户沟通、谈判。对赵家进行了几次谈判;三是在单位业务工作繁重、用车紧缺的前提下,为拆迁工作组配备了一辆专车,定时接送工作组人员和给工作人员送餐。
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把拆迁进展缓慢原因归结为:赵家子女多、情况复杂,房主周怀珠95岁神志恍惚。
他们建议:1、启动联合执法检查,对其合法建筑实行司法强制拆迁。2、增加部门包户开展拆迁工作。被拆迁户赵俊的女儿赵丹在大河镇镇政府工作,赵小玲的丈夫唐培积在东榆镇林业站工作,建议责成大河镇镇政府、东榆镇林业站落实相关工作人员抓好亲情感化和引导教育工作。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显示: 2012年8月20日,周怀珠签字一份书面遗嘱,明确其所有的(1753)号房屋产权门市、住房由长女赵明华一人继承。其他人签名表示放弃继承权。
2012年12月17日,南江县发改局和黄金新城拆迁办公室向县委做的汇报工作,令人可笑:他们强调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可是在房屋所有权人有明确遗嘱的情况下,他们不去认真调查分析问题,不去认真核实房屋所权人,不去现场实际了解情况将一切问题推给被拆迁人,由于南江县发改局和黄金新城拆迁办公室工作敷衍、马虎、不认真,他们只做表面文章工作失去了一次发现问题、改正错误的机会,使问题向危险方向发展,这次政府违法拆迁事件发改局和黄金新城拆迁办公室有不可推卸责任。
三、南江县集州街道办事处违规越权签署协议认定产权人
2020年8月15日,南江县集州街道办事处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出现在“南江县黄金新城A区征收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上,在没有法律授权、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南江县集州街道办事处出现在本不应该出现的地方,其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南江县集州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政府派出机构,最直接、最便捷服务群众、贴近群众,在南江县住建局违法拆迁案中,南江县集州街道办事处应该是最了解、最清楚赵明华家实情的单位,他们本应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指出问题、解决问题,可是他们不仅没有这么做还起到了相反作用。
从2011年南江县土地征收工作开始,南江县集州街道办事处就应该对征收辖区内情况“如数家珍”、了如指掌,他们从确立赵家房屋产权人、签署补偿协议开始,南江县街道办事处就稀里糊涂搭上了行政违法乱纪这条船,十年间他们一直错误地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2021年4月15日,在已有南江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判决的情况下,南江县集州街道办事处在给《关于赵小玲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中写道:
经核实,2011年5月22日,原产权人周怀珠以及分配所得人对测绘签字认可,后,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分别签订了《黄金新城三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证实黄金拆迁办已按照补偿协议履行了协议内容,安置还房和门市也兑现到位,并支付了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违约金、超期过度费。
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已经查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是赵明华,南江街道办事处这份答复意见书还以“房屋所有权人分别签订了《黄金新城三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敷衍、蒙骗上访人,这种行为真是可悲、可怜、可耻。
四、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拍卖土地,拍卖公告之前已经将土地卖出
2019年6月,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南江县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布(2019)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出让黄金新城E03地块326554.38平方米的土地面积,注明土地现状:宗地内已由县人民政府完成了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
该公告同时注明申请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8日,拍卖时间定于2019年7月9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南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拍卖的这块土地包括赵明华还没有完成征收、补偿的土地,政府作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规、违法。
更为严重的是早在拍卖公告前,也就是2019年5月11日,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与四川南江红鱼洞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11922-2019-P-03号《土地出让合同》,批准文号为南规土委会(2019)5号,成交宗地编号为:黄金新城E03,面积为326554.38平方米,出让方式为拍卖。
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拍卖时间是2019年7月9日,实际这块公告拍卖的土地已经在2019年5月11日被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违规拍卖,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这种违法欺骗行为极其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损害人民政府威信、损害参与拍卖活动人的直接利益,也侵害了产权人赵明华的合法权益。
五、南江县环境保护局在不具备环评条件下进行环评并下发文件。
2019年8月5日,南江县环境保护局以南环审【2019】31号文件下发了《南江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南江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及内科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江县环境保护局以文件形式出具这份环评报告批复时,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还没有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南江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显示:2020年8月10日14时许,赵小玲报警称: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林家坝黄金首府,有人没有出具任何证件要拆赵明华的房子。
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系综合执法局对房屋进行拆迁。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判决:2020年8月10日强制拆迁房屋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既然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违法行为,有关人员涉嫌损害公物财产、涉嫌刑事犯罪,时过半年时间南江县公安局是否对该案进行了重新梳理和研究,他们不知道将作出什么样的选择!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2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让南江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违法迫卖土地、违法强拆房子问题暴露无遗,同时也暴露出当地政府管理粗放、层层推诿、互相庇护,一起长达十年的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经过多个行政部门、多个工作人员之手没有被发现问题和及时纠正制止错误,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造成国家财产巨额损失,教训之深刻、影响之深远、后果之严重不能不引起反思。
七、对方当事人亲属在政府部门工作,干扰了案件的正确处理。
南江县行政机关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多的违法之处,是有其原因的。
我们希望他们能够正视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要再搞小动作,不要再做违法危机的事情。
截止发稿时止,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2021)1号决定书的方式宣布的赵明华不予赔偿,其理由是赵明华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已经被司法机关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事实又被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得一干二净。
对于赵明华案件的进展,我们将做进一步密切关注。
当事人赵明华委托代理人赵小玲的联系电话:18113754086。
2021年5月19日星期三于北京
关于南住建复【2021】28号复函的一些反驳意见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巴中市南江生态环境局、南江县集州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众部门”)共同盖章答复了民意网朱以山先生的《情况反映、事实调查暨征求意见函》,作出了南住建复【2021】28号复函,下面就此谈一些观点和看法:
西方有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是说即使个人再破败的屋子,风可以吹进,雨可以淋进,但是国王不能未经允许而踏进。这句话作为西方法治精神的典型和代表,即使是我国人民都耳熟能详,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对于个人权益保护的态度。这个情况对于我国人民来说是有点儿匪夷所思的,就像西方专家来武汉考察,对于我国可以为了防疫都集体宅在家一样不可思议。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舍小家为大家,国家(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倡导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风险。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社会的进步,我国法律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人民的房屋、土地,本次探讨的事情就发生在征收的背景下。
众部门称“截止2015年,已有653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拆除653户住房。仅有以赵光彩为户主的一幢房屋未能达成房屋征收协议,占征收总面积0.54%,致使县人民医院项目建设长期无法正常推进”。如果说众部门因为一户而停止了该征收项目,完全可以视为上述西方法治观点的延续,体现了政府不侵害群众“一针一线”的精神,但是该幢房屋最终没有坚持到最后,2020年8月10日,南江县住建局组织人员将该房屋强制拆除,强拆至今,房屋所有权人赵明华仍然没有获得任何赔偿款或补偿款,在此之前,因住建局强拆违法的判决已经生效,赵明华申请住建局行政赔偿,住建局答复竟然是不予赔偿。行政机关对于百姓个人权益的态度开始令人费解,因为一户未签协议到底是否足以影响行政机关征收用地的决心?
据了解,在国家征收中,行政机关对于不能签订协议的家庭,可以通过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来解决征收问题,补偿决定生效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而强制拆除房屋,本人认为法律的规定是兼顾了个人权益保障和国家公共利益需求的,但按行政机关所述,征地行为开始于2011年,但众部门在长达十年的时间中,并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将“县人民医院项目建设长期无法正常推进”的理由归咎于房屋所有权人,似乎也有欠解释。
法律是最低的社会道德,法院是一切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当然这不是说法院能解决一切纠纷,而是说法院能给一切争议事项作出一个最为权威的认定。(2020)川1922行初18号行政判决书现在已经生效,除开确定了住建局违法不提,法院在该判决书中查明了赵明华房屋一直得不到解决的主要争议,也就是赵明华说房子是自己的,而征收部门说房子是包括赵明华等在内的数个人的。因为涉案房屋为赵明华父母辈的房子,父母去世必然涉及继承问题,但是赵明华一家兄弟姐妹在这件事上极其统一,都认可房屋归赵明华继承,由赵明华所有,在这一点上,赵明华一家显得格外和睦。反之,行政机关却一直主张房子是数个人的,在没有确切产权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替赵明华户确定房屋归属,本身也显得匪夷所思。庆幸的是,(2020)川1922行初18号行政判决对于这一争议终于有了结论,在法院查明部分确定,2012年8月20日,周怀珠(赵明华母亲)签字一份书面遗嘱,明确其所有的(1753)号房屋产权门市、住房由长女赵明华一人继承。……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余子女向法院递交书面承诺,再次明确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和相关诉讼权利。
我们感谢一审法院的公正审理,再一次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起到了司法监督行政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在后续赵明华行政赔偿申请、行政赔偿案件及本案复函中,众部门似乎仍然是我行我素,认为房子是数个人共同共有的,究其原因,应该就是认为拆迁办人员与数个案外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吧。当然对于赵明华而言,征收部门和他人签了协议所以就不能给自己补偿安置了,这个道理应该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