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被纪检监察委退回的举报信
——四川南江:纪检监察委不受理群众举报
2021年10月18日,笔者刚刚从外地回到北京,一位来自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的赵小玲就到笔者的办公室反映:她和他的姐姐赵明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以及《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2021年6月20日向中共南江县纪检委、南江县监察委递交了一份举报信。
中共南江县纪检委、南江县监察委的一位不知道姓名的工作人员2021年6月28日,给赵明华的委托人赵小玲打电话,称“根据《检举控告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受理”,最后,将赵明华的举报信给退了回来。
并称:“并强行索要书面回复和答复,强行询问工作人员姓名”。
首先,不受理举报违法。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赵明华、赵小玲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并不是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而是行政确认,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行政行为违法,难道查处的机关不是纪检监察委吗?如果这位工作人员的这一说法成立,那么,黄松有、奚晓明、张家慧等人干预司法,黄松有、奚晓明、张家慧的违法犯罪行为纪检监察委就不应该过问,就不应该查处,岂不放任了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符合《检举控告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其次,不给书面答复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这一条规定了必须“负责处理”,这里的负责处理,就包括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
公民口头举报的,可以口头答复,公民书面举报的,就应该也必须书面答复。
2、《信访条例》规定必须书面答复。
《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举报控告行为,是一种信访行为,应该遵守《信访条例》的规定。
3、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该答复。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四川省《信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党政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这两条规定,说明了受理信访举报的单位要答复,而且要有处理决定书。
再次,纪检监察人员必须实名制。
现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已经实名制,警察执法已经实名制,检察官办案已经实名制,法官审理案件已经实名制,并且给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力。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一)至(三)项规定: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举报控告人如果不知道你的姓名,怎么可以申请你回避?怎么可以对你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只有那些干坏事的人才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名字,南江县纪检监察委的工作人员,为何那么害怕控告举报人知道你的名字,你是害怕控告举报人让你回避,还是害怕控告举报人举报你失职渎职?
笔者认为,态度生硬的恰恰是南江县纪检监察委的工作人员,而不是赵明华和赵小玲,赵明华和赵小玲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
另据了解,赵明华和赵小玲已经取得了三四个案件的胜利,目前正在进行行政赔偿诉讼。
2021年10月19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