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翼城县隆化镇两坂村村民武某发正在为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轻伤)寝食难安,其经过咨询几位律师得到的答复如出一辙“赔钱”更让其百思不得其解,武某发前妻王某凤半夜三更、私闯民宅,借故生非、辱骂殴打,逞强耍横、肆意挑衅,难道任其胡作非为、嚣张跋扈而无动于衷、置之不理吗?那将如何保障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何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021年9月1日1时许,山西省翼城县隆化镇两坂村村民武某发全家人在睡梦中被一阵阵刺耳的砸门声惊醒,武某发刚打开大门,其前妻王某凤和一个女人就闯进了家里,王某凤满口脏话、谩骂不止:“老子要闹到天亮、闹死你们全家……”,武某发对王某凤好言相劝,王某凤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吵闹声提高了八度,许多邻居也被吵醒,武某发表嫂宋宁宁急忙打110电话报警,接警民警告知已经有人打电话报警了,武某发的弟弟武某财看见王某凤扇了妈妈一耳光,还要继续施暴,快步上前挡住,被王某凤摔倒在地上,武某财右腿的膝盖、脚背、脚拇指处均被擦破流血,武某财的眼镜也被摔坏,面对王某风善者不来、来者不善,无所畏忌、无法无天的野蛮行为,为了使妈妈和弟弟免受王某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武某发忍无可忍,再也无暇顾及与其曾为夫妻的情分,强行将王某凤往外拉,王某凤对武某发拳打脚踢,互相推拉撕扯中误伤了王某凤的眼部,王某凤才被迫停止了对武某发及家人的不法侵害。
武某发与王某凤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25日,二人因感情不和在翼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均已依约履行,武某发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也已按月支付,而这半年来,却遭到王某凤通过短信、抖音多次对武某发家人百般辱骂,淫秽之言、不堪入耳,使其家人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尽管其家人对王某凤的侮辱谩骂气愤填膺,但考虑到武某发的女儿由其抚养,只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
2021年5月19日,王某风去武某发家取女儿户口本,武某发的弟弟武某财给王某风送户口本时,王某风不但对其开口大骂,还将武某财手里的手机夺下摔在地上,武某财打110电话报警,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王某风辱骂武某发父母的短信摘录:2021年5月21日00:24,王某风给武某发父亲发短信:“武某旗,你最好把钱砸到位,不然我让你哭都没地方”;2021年6月29日19:52,王某风给武某发父亲发短信:“你在你村里胡说你妈个逼呢!武某旗”;2021年6月29日19:53,王某风给武某发父亲发短信:“你不得好死你这一家子!我就看你们哪个先死呢,你儿子开车碰死了你知道吗”;2021年6月30日,王某风给武某发母亲发短信:“尼玛个比史巧儿,你不得好死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规定,王某凤通过短信、抖音多次对武某发家人进行侮辱、谩骂,贬损其家人人格、破坏其家人名誉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侮辱行为,依法应当对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王某凤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辱骂、抢摔武某财手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应当对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王某凤上述违法行为未被依法处罚,使其侥幸的机遇增长了违法的贼胆,以至于肆无忌惮、无法无天,夜闯民宅、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王某凤结伙深夜非法闯进武某发家中,殴打、故意伤害武某发母亲、武某发弟弟武某财的违法行为已构成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依法应当对其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规定,王某凤结伙深夜非法闯进武某发家中,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对其家人侮辱、谩骂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应当对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翼城县公安局隆化派出所对王某凤上述违法行为仍然未依法处罚,竟然告知武某发,王某凤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其已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王某凤更是恶人先告状、得理不饶人,只花了6000元医药费,就想讹要50000元,武某发念及王某凤是女儿的妈妈,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提出给付其26000元,也不再追究其违法行为,几经周折,当武某发答应给付其50000元时,王某凤公然言而无信、得寸进尺,企图想要100000元,难怪王某凤早就给武某发父亲发短信:“武某旗,你最好把钱砸到位,不然我让你哭都没地方”,并在案发之前先打110电话报警,由此可见,其企图讹诈武某发钱财的阴谋,蓄谋已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一、总体要求: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9.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的规定,武某发采取的制止王某凤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翼城县公安局隆化派出所公然无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未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未依法认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未依法对法与不法、正义与非正义作出根本区别,未对武某发涉案行为的性质依法界定,而将本案当做一般的伤害案件,把武某发正当防卫的行为看作是加害的王某凤行为,按照惯常思维、传统司法理念,依然坚持“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严重违背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021年8月30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次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我革命的成效。公安系统因执法办案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9.6万人,近八成涉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还有少数干警存在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据此,希望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局长张达宏,对该案高度重视、认真负责,责成翼城县公安局隆化派出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依法维护武某发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尊严与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