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级法院再审申请一年多没有结案 ——具体办案人员根本无法联系上

2021-10-03 21:50: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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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级法院再审申请一年多没有结案

——具体办案人员根本无法联系上

笔者刚      笔者刚到江苏省常州市,一位71周岁的老汉吴产法先生就来到笔者居住的酒店。

原来,吴产法先生2020年上半年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再审申请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到2020827日才立案受理,并给吴产法发送了立案通知,案号为:(2020)苏行申1648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钱静,审判长刘建功,审判员朱丽。(中国审判信息流程公开网上的原文就是这样,两个审判长)。

今年以来,吴产法多次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打电话,其中:

江苏高院电话02583785020打通一次,告知给高玉成(音)打电话02583785163,打通一次之后,高玉成(音)告知拨打电话02583785282,吴产法一次也没有打通。

笔者登陆了中国审判信息流程公开网,网上没有吴产法案件的任何信息。

于是,吴产法先生委托笔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送“意见建议”,吴产法的意见建议如下:

“我的(2020)苏行申1648号一案,2020827日贵院立案受理,你院分配给审判长钱静,审判员刘建功和审判员朱丽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但是,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还没有结案,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给我,我多次打电话,也没有人接听,在中国审判信息流程公开网上,登陆之后,已经查不到任何信息,请贵院依法给我邮寄一份纸质的裁判文书,或者纸质的说明。吴产法”

点击发送以后,没有看到发送成功字样,也不知道是否发送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吴产法还介绍,即使我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进不去门,他们也是让我打电话。

总之,吴产法已经无法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取得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

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吴产法申诉的案件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定期限。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今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居然如此办案,如此对待当事人,显然不是简单的和孤立的。

应当依法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吴产法申诉的案件法官给与处分,已警示教育他人。

2021103日星期日于江苏常州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吴产法,男,19501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20411195001161411,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兰翔二村2幢丙单元101室,电话:15351928909.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一):常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小平,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8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史政达,住所地: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因申请人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苏04行终217号行政判决,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0411行初46号行政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苏04行终217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0411行初46号行政判决。

3、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认定土地信息不存在不符合事实。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五页认定:根据原告提供且认可的土地临时使用证显示,土地的性质为集体,……,因档案中不存在土地信息,不存在信息告知不完整之说。

任何一处涉及建设的城乡土地,被申请人都应登记备案。

被申请人一审开庭时提交的涉及此处土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也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掌握此处土地的信息。

如果被申请人确实没有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就已经构成渎职。

2、涉案土地的性质认定错误。

20181026日,做出的常国土(依)【2018】第160号《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称:经核实,你所申请的地块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不存在土地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却将此处土地认定为集体土地,和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互相矛盾,认定土地权属错误。

一二审违法之处。

1、违反了《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被申请人不依法给申请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一审法院认定土地属于集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处理土地的权属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没有权利认定土地权属。

一审法院认定土地权属错误,直接导致了判决错误。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产法(签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苏04行终217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0411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责编:ys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