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无关的借款却判企业偿还
——黑龙江宾县法院多个案件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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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宾县,隶属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979年,因为这个县出现了一个大贪官王守信(原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人民日报》予以报道,宾县从此而驰名中外。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摆在笔者面前的是六份民事判决书,这六份民事判决书都是来自同一个法院,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六份判决书的判决模式和风格也如出一辙。现在分别介绍如下。
(一)郭长雪—李魁阳民间借贷案
1、当事人原告:郭长雪,男,1969年1月3日生,个体经营者,住宾县心缘现代城3号楼3单元1102室
被告:李魁阳,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农商行职员,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四委二十六组(借款人)
被告:韩志祥,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借款担保人)
被告:张洪伟,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迎宾尚城3号楼4单元1101室(借款担保人)
被告: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李魁阳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韩志祥、张洪伟承担担保责任。
3、判决结果
宾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5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判决李魁阳、建宇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借款及给付利息责任;韩志祥、张洪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何公胜——马新伟民间借贷案
1、当事人
原告:何公胜,男,1953年6月1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宾县宾州镇交警队南楼3单元601室(出借人)
被告:马新伟,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原宾县工商银行员工,住宾县宾州镇迎宾尚城4号楼3单元1901室(借款人)
被告:马新凤,女,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宾县农业银行退休职工,住宾县宾州镇工商银集资楼大厦11单元302室(现已死亡)(借款担保人)
被告: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要求马新伟、马新凤、建宇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借款1,7776,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利息568,832.00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分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判决结果
宾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5民初94号民事判决、判决马新伟、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何公胜欠款本金1,7776,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利息568.832.00元,后续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至实际给付日止。马新凤对上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张春淼——马新伟民间借贷案
1、当事人
原告,张春淼,女,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宾西镇融兴小区4号楼1单元8—9号车库。(出借人)
被告:马新伟,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六委四十四组(借款人)
被告: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请求
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6万元,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17万元。
3、判决结果
宾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5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判决马新伟给付原告张春淼本金36万元,利息17万元,本息53万元。
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款529.300元(本金359.300元,利息17万元)负连带给付责任。
(四)张玉军—马新伟民间借贷案
1、当事人
原告:张玉军,男,1949年6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6委32组(出借人)
被告:马新伟,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六委四十四组
被告: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
2、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0万元整,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27万元。
3、判决结果
宾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5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判决马新伟给付张玉军本金30万元,利息27万元,本息57万元。
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款负连带给付责任。
(五)袁永志、段召库、张利民—马新伟承揽合同纠纷案
1、当事人
原告:袁永志,男,1961年9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三委十七组(施工人)
原告:段召库,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七委十三组(施工人)
原告:张利民,男,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经建乡棟树林村张文宝屯(施工人)
被告:马新伟,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二委八组(定作人)
被告:李魁阳,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四委二十六组(定作人)
被告: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
2、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欠款80万元整,并自欠款之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
3、判决结果
宾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判决马新伟等三被告给付袁永志、段召库、张利民装修款8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六)段召库—马新伟、李魁阳承揽合同案
1、当事人
原告:段召库,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七委四十三组
被告:马新伟,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二委八组
被告:李魁阳,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农商行职员,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四委二十六组
被告: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
2、诉讼请求
请求三被告共同给付欠款10万元
3、判决结果
宾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5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新伟十日内给付原告段召库10万元;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款负连带给付责任;李魁阳负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六份判决,宾县法院均作出了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给付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二、案件存在的问题和违法之处。
(一)判决认定和判决结果如出一辙。
六起案件,具体事实根本就不一样,审理的法官也不是一个人,可是,作出的判决却如出一辙,认定的事实尽管有各自的错误,目的都是让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责任。
(二)认定具体事实的错误。
1、借据没有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业务员签字和盖章。
上述六起案件,不论马新伟还是李魁阳所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均没有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业务员签字和盖章。
2、四份借据是在委托之前出具的。
上述四起借款案件中,不论是李魁阳还是马新伟,借款时间均在2014年2月建宇公司为马新伟出具委托书之前。也都是马新伟挂靠黑龙江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宾县企业)对五大连池市原武装部拆迁、新武装部建设以及鸿森国际尚城开发准备期间(此期间建宇公司尚未介入该项目开发)。
3、对责任的认定错误。
上述借款案件完全是根据原告一方之词,所借款项全部用于五大连池市鸿森国际尚城的开发建设上,而原告却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包括马新伟、李魁阳书写借据时也没有写明借款用途),可是,宾县法院却都错误地认定建宇公司要么直接承担还款责任,要么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适用法律混乱、错误,而且自相矛盾。
宾县法院在四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建宇公司责任的判决中适用法律是混乱,且自相矛盾,比如审判员王佰秋审理判决的何公胜——马新伟、马新凤担保借款案,适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显然不是企业的普通人员,而是相当于法定代表人地位的不亦称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实际负责人,例如银行的行长、保险公司的经理。而马新伟既不是建宇公司的员工,也不是公司聘任的总经理。(因总经理邹积敏自始至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2月4日,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给马新伟的委托书明确规定:“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公司所签署本工程的开发承建一切事宜”,也就是说马新伟只能在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负责“开发承建一切事宜”,而没有融资借款的授权。
马新伟从来就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此案是由于对当事人主体确认的错误,才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本与李魁阳没有任何关系,宾县法院把李魁阳的借款却也算到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头上。
宾县法院硬把一个只是接受公司委托进行工程开发的人定位为企业负责人,对其所借款项判令企业共同承担责任是极其荒唐的。
而审判员张玉晗审理判决的张玉军——马新伟、张春淼——马新伟民间借贷案,适用的却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判决却认为建宇公司应对马新伟的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此处且不说诉讼法不能做为确定实体责任的法律依据,即便可以,该条也没有规定连带责任。在民间借贷中连带责任只能基于担保、抵押才能生产。
(四)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只要自称挂靠就会得到法院支持。
郭长雪——李魁阳民间借贷案,李魁阳自称与马新伟合伙,挂靠建宇公司进行五大连池市鸿森国际尚城开发。而对李魁阳的身份,建宇公司从来都没有认可其为挂靠人或受委托人。而(2019)黑0125民初3395民事判决中也是引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二款。将李魁阳确定为企业负责人而令建宇公司与李魁阳共同偿还借款。
由此可以看出,宾县法院枉法裁判已经到了为所欲为和触目惊心的地步。
三,有关案件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面对六个枉法裁判案件,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现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已经纠正了一件。
2020年9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20)黑01民终1954号民事判决,对郭长雪—李魁阳民间借贷案,进行了改判。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2、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一件。
何公胜——马新伟民间借贷案宾县人检察院已报请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6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目前正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3、已经申请再审的二件。
袁永志、段召库、张利民承揽合同纠纷案、段召库承揽合同案,已经进入申请再审立案程序。
4、正在准备申请再审二件
张玉军、张春淼民间借贷案,正在准备申请再审。
作为一级法院,居然一口气在连续六个案件枉法裁判,而且涉及的当事人——马新伟和李魁阳都是宾县工商银行支行的负责人。
5、只是直接执行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
据了解,宾县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主债务人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对共同的被告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而仅仅是直接执行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生效判决的几个案子都是这样。
宾县法院故意枉法裁判的目的已经昭然若揭。
四、关于马新伟其人。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我们可以看到,马新伟和李魁阳都是宾县金融机构的负责人。
马新伟,男,1971年9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109010016,汉族,职员。2014年4月17日之前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宾州支行负责人,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宾西开发区支行负责人。
我们看到,马新伟有四笔被执行款,总额为1,915,800元,其中,三笔小额的为465,800元。也就是说,马新伟不但大数额的欠款不还,就连十万元的小额欠款也不还。
我们甚至还可以进一步思考:马新伟所欠的几笔款项,不排除是他和原告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
至于宾县的法官和马新伟是什么关系,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调查。
五、关于李魁阳其人。
李魁阳,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宾县农商行职员,2015年4月29日之前,担任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负责人;2015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9日,担任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居仁支行负责人;2021年5月8日起至今,担任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立支行负责人。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我们输入“宾县 李魁阳”,可以看到十多个法律文书,李魁阳作为公职人员,由于参与经商办企业和房地产工程,就高达十几次被诉。
李魁阳和马新伟都是当地金融机构的负责人,他们早就相识。李魁阳作为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参与房地产开发,他是否利用了自己的职权给自己、给马新伟、给其他人贷款?因为毕竟,银行的贷款利率只有几厘,李魁阳却以自己的名义花二分利息借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一款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李魁阳不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而且积极筹措资金,自己直接出面借款,直接出面办理工程事项,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应当给与其开除处分。
作为在职的位于领导岗位上的公职人员,李魁阳也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分。
六、枉法裁判给企业造成巨额损失。
1、直接损失
迄今为止,宾县法院执行局已经在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划走执行款300余万元。(还有300多万正在执行中)。
2、间接损失
(1)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邹积敏被限高,影响了公司很多业务的正常开展。
(2)冻结了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账户,严重影响了公司开发楼盘的销售。导致按揭不能正常进行。
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黑河市较好地段兴建了七万多平方米的住宅(校区房)由于账户被冻结,2019年、2020年和今年年初,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丧失了几千万的售房机会,并且错过了售房价格的高位期。
间接损失至少高达几千万元人民币。
现在,宾县法院正在大力加速案件的执行。
七、有关的几个问题和请求。
经过对上述六个案件的分析,我们有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请宾县法院能够就这六个案件进行释法说明,贵院是一贯如此办案,还是仅仅对涉及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案件才如此办理?
第二,今年开始的司法教育整顿,宾县法院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办案的法官?都是谁,给了什么处分?
第三,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如何依法查处李魁阳的违法违纪行为?请全面查一下李魁阳的违纪违法问题,挖出金融界的蛀虫。
第四,请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借助司法队伍整顿的东风,对宾县法院枉法裁判的这六起案件认真审查梳理,对尚未纠正的主动依法纠正,清除对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第五,请依法督促和指令宾县法院执行局,立即解除对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使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有关申请人已经申请查封了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多处房产。
第六,请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审查黑河市建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早日作出公正判决。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2021年7月16日星期五于北京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我们专门将文章电子邮件和挂号信函送达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宾县人民法院,宾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立支行进行情况反映及调查征求意见,所有的单位均在2021年7月21日之前收到,截止到本文发稿时止,没有一个单位就有关事实部分提出异议,为此,将本文全文发表。
本文发表之后,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仍然可以随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无条件给与提供发表平台。
2021年9月19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