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一农民遭遇自制轻伤、栽赃陷害、骗取高额赔偿的冤假错案

2021-07-27 14:22:44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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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李磊,周口市西华县人,我没有打人却遭遇了一起自制轻伤,栽赃陷害,骗取高额赔偿的冤假错案。

    2019年6月份,因为建房子的事,我和屠某发生矛盾,他多次带人来我家闹事。同年9月23日一大早6点钟我还没起床,他又带了三个人来我家闹事,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屠某故意依老卖老,一边弯着腰低着头往我身上蹭,一边叫嚣着“你打我呗!你打我呗”故意挑衅,制造摩擦。我虽然很生气,但是他年纪大,我根本没有动手打他,屠某却弄了一个鼓膜穿孔的轻伤,不但栽赃陷害我坐了一年零二个月的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还讹诈我姐姐6万块钱。

    事件回顾:2019年9月23日早上6点多钟争吵现场显示:当时他一行四人来到我家,就像预谋好似的,屠某和我激烈的争吵,他女婿拿着手机录像。第一时间报警后,二名警察带执法记录仪来到现场,执法记录仪显示他没有明显外伤。

     被抓后,因为我没有动手打人,我一直向警方、检方和法官喊冤陈述事实、积极提供证据不认罪!但是,这丝毫没有引起警方、检方和法官的重视!一审判决后又上诉,面对我的喊冤和提供的佐证遭到检方和法官的冷漠和无视,上诉结果维持原判。中院维持原判的理由是视频画面外传出有一巴掌声,荒诞无稽。

 

李磊实名举报

李磊实名举报

     疑点重重,庭审播放的现场视频被人为剪辑。

    庭审时播放了对方屠某提供的现场视频,视频画面只显示激烈的争吵,我没有动手打人,只是画面外有一个巴掌声。更可笑的是,这个巴掌声响起的时候,我和屠某距离很远,并且还发生在屠某已经躺地后,他一边自行躺地撒泼一边嘴里吆喝着:“李磊打我了!李磊打我了!”

      案件中,警方为何只采集对方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

      该案还让人惊愕的是:卷宗中警方提供和一现场三人的证人证言,均是和屠某一块前去闹事的另外三人的证言。并且这三人和屠某义均有亲属关系。对方屠某拍的视频画面中显示,还有另外二位目击者在第一现场,这二人和双方均没利益关系,但是,警方在侦查时不问他们材料,不采用他们的证言。另外,还有一位重要证人,就是对方屠某和我发生争执后,他喊上这位目击证人一块回到他家,他自己如何打自己制造伤情的整个过程,这位目击证人全程在现场。并且事后,屠某还亲自驾驶电车拉上这位证人去的医院。但是,这位重要证人在法院开庭时,法官拒绝认同这位证人的证言。

     现场更为滑稽的细节还有,第一现场录制的视频画面显示,就是争吵发生后,屠某所谓的被打后鼓膜穿孔,但现场他为何还能多次正常拨打接听电话?

   被质疑的细节还有:

    1、判决书显示:双方发生争执后,民警到现场,屠某没有明显外伤,他离开现场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去医院,这段时间他去了哪里?这段时间他回到家里制造伤情,才去的医院。就这段时间去了哪里?他和他老婆的证言说是借钱去了,并且是借的三千元现金,但是,有一点细节是他去医院在交费时并不是现金支付而是微信,足可以证明屠某和屠某妻子庭审证言是虚假的。

    2、屠某的证人宋某强证言显示,现场他看到屠某左耳朵流血了,如此明显的伤情,为何警方执法记录仪和现场拍照没有拍到。这种谎言不攻自破!

    3、三位证人证言自相矛盾,警方提供的第一现场出警情况证明为何与事实不符?帮我盖房子那么多人在现场,明明二位警察出了一次警,为何警方提供二次出警证明还不是同两个人。并且在一审判决第21项证据中的任某孟、尹某楷、董某辉、童某川的出警经过,应当是伪证,因为语言一致,是一个人在同一时间伪造的证据,该证言在电脑上也可以查出打印时间一样,使用的同一台电脑和打印机。

    4、我出狱后,据一个办该案的司法人员私下给我说,轻伤鉴定有问题,建议我向上级有关部门继续申诉,他说他人微言轻,说对方找领导了,他没能力帮我。

    5、在我被刑拘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黄桥乡派出所副所长任某孟,利用我姐姐去找他,焦急想让我早日出来的心理,虚心假意给我姐姐出主意,声称让我姐姐如果拿6万元和对方屠某义达成和解,一星期内就能把我释放。我姐基于对民警信任,和屠某义达成和解,结果在我家人交6万元后,我依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6、我姐因为我的案件在去派出所时,曾无意在窗外听到派出所的民警抱怨说:“看屠某义的几个傻逼证人,安排他作也不会,作个证也做不成!”

    7、在我出狱后,因为申诉,我聘请律师到法院阅卷,遭遇主审法官李某君以各种理由阻止。

    咱老百姓就认一个理,如果我动手打他了,这个罪名我认。关键是我没打他,面对六万的赔偿,一年零二个月的牢房,将来我的孩子参军、入党、考公务员都会受到影响等等,这口冤屈黑锅我不能背!我实名申诉:为洗去不白之冤即使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真的假不了,假的绝对真不了,现在是新时代,我相信正义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有人给我说冤死不告状,我就不信这个邪!那是旧社会,我坚信,新时代绝对邪不压正。

    律师说法: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王运河的证言无其他证据支持,对王运河的证言不予采信”,不符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目的。

    法理上讲,王运河的证言对于李磊是无罪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适用原则是:收集证据时,既要收集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无罪证据,防止片面性,如果案内的无罪证据尚未排除,不能得出有罪结论。

    本案判决,没有排除王运河的证言的合理怀疑,既屠某的自伤是构成轻伤二级的原因。

    二、本案适用“疑罪从无,疑案从轻”的原则,本案属于疑罪,本案有相应的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定,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地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王运河的证言真实性无法排除,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磊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王运河的证言的真实性十分符合逻辑,具有可信性,具体表现在:

1、西华县公安局黄桥乡派出所关于屠某与王运河通话明细,2019年9月23日受害人屠某共拨打证人王运河电话6次。作为案外人的证人王运河多次接到屠某义电话6次,实属不正常,“不正常”说明屠某义有事向王运河请求,导致王运河知道屠某义的伤情来源合情合理。更有可能知道屠某义自伤的详细经过。

    2、判决书上显示被告人李磊有罪的证言人屠某田、王某飞、宋某强、屠某意、宋某玲、皮某红均是屠某义的亲戚和关系人。证言可信度相对较低,况且六证人描述的场景不一致,前后矛盾。

    证人宋某初、马某的证言是在屠某义发生纠纷后,两个小时后就医的场景。王运河的证言描述的情况发生在宋某初、马某前两个多小时。

    证人屠某才、徐某阳、王某明、屠某申的证言不能证明屠某义构成轻伤的事实,恰恰证明王运河与屠某义就被告人李磊与屠某义的纠纷王运河知情。王运河的证言真实可靠。

    四、屠某义自伤行为存在合理情。

    1、黄桥派出所出警人员向法院提供的有些视频资料存在瑕疵,制作时间,地点与当时发生纠纷时的情况不一致,被告人没有殴打受害人的头部。

    2、派出所让双方就医安排后,屠某义从发生纠纷到就医中间有两个多小时时间,给自伤创造了机会。

    五、关于判决书“案发后,被告人李磊的姐姐赔偿被害人屠如义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人李磊得到被害人屠如义的谅解”,被告人李磊不予认可,法院认定错误。

    该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侦查结论期间进行的,调解事宜被告人到出狱后都不知道,也不认可,公安机关也没有告知过被告人李磊,李磊也不知情,可以说李磊姐姐的行为与李磊无关。

    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被告人李磊对赔偿、谅解一事都不认可,且不知情。法院的判决认定有关双方达成谅解一事是错误的。​​​​​​​​​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