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据产新网消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三十年长久不变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保持长达三十年的稳定状态。“在承包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村干部有什么权力强行以低价收回我的承包田?”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高岭村崔家涝自然村村民汪某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南陵县工山镇高岭村干部王慧因承包私人墓地,占用我1.3亩的承包田(系退耕还林田。田亩多少,村、镇都能查到)。在事先没有通知我、也没有给予补偿的情况下,把我十几年的大树砍掉,在我承包田里修围墙,堆土,修路。事后我去找村里,村干逼我签协议,否则一分钱没有。1.3亩田只给我2000元。
后来,我多次找村里理论想讨回公道,他们不理,我无路可走。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田就无法生存,村里有什么权力侵占我的土地?为了自己得到好处,毁掉别人利益,把农民土地占为己有。1.3亩田只补偿2000元,不久后就把我1.3亩田收归村里。田收归村后不种水稻,上千亩良田荒芜,杂草一人多高,骗取国家种田大户补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请问:在承包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村干部有什么权力强行以低价收回我的承包田?祈求上级领导查明真相,公平处理,还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