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七年前的一纸担保协议,黑龙江省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马公司)经历了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哈尔滨市中院和黑龙江省高院针对该担保协议所做出的的五次裁定。其中包括查封执行担保协议、驳回复议、撤销执行裁定、维持原裁定等等。如此纷繁各异的裁定结果,导致龙马公司五年间经济损失达上千万元,至今难以脱身。其中有何玄机和隐情?
一份充满玄机的担保协议
2017年9月,原告史元清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徐庆莲诉至道里区法院。道里区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下达(2017)黑0102民初722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徐庆莲于2017年9月13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史玉清借款本金760万元”。
因徐庆莲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史玉清于2017年9月30日以徐庆莲诈骗罪向道里区公安分局报案。
2017年12月20日徐庆莲被刑事拘留。
2018年1月26日,在其被拘留的第37天,道里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有关人员找到龙马公司负责人,称如提供担保可以免除和减轻徐庆莲的刑事责任,要求龙马公司与史玉清签订《担保协议书》。内容为:一、徐庆莲欠史玉清870万元(其中760万元认定为民间借贷,110万元认定为诈骗);二、龙马公司先行支付担保金200万元;三、如徐庆莲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还清欠款,龙马公司愿将其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南京路龙福家园40套房产以票据价格的一半抵押给史玉清。
上述担保协议签署并支付两百万元后,史玉清表示将撤回对徐庆莲诈骗罪的控告。并将协议送道里区公安局、检察院备案。
2018年1月26日晚上8点,徐庆莲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令人感到巧合的是,道里区公安局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哈道公(刑侦)取保字<2018>1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及2018年1月26日哈尔滨市看守所哈看释<2018>释放证明书明确显示:因犯罪嫌疑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这就意味着,徐庆莲是因为拘留时间到期,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取保候审的,而非因上述担保协议而取保。据徐庆莲方面的当事人回忆,释放证明上显示的徐庆莲被释放的时间应该是1月26日上午十点。而她回到家中的时间是晚上八点。这个时间正是在上述担保协议签订完成之后的一两个小时内。
2021年4月18日,史玉清再次向道里区公安分局举报徐庆莲在民间借贷中诈骗48万元。这一次,经过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公诉、道里区法院审判作出(2022)黑0102刑初181号判决,判处徐庆莲十年两个月有期徒刑。
担保方龙马公司认为,签署担保协议的初衷是为了换取徐庆莲的取保和减轻刑责。而实际上,徐庆莲被取保是因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拘留时间到期,而非担保协议。此外,担保协议也并未能减轻其刑责。从取保的时间与签订担保协议的时间上来看,也并非仅仅是巧合那么简单。其中充满了不可告人的玄机。
一纸担保协议的N种裁定
2018年4月30日,因徐庆莲未能还清史玉清欠款,史玉清以担保协议为由,向道里区法院申请执行龙马公司抵押的40套房产。2018年6月30日,道里区法院下发了(2017)第0102号执3794号之5号执行裁定书,直接查封了龙马公司40套房产。
龙马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提出复议,道里区法院作出(2018)黑0102执异56号裁定予以驳回。认定龙马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执行担保。
随后龙马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中院以龙马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执行担保为由,作出(2018)黑01执复282号裁定,驳回了龙马公司的复议申请。导致道里区法院执行裁定生效。
2019年5月,龙马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却一直未能得到结果。直到2022年5月,龙马公司经提示,通过在该院档案室调取卷宗材料才发现,省高院已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案号为(2019)黑执监153号裁定。该裁定依法撤销了道里区法院(2017)黑0102执3794号之五号执行裁定、(2018)黑0102执异56号裁定和市中院(2018)黑执复282号裁定。但却一直未送达下级法院和龙马公司。
由于省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一直未送达。导致道里区法院于2021年至2022年间总计拍卖了龙马公司价值300余万元的房产。
此后,龙马公司要求省高院送达并执行(2019)黑执监153号裁定。令人意外的是,2024年4月30日,黑龙江省高院又作出(2024)黑执监71号驳回申请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哈尔滨市中院认定《担保协议》提供的担保属于执行担保并无不当,因此驳回龙马公司的复议申请亦无不当。故驳回龙马公司的申请。
截至目前,龙马公司被低价拍卖的房产26套,加上执行期间产生的利息300余万元,损失已达1000余万元。
两份相悖的裁定如何收场
在哈尔滨市中院及道里区法院裁定龙马公司的担保合法有效,执行查封并启动拍卖所抵押房产程序的情况下,黑龙江省高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案号为(2019)黑执监153号裁定则认为:“本案所涉三方协议并非案外人(担保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其内容亦为免除被执行人徐庆莲涉嫌诈骗犯罪所负刑事责任而形成,该协议不符合执行担保的相关规定”。因此撤销了道里区法院(2017)黑0102执3794号之五号执行裁定、(2018)黑0102执异56号裁定和市中院(2018)黑执复282号裁定。
但五年之后的2024年,黑龙江省高院又作出(2024)黑执监71号驳回申请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哈尔滨市中院认定《担保协议》提供的担保属于执行担保并无不当,因此驳回龙马公司的复议申请亦无不当。故驳回龙马公司的申请。
同一家法院,相隔五年,做出两份截然不同的裁定,且最近的裁定并未否定或撤销前一份裁定。这一操作令当事方龙马公司及有关律师直呼不解。
记者希望就此采访当年主管执行局工作的王某,该人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据了解,龙马公司有关负责人此前曾找到当年作出此裁定的法官。她表示,当年审理裁定工作完成后,按照程序理应下发相关法院执行,并通知当事方。但由于受到阻挠和压力,这份法律文书并未下发,而是直接选择了存档。
了解此案相关情况的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桂林认为,综合整个案情来看,龙马公司的担保协议明显是基于减轻和免除被告方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且担保协议并未交由相关法院备案。因此,哈尔滨市中院和道里区法院对该担保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的相关司法解释有明显偏差,适用法律错误。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53号文件虽然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做出了正确的裁定,却未依照程序下发和执行。并且五年之后再次就同一案件作出错误裁定,可谓是错上加错。
龙马公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当初签署担保协议,是在当地公安局和检察院有关人员突然找上门来,自己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仓促进行的。他对于当天签署担保协议,当天放人回家的情况表示过疑惑。而对于约定还款期限刚过,即启动对其所抵押的四十套房产的扣押、查封和拍卖程序感到难以接受。至于几年间经历区、市、省几级法院数次的裁定、维持、驳回,感到万般疲惫和无奈。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在案件来回折腾的这几年间,原市政法委某梁姓负责人曾多次对该案件的审理、裁定和执行工作施加影响和压力,致使其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努力举步维艰。最新的消息是,该人目前已因渎职犯罪等原因被双规了。但对龙马公司来说,曙光仍未出现。抵押房产仍处在被扣押、拍卖中,损失无法挽回,公司经营受到巨大困扰。
法制建设一直在路上。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该案给了人们一个近距离观察黑龙江法制建设和法治环境的窗口,它最终将如何收场,人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