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惊现难以想象的强拆事件

2024-08-19 11:37: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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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讯日前,接到广州景垠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报料;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康路93号瑞康大厦南侧一层86间商铺(下称“该86间商铺”)遭到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拆,该86间商铺是景垠公司与广州电机厂于1994年联合开发瑞康大厦时,根据广州市规划局关于临时商业用地的复文在原车间改为该86间商铺。景垠公司先后出租给金凤凰公司和福城公司经营布匹市场至2016年6月30日。期满后,福城公司因没有交还该86间商铺给景垠公司而发生诉讼,广州中级法院判决福城公司十日内归还84间商铺经营权给景垠公司。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2011年福城公司未经景垠公司同意擅自与联鸿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该86间商铺并在其上加建第2、3层商铺。联鸿公司只对其中2间商铺改为手扶梯、货梯,并在86间商铺四周外围竖建钢结构柱并在86间商铺上面加建第2、3层商铺;其中84间商铺保留原状。后福城公司将该86间商铺移交给联鸿公司经营管理。2013年联鸿公司以与福城公司签订的共同加建的《协议书》无效诉诸法院,法院确认《协议书》无效,该86间商铺遂被联鸿公司、长江公司侵占。

法院判决生效后,景垠公司申请执行,联鸿公司和长江公司继续侵占该86间商铺,拒绝交还给景垠公司。当地政法委、街道办、派出所等部门以维稳为名拒绝配合海珠法院执行,维护联鸿公司等不法势力的非法权益。现海珠城管局和凤阳街道办又以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的[2018]1051-1号《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强拆该86间商铺。

  • 由于联鸿公司在该86间商铺违法加建第2、3层商铺,景垠公司投诉,海珠城管局作出穗综海违建处字[2015]1051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2015]1051号处理决定书”),认定,联鸿公司2011年初,未经规划部门许可,自对海珠区瑞康路93号瑞康大厦与五凤东场之间通道上方二层和三层钢结构房(之前未有规划许可兴建)进行重新加固建设和装修装饰后仍作为商铺使用。二层商铺248间,面积约800平方米,三层商铺248间,面积约800平方米。联鸿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建设。

试问,(一)、800平方米可以建设248间商铺吗?每间商铺包括墙体、公共通道只有3.22平方米的面积可以经营布匹吗?

(二)、景垠公司起诉判令海珠城管局强拆[2015]1051号处理决定书认定的违法建设一案,海珠城管局抗辩前述违法建设还有相连约6000平方米的违法建设没有处理。试问,为何同一违法建设,为何不一次性处理而要分开两次处理?

前述两个问题可证明,海珠城管局徇私舞弊,为保护联鸿公司等不法势力的非法利益作出前述如此荒唐的违法建设处理决定书。

二、景垠公司的投诉和起诉得罪了海珠城管局和凤阳街道办,损害了联鸿公司在内的赵某杰为首的利益集团的利益。海珠城管局于20181129日作出的穗综海违建处字[2018]1051-1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2018]1051-1号处理决定书”)20197月23日作出《催告书》、2020年3月17日作出穗综海违建处字[2018]1051-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下称“[2018]1051-1号强拆违建决定书”)。

[2018]1051-1号处理决定书认定,联鸿公司2011年期间,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海珠区瑞康路93号南侧一层改建原有86个商铺、加建连廊,用作商铺使用加建第二层、第三层钢结构建筑物,用作商铺使用。经测量,三层建筑物面积为10279.45平方米,其中第二层连廊部分800平方米、第三层连廊部分800平方米已经另案行政处理,故本案处理面积核计为8679.45平方米。联鸿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建设。该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处罚联鸿公司自行拆除前述8679.45㎡违法建设,逾期不履行,海珠城管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2018]1051-1号处理决定书、[2018]1051-1号强拆违建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2015]1051号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相对人错误,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的行政行为。 

             (强拆现场)            (一楼为砖混结构、二、三层为钢结构)

试问,(一)、海珠城管局作出[2018]1051-1号处理决定书,试问其是否有作出[2018]1051号处理决定书吗?如果没有,就不能有[2018]1051-1号的处理决定书,海珠城管局的执法违法,故意报复景垠公司。

(二)、[2015]1051号处理决定书认定“2011年初,联鸿公司对海珠区瑞康路93号瑞康大厦与五凤东场之间通道上方二层和三层钢结构房(之前未有规划许可兴建)进行重新加固建设和装修装饰后仍作为商铺使用”的事实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但[2018]1051-1号处理决定书却认定“联鸿公司于2011年期间,在海珠区瑞康路93号南侧一层改建原有86个商铺、加建连廊,用作商铺使用”,违建时间前后矛盾。海珠城管局为何要作出违背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处理决定书,凌驾在法律之上?

二、前述行政诉讼期间,景垠公司提供法院生效判决证明该86间商铺系景垠公司所建;海珠城管局在作出该处理决定前通知景垠公司,称因景垠公司违法建设该86间商铺,通知景垠公司接受询问。但海珠城管局作出[2018]1051-1号处理决定书,却故意将属于历史建筑物且不在[2015]1051号处理决定书违法建设相连的6000平方米违法建设范围内的该86间商铺当作联鸿公司的违法建设处理。

前述两事实问题,证明海珠城管局在恶意报复景垠公司,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保护联鸿公司的非法利益。

三、海珠城管局和凤阳街道办于2024年3月起拟对海珠区93号瑞康大厦南面1-3层商铺(其中一层即为景垠公司的86间商铺)进行强拆,景垠公司一方面诉诸法院,请求确认[2018]1051-1号处理决定书和强拆决定书无效,法院已经立案;一方面多次向海珠城管局和凤阳街道办等部门请求暂缓强拆该86间商铺,待行政诉讼判决结果再行依法处理,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一部门的任何回复。联鸿公司却将该86间商铺全部围蔽并予以强拆。2024年6月12日,凤阳街道办约谈景垠公司,其称,强拆由海珠城管局立案,由凤阳街道办执行,凤阳街道办授意联鸿公司、长江公司拆除该86间商铺,但没有出示任何授权文件或通知。6月28日海珠城管局却出动100多个工作人员前往现场维持秩序,对该86间商铺进行强拆,现已被全部拆除。该86间商铺属于海珠法院的执行标的,拆除该86间商铺将使法院执行标的灭失。

试问,(一)、海珠城管局和凤阳街道办为何不待行政判决结果再行依法处理?如法院确认[2018]1051-1号处理决定书和强拆决定书无效,国家将承担赔偿景垠公司巨额损失和将86间商铺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由于某些单位某些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却要国家来承担。完全无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和执行为民的原则。

(二)既然作出强拆决定书且不同意景垠公司暂缓强拆的请求,凤阳街道办为何仍授意联鸿公司、长江公司围蔽并拆除景垠公司的该86间商铺,不予依法强拆?授意联鸿公司和长江公司第2、3、4层部分建筑物未拆除的情形下对该86间商铺拆除,在拆除前也没有对该86间进行拍照、测量和登记相关的财产,任由联鸿公司和长江公司恶意拆除该86间商铺和毁坏景垠公司的财产。

前述事实再次证明,海珠城管局和凤阳街道办某些人与联鸿公司、长江公司沆瀣一气,恶意拆除该86间商铺,故意灭失法院的执行标的和海珠城管局违法执行的证据。有律师指出,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嫌置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不顾,利用职权,适用法律错误条款,强拆历史遗留建筑物,给广州景垠置业有限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望得到妥善处理。

(责编:x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