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的人际是复杂而多样性的,与同事的相处是一学问,与领导更需斗智斗勇。身处职场,我们可以不聪明,但是不可以不小心。当你明确领导的行为是欺负,你要敢于发声。特别当自己是被冤枉的时候,我们更应该和领导好好沟通,避免误解。“人心难测”,假如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领导对待事不公,明显欺负了你,你会怎样处理?
近日,江宁监狱的职工陈旭玲求助称,2017年7月11日上午,在江宁监狱副监狱长刘孝魁办公室,反映小岛监区外围隔离网被破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反映后,刘孝魁非但没有采纳,反而电话指使第三人陆树杰等人带着执法记录仪来听取反映,在此过程中第三人陆树杰等人不问青红皂白将陈旭玲打伤。陈旭玲当即拨打110报了警,后续陈旭玲将该问题反映到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原本想着可以得到公平的处理,不料,2018年5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作出,江公(淳)行罚决字{2018}1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陆树杰将陈旭玲面部打伤,后陈旭玲将陆树杰右肩咬伤。并决定给予陈旭玲罚款一百元的处罚。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公(淳)刑罚决字(2018)1103号决定给予陆树杰罚款300元处罚。
事情虽小,当事人陈旭玲认为自己虽然为一名普通职工,自己的初衷是考虑到监区外围隔离网存在的安全隐患,自己一心为公,不仅被打伤,还遭到这样不合理的处理结果,极为不满,于是就将此事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渴望得到法院的公正处理。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陆树杰与陈旭玲因纠纷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陆树杰将陈旭玲面部打伤,陈旭玲将陆树杰右肩咬伤。江宁公安分局调解不成,经行政程序后对陈旭玲罚款100元,对陆树杰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罚款300元,法院认为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陈旭玲及代理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裁判,存在以下问题:
1、 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但不愿提供记录仪的真实影像。
2、 对方提供的伤势照片来历不清,真实性存疑。
3、 对方伤势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却被法官采信。
4、 纪检笔录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调查不全面,不深入,不严谨。
5、 法院裁定违反“案件排除规则”。
6、 法院审理未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7、 对方证人证言不客观不真实。没有关联性,不应该被采信。
8、 对陈旭玲提交的工伤认定书及眼部鉴定,均不采信。
此案已经困扰陈旭玲多年,多次在相关部门诉求无果,目前已经造成当事人重度焦虑抑郁,无法正常生活。
对此,陈旭玲深感不公,作为在监狱上班公职人员的她,反映安全隐患问题,本应该得到支持,没想到却给自己带来了沉重的身体以及心灵的双重打击。就此,她表示自己会坚持正义,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尽快推进此事件解决,还陈旭玲女士清白公道。同时呼吁更多的人站出来指责这种违法现象,她相信正义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依照陈旭玲反应的情况,对于此事件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