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概述
受害人手持身份证在大义村村委会合影
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作为一家外资全资背景的企业,始终致力于林业资源的深度开发与高效利用。公司在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石和镇石和村肖大塘地区的经营活动,是基于一份长达50年的林地承包合同,该合同与地豆坪组村民紧密合作,标志着双方长期互信与共赢的开始。此合同的签订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每一环节均体现了公平与透明:它不仅建立在双方深入沟通与协商的基础之上,确保了条款符合彼时的市场环境及法律法规要求;更值得一提的是,合同内容获得了地豆坪组超过三分之二村民的一致赞同,这一高比例的同意率,无疑加固了合同的民意基础和社会认可度。此外,合同文件上留有村委会、农业社负责人的正式签字与盖章, 加之石和镇林业站和人民政府的现场见证与背书,这一切都进一步验证了该合同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构成了其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在此坚实的合作框架支撑下,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得以在遵守合同精神、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稳步推动林业产业的进步与创新,同时也为地豆坪组及周边区域带来了持续的经济收益与社会发展机遇。这种基于相互尊重与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也为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范例。
《林地承包合同书》
二、事件发展与争议焦点
自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与地豆坪组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以来,公司投入巨资,积极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之中,修筑道路桥梁,原本双方合作顺畅,展现出共赢的开局。然而,这一和谐景象在2011年陡然生变,地豆坪组无故拒绝接收合同规定的承包金,迫使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不得不通过公证方式履行付款义务,此举无疑为双方关系蒙上阴影。随后,地豆坪组吕庆华等人行为升级,从干扰公司运营演变成严重的寻衅滋事,对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构成严重威胁。
村民寻衅滋事现场视频截图及《报警回执》
面对地豆坪组的非法行为,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诉诸法律,福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公正裁决,明确《林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必须继续履行,为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撑起了法律保护伞。遗憾的是,地豆坪组部分成员置法律判决于不顾,持续妨碍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生产,法律尊严面临挑战。直到中央巡视组的介入,地方政府才雷霆出击,依法惩治了相关责任人,正义虽迟但终未缺席,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民事裁决书》判决明确《林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
三、违规介入与错误裁判
2022年5月,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司法事件在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悄然发酵,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在未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越界介入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这一非常规举措体现在其未经正当程序,擅自委托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地豆坪村民小组与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林地承包租金进行评估。福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见(2023)桂0903民初382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林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承包金每亩每年13元(人民币),按当时的价格是合适的。(2004年的土地承包金和现在的土地承包金价格来比确实存在区别,但2004年按玉林市的房地产价格约700-1500元,现在的价格已涨到万元左右,请问之前的开发商能要求加价吗?)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介入民事诉讼的严格限制,即仅在监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福绵区检察院的这一行为,不仅超出了其法定权限,还意外地为地豆坪村民小组的不合理要求提供了助力,后者在检察院的间接支持下,要求大幅度提高林地承包金,此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对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构成了严重不公平对待。
受害人手持身份证与承包林地合影
更为甚者,福绵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叶春在处理此案时,未充分尊重法律的既定裁决,无视先前(2018)桂0903民初128号判决书中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的结论,而是主观臆断,认为原承包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进而提出调整承包金的主张。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原则,也严重损害了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运营面临巨大压力。叶春审判长的判决,实际上是对既定法律效力的轻视,与司法公正背道而驰,引发了广泛的公众质疑。
判决失事枉法裁判的判决书
针对这一系列不公裁决,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秉持法律信念,毅然选择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希望于更高层级的司法机构能够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遗憾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谭政在审理此案时,尽管表面上认同了《林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未能彻底纠正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错误地维持了原判。谭政的决定,被广泛解读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体现,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削弱了公众对法律体系的信任。
四、法律分析与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即在合同订立之初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或是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与地豆坪组所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是基于双方充分协商、自由意志的选择,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林地承包合同书》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1月1日,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 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条款在当时市场环境下是合理的,也经过了法定程序和多方确认。该合同条款一审法院认定属于显失公平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属于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也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虽判决涉案双方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但还是倾向于一审判决,故维持原判。故一二审法院法官明显存在重大枉法裁判。
受害人手持身份证与承包林地合影
基于上述法律原则及事实情况,本站代表对公正与法律尊严的坚守,郑重提出以下四项具体诉求:
1、请求相关部门对审判长谭政及叶春在处理广西玉林市恒茂林产品有限公司与地豆坪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不可侵犯。
受害人手持身份证与玉林市福绵区法院合影
2、针对福绵区人民法院(2023)桂090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 09民终2045号与既定事实及法律原则的明显不符,本站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撤销该判决,恢复早先(2018)桂0903民初128号判决的法律效力。
受害人手持身份证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影
3、在调查过程中,如明确审判长谭政与叶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站迫切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不仅为了正义的伸张,更要以此为鉴,建立起强大的威慑力,有效遏制未来任何潜在的违规行为,确保司法队伍的道德纯洁与职业操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五、结语
法律的公正执行与威严维护,是社会稳定与民心汇聚的关键所在。每一起司法案件的公正裁决,都是对社会公正尺度的一次丈量,直接影响民众对法治的信心。本站深信,将秉承法律至上、公正无偏的原则,对本次事件给予高度关注与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