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据东北都市报消息: “我的私有住房及财产眼睁睁地被他人抢劫霸占,致使我常年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即使有批示也是空转,问题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5月30日,重庆市开州区军休所的何某某(76岁)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是军队退休干部暨―级伤残军人,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军队退休干部暨军属落实保障政策。根据《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何某举住房的方案说明》载明:何某某以购买安康路16号住房办证居住。201号房(后面)与安康路16号房(前面)的价格差额费用问题,由开县军休所、开县民政局及市局共同承担。反映人于2007年10月8日进入安康路16号(含18、20号门店)居住已经10余年,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户籍登记。
2007年,开州军服中心具体实施军休所宿舍楼20户的拆迁安置工程。然而,该中心未和反映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并未开展任何沟通程序,为了私利强制剥夺反映人随拆迁楼新城安康路一单元安置住房的权利,便擅自将反映人强迫安置在异地违规建筑201号(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
2016年9月30日夜间,开州军休所原主任陈某军等趁反映人不在家,组织一伙人擅自砸门而入,将反映人家中的家具以及人民币8000元等洗劫一空,强行将反映人居住的安康路16号住房出租谋利。
其一,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涉案的安康路16号房屋依法登记,属于反映人的法定住所,受法律保护。请求返还安康路16号住房。
其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开州军服中心明显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根据合法程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其三,2016年9月30日夜晚,开州军休所原主任陈某军趁反映人不在家中时,组织一伙人强制砸门进入,并将家具和人民币8000元等洗劫一空,随后将该房屋强制出租谋利。至今也未归还物品和赔偿损失,也并未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陈某军等擅自闯入反映人家中并造成其重大损失,至今未进行安置补偿,使得年老重残的优抚对象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严重侵犯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合理赔偿。
其四,陈某军等强制闯入何某某家中,并将房屋清空,强制出租获利,涉嫌滥用职权、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对于陈某军等不当得利的行为,受损失的人何某某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其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州军服中心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军利用职权之便,擅自清空反映人的住屋并强制出租谋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请求查处其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六,根据《重庆市民政局解决何某举住房的方案说明》中载明:市局领导很重视,要妥善解决,并由安置处督查督办。到会成员也一致认可,没有任何异议。开州军服中心作为到会成员之一,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军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给反映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开州军服中心侵犯了反映人的房屋使用权并造成重大损失,使得反映人无家可归。希望上级领导能够高度重视,给予支持和帮助,督促有关部门尽快核查,并依法依规公正处理,返还军休中心安康路16号住房一套并赔偿财物损失。
来源:华夏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