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据东方时报消息: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我们陆屋村委陆屋经联社因为承包的342亩山林全被邻村抢伐光,历经20年的行政、司法诉求被折腾,至今讨不到公平正义。”近日,广西横州市(原横县)百合镇陆屋村委陆屋经联社山林土地承包人代表陆某演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在一份题为《村民承包经营山林全被邻村抢伐,20年讨不到公平正义》的书面反映材料中,陆先生陈述了事情经过:1988年11月,村经联社将本集体所有的大托岭东面及相邻龙骨崎山岭342. 35亩的山林土地,经司法公正核实后发包给陆某演等19名村民经营管理,承包期为20年,有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山林土地测绘地形图和证明。承包人在承包山地上投资投劳,经营管理了10年。
1999年8月,相邻的芳岭村委发动其叶姓村民公开抢伐承包人的成林木。事发后,申请人从2004年向横县(现横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处理开始,依法律程序经南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和2010年11月横县法院一审、2011年1月南宁市中院二审、区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二十年来,承包人反复申诉,但至今没有得到公正解决。
根据“两院”工作报告中明示:“针对一些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涉当事人重大权益,起诉期限虽过,但行政行为确有不当的,建议纠正。”;“依法甄别纠正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那里纠到那里。”土地承包人根据《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反复反映都得不到司法和审判监督机关认真负责地研究甄别并予以答复。
断案的唯一证据是,1976年1月20日双方已达成协议的一份500余字的《处理山地纠纷协议书》(以下简称“76协议”), 案情极其简单,签订后20余年无争议。1999年8月,相邻芳岭村发动群众抢伐了承包人价值500万元的林木(按当时价格计)。1999年12月20日,由横县(今横州市)百合镇政府作出了的调处,维持了“76协议”的山林土地分界权属。然而,横县政府调处办工作人员陆某某对“76协议”釆取断章取义曲解的方法,用行政决定形式,将涉案山岭划给芳岭村委,使霸财抢夺行为合法化。
承包人质疑此事主办人或接受了当时在县里供职的芳岭村人叶某宣、叶某敬的请托,作出违反“76协议” 的决定。因为被错划的山岭,一直由叶某敬胞兄叶某烘管理收益,实际变成了官员亲属私有林地。随后,芳岭村继续公开霸占陆屋村大片山岭,均以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使抢夺合法化。
行政决定与司法审判都明显遗漏事实。涉案山林土地实际为342. 35亩,承包人经营相邻两处的山林同时被抢伐,由县政府作出的横政发(2004)83号文,只认定大托岭山林土地208亩,而所附《山林权属四至界址图》并未包括同时被抢伐的134. 35亩林木。三级法院竟然也失聪失明,在审判法律文书上故意遗漏事实不予质证。
“76协议”的表述是:协议第一条文是对大托岭和龙骨崎两处山岭明确了分界线,第1款清晰表述:“大托山地纠纷,协议从岭芽枙起界,岭崎直至大托最高顶。下至麓槽到田边,以田为界。靠近粙官塘者边(应为“这边”)山地属芳岭大队管理。大托(岭)马平大队现种有茶畲及山地属马平管理”(注:马平即现所属的陆屋村)。“76协议”文字的表述,明白说明对大托岭的划界范围,东面山岭为马平大队所有,西面为芳岭村所有。
协议书第二条所表述的不是大托岭的界线划分,而是指另外地名山岭,即在大托岭的东南方向。行政处理决定和法院的判决,把协议第二条条文套用到第一条上。“76协议”第二条规定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交由芳岭大队管理”的是指靠近粙官塘岭的山地,而非指大托岭山地。县政府横政发(2004)83号文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起到了以讹传讹的作用。这样,把整个大托岭东、西两面的山林土地全部裁定给了芳岭村,完全否定了“76协议”的存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案属“明显不当的”情形,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是,山林土地承包人历经二十年的反复申诉,当地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互相推诿扯皮,对诉请人并未给以负责任的答复。时至今日,利益被侵害人很难讨到公平正义。
来源:华夏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