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被指为逃避公司债务弄虚作假转让股权引质疑

2023-04-11 14:55:36  来源:东方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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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在线据东方时报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在我诉长鼎黄埔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中,一审法院涉嫌有证不用,有法不依,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出(2022)甘0602民初3942号的错误判决,导致我一个肝硬化晚期患者的救命钱无法追偿。”近日,家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雷台花园小区的翟某华女士(原审原告)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事情发生在2017年3月30日,因子女没有考上大学,我拿着出院病历来到长鼎黄埔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祁连大道锦绣尚都售房部里,一次性购买了锦绣尚都二层B27号、B28号商铺,拿自己的救命钱想让子女自己就业。当时,双方定于2020年10月份交房。可10月6日至11月16日,我6次找开发商要求交房,开发商把我的商铺开成了普康滩羊肉店(当时省信访局有登记记录)。

       2021年3月2日,我以涉案房屋未交付,要求与长鼎黄埔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起诉于武威市凉州区法院。2021年6月2日,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中,解除我与长鼎黄埔房地产公司的合同,退还我购房款383703元,支付违约金19185.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长鼎黄埔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武威市中院。2021年9月27日,市中院作出(2021)甘06民终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我于2021年10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21)甘0602执60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长鼎黄埔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财产和其它收入在450000元的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用于执行该案。因执行不能终本了,我遂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追加公司股东李某、李某生、杨某风、李某为本案执行人,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甘0602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翟某华的异议请求。”

       因(2022)甘0602执异审查期限只有短短的15天,当时兰州疫情严重,全城封控,盛法官没有调到长鼎黄埔房地产公司原股东颜某兵、李某涨抽逃出资的银行凭证,我提起追加公司股东李某、李某生、杨某风、李某为本案执行人的执异之诉。2022年4月27日,我向一审法院交起诉状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直到2023年1月10日法庭通知我开庭前,我恳求要法院调查取证的结果,法官没有依法调取(现在的证据是我请的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获得的)。

       本案争议焦点是,市场监管内档中长鼎黄埔房地产公司原股东颜某兵、李某涨在2013年1月12日验资后,仅仅一天后抽逃出资资金1000万元后,受让人李某生和李某能不能拿出2013年1月12日后转让股权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银行验资凭证。(2022)甘0602民初3942号判决中查明“黄埔房地产公司是2013年1月4日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李某涨、颜某兵,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股东李某涨认缴注册资本300万元,实际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的30%;股东颜某兵认缴注册资本700万元,实际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70%。两股东均以货币形式一次缴足,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颜某兵担任。2013年10月17日,通过股权转让,李某涨将300万元股权,其中290万元转让给李某生,10万元转让给李某。颜某兵将700万元股权转让给李某生。经全体股东会议决定,修正公司章程,将公司原股东李某涨、颜某兵修正为李某生、李某,股东李某生认缴出资990万元,实际出资990万元,所占比例为99%。股东李某认缴出资10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所占比例1%。两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本案中,原股东颜某兵、李某涨二人在2013年1月12日验资后,仅仅一天就将全部注册资金1000万元转出,并注销了开户行账户。我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转出实缴注册资金的银行凭证和市场监管内档。实缴的注册资金转出后还存在实缴吗?

       公司《修正章程》中,股权转让方颜某兵、李某涨主要义务就是接收股权转让款,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受让方李某生、李某主要义务是支持股权转让价款。李某生、李某在公司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股东修正章程》签名,该决议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主体、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及转让时间,足以说明李某生、李某充分知晓与转让方之间就是股权转让的详细内容。李某生、李某明知道原股东“虚假出资”,还协助原股东抽逃和转让股权,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我与长鼎公司合同纠纷发生在2017年3月30日,合同中法人就是李某和股东李某生,故李某生、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完全符合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被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全面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李某生、李某为逃避公司债权人的债务,于2017年10月27日利用原虚假公司注册资金信息,又转让给了妻子杨某风和儿子李某。李某生、李某拿不出实缴注册资金验资凭证,一审法院怎么认定李某生、李某转让股权给杨某风和李某,出资额均为实缴额,李某生、李某、杨某风、李某拿出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验资凭证了吗?

       判决中“第8页第九行”本案中,“黄埔房地产公司系具有营利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原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将股权全额转让给现有股东,应视为现有股东如实足额缴纳了出资,现无据证实黄埔房地产公司股东杨某风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故翟某华请求追加杨某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李某和李某生曾经是黄埔房地产公司股东,但其已经将出资额全部分别转让给了李某和杨某风,其二人已经不再是该公司股东,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其亦不应该为该公司承担责任”。我请问一审法院,原股东颜某兵、李某涨抽逃出资,受让人李某生、李某没有及时补充实缴注册资金就转让股权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生、李某未交注册资金又转让股权,杨某风、李某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完全符合《公司法》(三)[法释(2020)18号被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第十八条规定。

       2013年10月27日以后,李某生、李某在建长鼎美居和长鼎锦绣尚都,单锦绣尚都一项就卖了1.8亿多元,怎么没有银行转让流水,何来的“零价转让”之说。他们转让股权符合“税总67号公告”规定吗?李某、李某生、杨某风、李某不应该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一审判决书中完全没有写我提交的转出资金的银行凭证,完全没有按《公司法》(三)[法释(2020)18号被修订的司法解释之一]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股东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实缴注册资金的验资凭证和银行流水,被告还缺席,一审法庭怎么认定原股东足额缴纳了出资,“因本案中翟某华与黄浦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股权转让是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与本案无关”。本案上诉人就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执异之诉,怎么认定李某生、李某、杨某风、李某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涉嫌有法不依,有证不用,被告还缺席,拿什么法律依据判我败诉?一审起诉状中,我误认为法人代表李某就是李某本人,我写的请求事由中有追加李某,庭审中法官说他懂法还是我懂法。在提交二审上诉时,我写了追加李某本人,书记员杨某拒绝收上诉状,非要按判决书的格式写才收。这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追加李某。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上级领导深入实地,明察秋毫,依法依规公正处理,以维护法律公正,让我的救命钱看到希望,正义得到伸张,让违法违规者得到应有惩处。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这样,追款人才能确信自己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社会才能肯定法律给予了每个人应得的权益。

 

来源:头条资讯

(责编:yb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