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受害者王则娟向本刊实名举报宋小霞诈骗一案,福山区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人以及市公安局个别领导不作为、袒护诈骗犯充当保护伞的违规行为。
2013年3月12日,受害人王则娟在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派出所,实名举报烟台市芝罘区宋小霞诈骗550余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虚构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私刻法人公章,伪造法人签名,即(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240号一1号一3号北极星钟表股份公司门市房)宋小霞利用一份根本不存在的房号诈骗。犯罪嫌疑人宋小霞在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伪造虚假买卖合同三区流串诈骗,同样证据和事实芝罘区法院在(2014)烟芝刑初字第241号《判决书》判宋小霞七年刑,罚款五万。
令受害人王则娟感觉不解的是,在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区分局(烟公福立字<2013>00215号)立案后,又不可思议的于两年后的2015年(烟公福(河)撤案字<2015>0002号)撤案。因此,受害人王则娟七八年来连连穿梭于福山区分局、芝罘区分局以及烟台市公安局,甚至山东省公安厅之间。
受害人王则娟在2018年12月29日,又实名举报芝罘区宋小霞合同诈骗的事实。2021年中央两会期间,山东省公安厅批复转此案件,落实到烟台属地解决。福山区公安分局法制科接访受害人王则娟时也说宋小霞的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而烟台市市公安局调度福山区分局时,办案单位又说宋小霞前期是借款,后期就是诈骗。办案干警明知是诈骗,却相互推诿、不作为、袒护犯罪嫌疑人,不给予立案处理。2022年元月,烟台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队王辉队长叫受害者王则娟到芝罘区分局法制科去诉访办理。6月10日,芝罘区分局办案民警和法制科长告知受害人王则娟“经过将半年时间,仔细认真侦察,分析,研究,宋小霞就是诈骗,福山区公安局撤案是错误的”。芝罘区分局却不给立案,说要和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汇报后,再请市公安局指定那个管辖办案单位。烟台市公安局又把此案,退回福山区公安分局,至今法制支队胡乱安排、不作为、乱作为、偏袒犯罪嫌疑人、充当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
编者按:2022年4月20日主持召开公安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上强调,要坚定人民立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力维护群众权益。因此,烟台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应该反思,该受害人八九年受骗的案件为何立案又撤案?为何互相推诿?为何袒护犯罪嫌疑人?针对不作为乱作为,违规甚至涉嫌违法的公安干警就应该教育整顿、严肃处理,全力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