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接到群众举报,江西省铜鼓县投资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铜鼓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主要负责人员的渎职甚至有欺诈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于是第一时间前往江西省铜鼓县政府工业园区,了解事件经过。
据当事方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2020年6月,铜鼓县人民政府与江西省春水秋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水秋山公司”)就江西省铜鼓县投资茶文化产业园的有关事宜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春水秋山公司将在合同正式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预交项目保证金30万元,且铜鼓县人民政府同意在春水秋山公司交纳项目保证金后15天内即交付项目用地。依照合同内容,最迟2020年7月中旬,双方就应完成项目用地的转让与交付(春水秋山公司及铜鼓县人民政府均一直未履行合同约定)。
为促进项目落地完成,2020年8月,春水秋山公司法人(实际负责人)徐瑗瑗以及铜鼓县工业园区副主任曾维明以招募施工方的名义与控告人方总经理杨峰多次接洽商谈铜鼓县茶文化主研发楼项目建设合作事宜。时任江西铜鼓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曾维明和工业园区招商局局长李娟出面为春水秋山公司及茶文化产业园项目站台背书。同时,曾维明受县里分管领导及工业园区原书记指派,曾十分肯定地对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表示商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都能为此项目放贷4-6亿元人民币,建设资金没有任何问题。之后,曾维明副主任又同徐媛媛多次表态,获取该公司的信任,从而促使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春水秋山公司就铜鼓工业园茶文化产业园主研发楼建设施工项目达成了合作,并于2020年9月12日与春水秋山公司正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经过记者多方采访,对该事件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副主任曾维明亲自参加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春山秋水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建春山秋水公司发包的茶文化产业园研发主楼项目,合同价款暂定为1600万元,并还承诺后续还有1.2亿元的工程打包合作。为此,曾维明副主任要求杨峰总经理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必须支付300万元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按合同规定从进场施工之日起,由春水秋山公司每月返还100万元,三个月内全部返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至今为止分文未还,严重失信。铜鼓县工业园区原书记、主任和副主任曾维明以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直至今日几年过去了,工程已成为泡沫,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一张施工图纸都没见过,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研发楼的地块都不知在何处?同时,曾维明还骗了江西省建筑安装公司进场施工。而且春水秋山公司人员已在2021年就全部撤离了,徐媛媛也从此消失了。据了解春水秋山公司已将所有的债权债务移交给了铜鼓县工业园区。
在此期间,为促进项目落地,合同签订后,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依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外,还在曾维明的多次催促下租赁一套民房作为施工办公用房。然开工日期界至后,工程迟迟无法开工,春水秋山公司也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土地变换为由迟延履行合同。故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春水秋山公司履行相关义务,明确300万履约金的流向。经律师所查,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给春水秋山的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到账当天,春水秋山即将127万元转给了铜鼓县财政局购地,其他钱款即分别转给了有关人员。这不难看出铜鼓县工业园区内部黑幕和腐败!
2021年8月30日,在依法审理后,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赣0926民初1056号判决书。判决书载明:春水秋山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其未取得地块使用权的行为构成欺诈,并判决撤销控告人与春水秋山公司签订的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春水秋山公司返还控告人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赔偿控告人实际经济损失272238.5元。
但是,自判决生效后,春水秋山公司仍未按判决书要求期限内履行义务,逃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虽已进入执行程序,但依旧无法执行到春水秋山公司的相应财产,使得控告人的履约保证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多万元(系银行贷款)迟迟无法追回,造成了控告人重大的经济损失。
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还告诉记者,起诉讼前,他们曾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查询,发现铜鼓县工业园茶文化产业项目土地约定的交地时间与开工时间相差甚远,完全不符合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及控告人与春水秋山公司约定的开工时间。由此可见,春水秋山公司在与控告人订立合同时隐瞒了其未取得地块使用权的真实情况。另外,该公司负责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春水秋山公司收取控告人3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账户资金流向。后结合调取的银行流水发现:春水秋山公司在收到保证金后当天向铜鼓县财政局转账共计127万元。因此,他们有理由怀疑春水秋山公司用于支付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系来自控告人支付的300万元履约保证金。
在法院审理期间,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曾去往该项目实地勘察,却发现该项目工地总体上依旧处于废弃状态,还存有其他公司未完成施工的烂尾楼,由此可见春山秋水公司的目前的经营状况、欺诈行骗行为令人堪忧,而记者在项目工地也未看到铜鼓县工业园区有任何推进措施和活动迹象。
在此事件中,江西铜鼓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该项目的主导方,在春水秋山公司未取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就让其开展项目相关建设工作,也存在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的严重违法问题。此外,江西铜鼓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曾维明和招商局局长李娟在春水秋山公司与就项目施工事宜磋商中,在明知春水秋山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为春水秋山公司进行站台背书的行为,表现出铜鼓县政府为该项目提供了大力支持,也诱导增强了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以及春水秋山公司的信任程度。该类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控告人及相关该项目建设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如今,该项目的烂尾楼矗立在惨败的工地上。但是,在法治建设的今天,没有人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春水秋山的一系列操作,明显存在欺诈违法行为,在这个项目上行贿受贿贪污问题严重,江西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也应该得到赔偿。相信在法网恢恢中,一定可以理清事件经过,依法制裁,让清正公平之风飘扬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