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2日,本网以《网曝内蒙古多伦县法院检察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为题,披露了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万存(曾用名陈磊)案件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之嫌,文章未直击案件承办人,采取旁敲侧击、敲山震虎的“迂回战术”,是希望其有自知之明、引以为戒。
图: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然而,文章刊发至今一月有余,案件并未实质进展,虽然多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陈磊诉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海伟业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5日未如期开庭、延期至2021年10月2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但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案件--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和合同诈骗罪,仍然未依法提起公诉。究其原因,是案件承办人专业能力的问题,还是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还是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律师有利益输送的问题?陈磊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到底有多大?一定要探究其原因所在,以儆效尤、惩前毖后!
图: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和合同诈骗案立案告知书
多伦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存在滥用职权
1、多伦县人民法院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陈磊诉明海伟业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明海伟业公司核实陈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时,发现合同书加盖的“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刘大庆”的签字有造假之嫌,遂向多伦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8月10日,多伦县公安局在陈磊办公室查获两枚刻有“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项目部”字样的公章,2017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内公物证鉴定[2017]007号)鉴定两枚公章为假公章,2019年11月25日,多伦县公安局对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立案侦查。虽然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4日向明海伟业公司董事长王明海送达的“答复函”载明:“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多伦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陈磊不起诉,并将该案件退回多伦县公安局。”,但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并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130、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的规定,多伦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审结后,再恢复该案的审理。多伦县人民法院公然无视上述法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纯属滥用职权。
2、多伦县人民法院滥用职权,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
2021年6月3日,多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内2531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査封了明海伟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多伦县水芗茗居小区9号楼、11号楼、12号楼38套房屋和12号楼14套车库,保全财产价值合计12674001元。
图:多伦县人民检察院答复函和多伦县人民法院传票
2021年6月10日,明海伟业公司向多伦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时,同时提交了一份中止审理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名下的水芗茗居小区9号楼、11号楼、12号楼38套房屋和12号楼14套车库的保全”的同时,申请“对该案中止审理,待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审结后再进行审理。”,可是,多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0)内2531民初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明海伟业公司的复议申请,对其中止审理的申请置之不理。
图:多伦县人民法院查封民事裁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第五条:“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规定,多伦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滥用职权、违法保全,严重侵害了明海伟业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明海伟业公司停业、即将破产。
图:明海伟业公司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和中止审理申请
3、多伦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
多伦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明海伟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多伦县水芗茗居小区9号楼、11号楼、12号楼38套房屋和12号楼14套车库,保全财产价值合计12674001元,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多万元,严重侵害了明海伟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的规定,多伦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已涉嫌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请多伦县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置。
图:明海伟业公司举报信(一)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承办刑事案件存在徇私枉法
1、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徇私枉法,明知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而故意包庇不追诉。
2019年11月25日,多伦县公安局以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印章),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陈磊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规定,依法应当判处陈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图:明海伟业公司举报信(二)
2、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徇私枉法,明知陈磊涉嫌合同诈骗罪而故意包庇不追诉。
2019年12月6日,多伦县公安局以陈磊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陈磊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的规定,依法应当判处陈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涉嫌徇私枉法罪。
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和合同诈骗罪,2020年1月16日,多伦县公安局以多公(经)诉字[2020]3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至多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陈磊涉嫌合同诈骗罪以证据不足未予起诉,陈磊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虽然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4日向明海伟业公司董事长王明海送达了“答复函”,但至今长达7个多月未依法送达“多伦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不起诉决定书”,不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而且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五)徇私枉法案: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已涉嫌徇私枉法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的规定,请多伦县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