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然而,山西临汾尧都区法院法官杨旭东在办理伊金全诉山西亚飞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王永刚、亢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公然无视党纪国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伊金全的合法权益,导致伊金全精神失常,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损害了山西法院的光辉形象,败坏了司法公信力。
纠纷起源
2003年3月14日,王永刚与山西亚飞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车款268500元,贷款214800元,亚飞公司担保)购买晋L10918号东尼汽车一辆(发动机号:130201300,车架号:213000645)。2006年3月3日,王永刚以10万元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亢小亮。2006年10月22日,亢小亮又以8万元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伊金全,双方达成的《售车协议》约定:“1、乙方(伊金全)一次性给甲方(亢小亮)支付现金8万元,甲方提供乙方晋L10918号车及晋11571挂车及手续,如乙方需要过户,甲方配合;2、本协议签订之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担,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担。”。伊金全依约一次性支付亢小亮8万元车款后,接管该车开始经营。
2006年11月10日,亚飞汽贸将该车扣留了3天,赔偿伊金全2000元后放行。两个月后,2007年1月17日,亚飞汽贸又将该车扣留,伊金全这才得知,该车是王永刚从亚飞汽贸购买的,尚欠4万元车款未付,虽然该车已于2006年12月6日过户到伊金全名下,但相关手续仍在亚飞汽贸,且当时被扣留的车上载满货物,伊金全着急要运送,只好向亚飞汽贸支付了4万元欠款,王永刚将交款收据给伊金全复印了一份后,遂给伊金全出具了一张收条:“今收到/伊金全代亢小亮还欠款4万元整/王永刚/2007年1月17日。”。
事后,伊金全为了追偿其代亢小亮偿还的4万元欠款,毅然决然地将亚飞汽贸、王永刚、亢小亮起诉至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尧都区法院)。
法院裁判
1、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伊金全诉讼请求。
2007年7月27日,尧都区法院作出(2007)临尧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徐大振、审判员张惠芳、杨旭东(主审),书记员牛建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伊金全原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5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汾中院)作出(2010)临民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陈永渊、审判员陈丽芳、王建军,书记员杨博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2014年10月27日,临汾中院作出(2014)临民监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苏立强、审判员李坤鹏、张俊青,书记员韩民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4年11月17日,临汾中院作出(2014)临民再终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邢锐、审判员闫秀仓、代理审判员武刚,书记员陈海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6年2月17日,临汾中院作出(2014)临民再终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邢锐、审判员闫秀仓、代理审判员武刚,书记员陈海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10)临民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及尧都区人民法院(2007)临尧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3、一审重审支持伊金全诉讼请求。
2017年6月14日,尧都区法院作出(2016)晋100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张浩、人民陪审员徐金亮、郭世豪,书记员隋艳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亢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伊金全4万元,并支付4万元自2007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亢小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元,由被告亢小亮负担。”
申请赔偿
尧都区法院(2016)晋100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亢小亮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1月6日,伊金全向申请执行。2018年8月21日,尧都区法院工作人员逯琦好言相劝,让伊金全写了一份司法救助申请书。2018年9月27日,尧都区法院支付伊金全4万元司法救助基金,并让其出具:“今收到尧都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金肆万元整(40000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尧都区法院判决亢小亮应当支付的4万元利息及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尧都区法院均未依法执行,尽管伊金全于2018年9月27日当天就向尧都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是,2018年8月31日,逯琦还是威逼伊金全写了一份承诺书,大致意思为,伊金全承诺自愿接受这4万元的处理意见,今后不再为此事进行任何形式的信访,自觉维护信访程度,如违反承诺将全额退还4万元的司法救助基金,并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尧都区法院作出(2018)晋1002执218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年4月22日,尧都区法院作出(2019)晋1002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伊金全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伊金全不服尧都区法院作出的(2019)晋1002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临汾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9年10月22日,临汾中院作出(2019)晋10委赔5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依照《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伊金全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伊金全不服临汾中院(2019)晋10委赔5号赔偿委员会决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2020年11月16日,山西省高院作出(2020)晋委赔监6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伊金全的申诉。”。
精神失常
一起诉讼标的只有4万元、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自2007年至今长达13年之久,伊金全经历了马拉松式的诉讼,三次判决、三次裁定,耗资数十万元,最终却只获得了4万元的司法救助基金,尧都区法院判决亢小亮应当支付的4万元利息及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均未依法执行,该案诉讼之累、劳民伤财,给伊金全造成的经济损失何止百万、千万?该案给伊金全造成的身心伤害,何以用金钱来衡量?
由于尧都区法院法官杨旭东在审判伊金全一案中,串通当事人藏匿、毁灭关键证据,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导致伊金全精神失常,先后住院治疗四次,至今尚未康复。2015年10月26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伊金全签发了残疾人证,伊金全为壹级精神残疾人,残疾人证号14260119540329283261。
2015年3月5日,伊金全第一次入住临汾市荣军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躁狂,伴精神病性症状,住院治疗21天,2015年3月26日病情好转出院。
2015年7月17日,伊金全第二次入住临汾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住院治疗35天,2015年8月21日病情好转出院。
2015年9月23日,伊金全第三次入住临汾市荣军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躁狂,伴精神病性症状,住院治疗64天,2015年11月26日病情好转出院。
2021年4月6日,伊金全第四次入住临汾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住院治疗50天,2021年5月26日病情好转出院。
枉法裁判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一、渎职犯罪案件:“(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尧都区法院法官杨旭东已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尧都区法院法官杨旭东,无视党纪国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不只伊金全一个个案,通过百度搜索“山西临汾尧都区法院法官杨旭东”,发现当事人上网披露杨旭东违法办案的帖子“铺天盖地”:
2007年6月7日,杨旭东主审承办的蒋惠琴诉张国杰合同纠纷案,2009年4月8日,长达两年之久才审判,2012年11月19日,长达5年半之久才移送案件,严重违反法定审理时限。
2013年1月23日,现代消费网以《群众举报山西临汾一法官涉嫌渎职》为题,报道杨旭东主审承办的两起案件存在严重问题:2007年,山西临汾尧都区东方海洋水产批发部宋列果因一起货款纠纷案件诉至尧都区法院,由杨旭东主审承办,(2007)临尧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宋列果胜诉,被告未上诉,却另案起诉宋列果,仍由杨旭东主审承办,(2007)临尧民初字第76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宋列果败诉,宋列果不服,上诉至山西临汾中级法院(2010年3月29日宋列果交纳上诉费826元),至今长达两年之久,案件再无音讯;杨旭东主审承办的武清秀财产继承纠纷案,不但非法剥夺当事人对遗嘱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定权利,长期扣压上诉案卷,且民事判决书将武清秀母女的出生日期书写错误(武清秀母女年龄相差只有8岁),将涉案房产门牌号也书写错误。
2016年8月22日,山西临汾尧都区刘女士发帖《一起离婚案10年难判决——山西省尧都区法院法官杨旭东是如何超审限办案的》披露,杨旭东承办其离婚案件,2007年3月起诉,2007年4月17日开庭,杨旭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总是推三阻四、故意刁难,刘女士上百次催促,耗尽了时间和精力,至今长达10年之久,仍未判决。
杨旭东身为一名法官,本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竟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妨害了国家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纯属藐视和挑衅国家法纪,蹂躏和践踏法律的尊严,冒天下之大不韪。
2021年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暨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会议,周强强调,要深入推进查纠整改环节各项任务落实。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引导干警深刻自我剖析、敢于直面问题、勇于改正错误。要依纪依规开展组织查处,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违纪违法问题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请求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纪检监察部门,对杨旭东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依纪依法追究杨旭东违法审判的相关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追究杨旭东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彰显法律的尊严。